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在中国的发展史
恢复时期1977~198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卫生防疫站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7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卫生防疫站对甲类(3种)、乙类(25种)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具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力。
1979年,卫生部颁布《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明确卫生防疫站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对卫生防疫站的机构设置、任务范围、队伍建设、工作方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了《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规定》。1980年,国家编委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卫生防疫站工作的几点意见》。1981年,国家提出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消灭麻风病。这些文件的贯彻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卫生防疫站的恢复与发展。1982年,围绕加强卫生防疫体系的内涵建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通过推进科学管理,制定实施卫生防疫技术规范,加强了县级卫生防疫站的规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总结全国卫生防疫机构建设经验的同时,1983年卫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其基本任务:一是进行预防医学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研究;二是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及预防疾病的实际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专业人员;三是指导卫生防疫和疫病监督监测工作;四是组织有关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及开展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五是开展预防医学情报资料的收集和交流。从此,从国家预防医学中心到省、地(市)县及各部门卫生防疫站,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防疫组织体系。1983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1986年,中国预防医学中心更名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同年10月,在哥伦比亚召开的世界儿童生存专题会议上,卫生部崔月犁部长代表中国政府承诺,在“七五”期间,分两步争取提高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率,即到1988年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到1990年以县为单位达到85%。到1985年年底全国全面恢复了卫生防疫站。到1986年年底,有卫生防疫站3516个,人员155266人,卫生技术人员121113人。 健全时期
1987~1996年
198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自此,卫生防疫站为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开始为社会提供卫生防疫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随着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相继公布实施,中国传染病管理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传染性疾病的控制取得新的进展。继天花灭绝以后,性病、黑热病、回归热基本消灭,人间鼠疫得到基本控制,与计划免疫相关的传染病的发病率都有了显著下降。
1992年,卫生部防疫司、监督司在吉林省吉林市、上海嘉定县试点卫生防疫体制改革。各地也先后在实践中探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新模式。卫生部下发《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试行)》,提出了促进卫生防疫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同年2月,卫生防疫司组织制定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标准。
1995年,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实施卫生防疫站评审制度,颁布了《全国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和《全国卫生防疫站评审标准》,并于1996年对全国卫生防疫站实行评审。
1996年2月12日,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作为第一家省级站,通过卫生部卫生防疫司组织的省级一等站的现场评审。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的推进,促进了卫生防疫站的内涵建设,通过制定实施卫生防疫技术规范,加强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卫生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防疫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至1996年年底,有卫生防疫站4000个,人员21522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8071人。
这段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疾病谱和死亡谱的改变,以及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出现防疫防病机构功能、管理体系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中国卫生防疫系统开始将传统的、单纯应对传染病的理念转向慢性病领域(包括伤害和精神卫生领域)拓展。卫生部在1994年适时地将卫生防疫司改为疾病控制司,增设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同时,加强国际结核病防控、计划免疫的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经验;依靠科学,注重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冷链系统,实现了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并加大了重大疾病的防控。
改革时期
1997~2002年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颁发《关于城镇医药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启动时期。
1998年11月,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挂牌,率先进行卫生防病体制的改革。
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要求。
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与任务,将原省、地(市)、县卫生防疫站被赋予的卫生执法、监督功能整体划出,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增加了预防控制慢性病等功能,卫生防疫站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整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中国农村改水技术中心,组建成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初步形成。根据改革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卫生部制定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成立整合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集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促进健康为唯一目标,在实践中从单一、分散的科研型、创收型的机构向公益型、服务型转变。机构管理上实现了从传统的经验管理、行政管理、科学管理向以法制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管理转变。到2002年底全国已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463个,有人员204444人,卫生技术人员156838人。 发展时期
2003年~至今
2003年“非典”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使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经受了考验。在迎战“非典”之初,由于缺乏整合资源有效应对的能力,凸显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力量薄弱,成为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一个缩影。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中共中央总书记禁用词语要求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把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联系在一起,统筹考虑、部署安排;国务院总理**在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加强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吴仪副总理也十分明确地指出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分工。
2004年1月,国家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网络直报系统运行,标志着中国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手段和能力发生质的飞跃,逐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监测报告系统的完成。随着医改信息化建设的深化,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传染病实验室监测信息系统、公共卫生舆情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动态数据采集系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传染病五大症候群监测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2005年年初,卫生部发布了40号部长令《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具体实施意见。其间,卫生部就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建设成立课题组,完成一系列的研究,在管理方法强调从工作的起点至终点,自计划、实施、评估、总结全过程抓规范管理,实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推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管理,从定性逐步向定量转化,注意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与复合人才梯队建设。在投入机制方面,强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技术实施主体,应逐步退出市场化收费服务,将公共卫生技术与资源全部投入到面向社会的公益性服务之中。在专业方面,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提高能力为主线,紧紧围绕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业务需求,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能分工;强化应用与科研的关系,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能力,拓宽专业技术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保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的尖端性、前沿性和竞争力;其专业涵盖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控、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业务领域,不断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信息化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应对自然灾害、新发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中,履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践行保障人民健康的职能。
2016年,全国已建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3481个,总计有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人员19162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42492人。 路过学习,谢谢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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