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通过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 就算医院有资质和装备进行医疗废弃物处理,也不应该自行处理,因为缺乏执法部门监管,必须集中进行处置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乡村的门诊及诊室所产生的医疗垃圾可日清送到所片区的乡镇卫生院暂存点,做好交接记录。 有条件可以向当地卫生系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取得处置许可证方可
不可以,应该由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省力省成本。 医疗废物处理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收集处理比较合理 如果是先进设备,可以考虑,但也要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规范,应该可以。 “有条件的医院是否可以引进先进技术的医废处理设备,进行就地处置?”
这个条件不是轻易能满足的吧!
有了经济条件,还要有合适的场地,最要紧的是要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集中处置是为了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有资质易管理。医院自行处置在资质和管理上容易成为难点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们的精彩分享。个人也认为如果有专用设备,当地环保部门能认同的话,在医院就地处置是最方便的了。尤其是偏远山区,可能非常实用。例如我所在的县域,只有县城几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纳入了集中管理,但是由于当地的医废处置中心离县城140公里,县域内山大沟深,乡镇卫生院到达县城的车程在2-3小时,实在没有办法纳入集中管理,都是卫生院自主焚烧,非常麻烦。如果有专门处置设备,环保部门能认同,对于这样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或许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申请资质,然后购进设备,再配置人员,好像成品太高了吧 医废处理设备不是你引进就可以使用的,它是有生产线使用要求的,不是一个机器放进去就处置的。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实施问题会很多
了解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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