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瓶如何处理
请问各位老师,输液瓶需要毁型吗?玻璃的和塑料的怎么分,是一样处理的吗?如何处理?需要称重吗?是用黑色垃圾袋装吗?垃圾袋有没有特定的要求?实在是搞不清楚这一方面的问题,谢谢各位老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文件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分类类别。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l)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不要毁型,按生活垃圾处理,垃圾袋有没有特定的要求 不要毁型,就用的黑色垃圾袋,需要称重,有关部门统一回收的 输液瓶不需要毁型;玻璃的和塑料要分类;需要称重,有关部门统一回收;未被污染属于生活垃圾。 txyy_ygk 发表于 2019-3-21 1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老师回答很详细,再次学习。 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属于生活垃圾,不需要毁型;玻璃的和塑料要分类;交接需要称重,用戴可回收标志的袋子包装,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属于生活垃圾,不需要毁型;玻璃的和塑料要分类;交接需要称重,用戴可回收标志的袋子包装,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txyy_ygk 发表于 2019-3-21 1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药物性医疗废物怎么处理?袋子有要求吗? 一半是继续 发表于 2019-3-21 14:41
药物性医疗废物怎么处理?袋子有要求吗?
也是黄色袋子!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只有一种包装袋。 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txyy_ygk 发表于 2019-03-21 1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文件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分类类别。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l)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多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多谢各位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txyy_ygk 发表于 2019-3-21 1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路过学习,谢谢老师的分享 袋子没什么特殊要求,但是交接需要签字登记,保存1年。 txyy_ygk 发表于 2019-3-21 1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路过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玛利亚 发表于 2019-03-21 13:17
不要毁型,按生活垃圾处理,垃圾袋有没有特定的要求
我们这要求除外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垃圾袋颜色的垃圾袋所以要除黑色、黄色、红色等颜色的垃圾袋 谢谢各位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谢谢各位老师的分享,路过重新学习了。 路过学习,谢谢老师的分享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