归入法判定WS 310.1-2016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归入法判定WS 310.1-2016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采用归入法的意义成功实施法律必须以实施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为前提。法律通常非常繁复,有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穷尽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情形。国家有关医院感染控制方面的规范、标准很多,在我们执行的时候不知道是否具有强制性?有时为了得到答案,要经常问上级领导、问同行、问专家。求人不如求己,有没有一种方法,能够让我们在面对法律适用时找到答案,让我们在使用时不再疑惑,能够确信自己的结论?归入法就是一种很好的法律适用方法,能够帮助我们获得可以预见的结果。二、归入法简介1.归入法的理论基础归入法建立的逻辑学基础是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三段论由三个命题构成:首先是一个比较一般性的命题,即大前提;其次是一个比较特殊性的命题,即小前提,这也是我们所需认识对象的命题;最后是前两个命题联结而推导出来的命题,即结论。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三段论推理就是:所有人都会死(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结论)。在逻辑学中,“会死”称为大项:“苏格拉底”称为小项;“人”称为中项。其特点是,如果大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然为真;其理由是,中项“人”是个全称判断,小项“苏格拉底”能够归入其中。如果将某个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那么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程联结就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示如下: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S→R(特定案件事实,应当适用R的法律效果)2.归入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是每一次归入的起点和终点——立法者的意图是指导原则——法条的文字是归入法的限制——不能遗漏归入法的任何一个步骤·归入法的方法是确定某个案例是否应当适用某个法律条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还要确定根据该法条将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因此,每一次使用归入法都是始于法律,并且终于法律。在归入法的起点,必须说明法律的各个要件,而在结尾之处,必须说明案情是否符合了该法律条文,从而是否应当适用该法律条文。·归入法背后的原理就是接受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的意图必须最大程度的得到遵守。·法条的措辞一般来说就是每一次归入的起点,也是限制。通常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超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解释。·该方法必须严格适用。任何一个步骤都不得遗漏。3.归入法的步骤与框架——第一步:总起句——第二步:定义——第三步:归入——第四步:结论前提:每次归入的前提是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抽离出法律条文的每个前提条件。在确定哪条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到某个案件之时应当特别慎重,因为它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某个案件可能貌似可以适用一个一般性法律条文,但是因为存在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性规定就不再是正确的法律依据了。因为具体规定更加符合案件的情况,而且更加精确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所以这种特殊法应当优先于一般法而得到适用。在确定某个法律条文的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之前,首先需要将该法条里包含的不同前提要件抽象出来。归入:第一步:总起句写出一个总起句,需要审查什么问题、什么要件? 第二步:定义对于总起句当中出现的词语给出定义。定义可以是以下几种。n 法律规定的定义n 司法解释、判例、学术文章等中的定义n 如果针对定义存在分歧:l 说明第一种观点l 说明第二种观点l 对所有观点进行讨论,并说明你将采用哪种观点(务必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n 如果定义仍然含有不明确的内容:启动一个新的“嵌入”的归入过程l 第一步l 第二步l 第三步l 第四步l 根据嵌入归入的结论,继续回到原先的归入过程第三步:归入比较将案件事实与定义作出比较,确定事实是否符合定义。第四步:结论说明比较的结果,务必与总起句严格呼应。如果事实情况符合定义,那么结论句将说明要件得到了满足。如果定义并未涵盖事实情况,则结论句将说明经过审查,要件并未得到满足。如果该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止一个,继续对下一个要件使用归入法。对于每一个要件还是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应当以总起句开头,并且以结论句结束分析,整个案件的最后结论也是如此。三、举例:WS 310.1-2016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一步:总起句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二步:定义根据我们的常识,我们知道WS 310.1-2016属于卫生行业标准。但是常识不能代替法律规定,需要找到一个法律规定,给出标准、卫生行业标准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规定了卫生行业标准的代号是WS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步:归入比较WS 310.1-2016由国家卫计委发布,具有WS代号,且经过备案批准,所以是卫生行业标准。第四步:结论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WS 310.1-2016是否具有强制性?前提:WS 310.1-2016不带“/T”,当然具有强制性。这可能是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规定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均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归入分析WS 310没有强制性。第一步:总起句WS 310.1-2016是否具有强制性?第二步:定义老的《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WS 310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而2018年1月1日新实施的《标准化法》规定,只有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WS 310的强制性不复存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划了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时间表,要求在2017年完成“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该通知规划的时间表看,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应不具有强制性,均为推荐性。WS 310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是否就意味着WS 310失去了强制性了?《<标准化法>修改及对司法鉴定的影响》(http://www.doc88.com/p-3995042077453.html3995042077453.html)一文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如果在国家强制性标准指引适用的行业标准,则该行业标准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比如,关于酒精检测,目前国家有三个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0)。该三个标准虽然都是推荐性标准,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是国家强制标准,在该标准的5.3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规定。因此,GA/T1073和GA/T842两个行业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步:归入比较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7部分的规定,消毒供应中心(室)的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 310要求。由此强制性标准指引,WS 310这个行业标准具有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第四步:结论WS 310.1-2016没有直接的强制性,但具有间接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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