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耐药菌患者生活垃圾处置
各位老师: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吗?我市的考核标准中要求: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置,并且要求双层垃圾袋,不知道这个要求的出处,请各位老师解惑!
一直很困惑,个人认为多重耐药菌患者的生活垃圾不应该按医疗废物处理,但是来检查的专家都要求按医疗废物处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中对生活圾其实没有特殊要求,只提出对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理,同样《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也只提出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没有对生活垃圾的处理要求,同样多重耐药菌不属于传染病,套用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很牵强。 传染病患者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置,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的生活垃圾不需要按医疗废物处理,防控技术规范和专家共识里面都没有这种要求。论坛里面有汇总贴,您可以查看。多重耐药菌多为条件致病菌,并不具备传染性病原体的侵袭力和致病力、传染性,对医院环境中的住院病人构成危险,但对公共卫生的危险性应与传染病区别对待。
本帖最后由 木果果 于 2019-1-3 22:20 编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实行)» 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明确规定:在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说的是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并没有说生活垃圾啊。 但是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中明确了: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l)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隔离技术规范》中也仅仅对VRSA患者的生活物品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多重耐药菌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7.9.5 隔离的(疑似)传染病患者或隔离的非传染病感染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并及时密封。
所以我们的做法是多重耐药菌中仅VRSA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其他多重耐药菌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还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请指教,谢谢。
个人并没有找到出处。但提供两种方案:一是可参照隔离技术规范的附录要求里有提到的措施。一般的耐药菌没有要求生活在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
隔离技术规范了附录里有提到耐万古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医疗废物要双层袋装,其他的耐药菌并没有要求,医疗废物就是一般的医院疗废物管理要求呀。
在生活用品里也只提到耐万古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需要消毒后方可带出,一般的耐药菌并没有要求。 同样的道理,个人认为生活垃圾也一样,仅耐万古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需要按你说的那样处理,其他耐药菌并不需要。
二是如果可以沟通,就和检查人员或是上级部门进行沟通。按隔离技术规范的附录去沟通下。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医院在管理上已经达成了本区域的共识, 没有办法沟通了,个人觉得就按照要求执行吧。 我也不知道,希望大咖们给与解释 执行感染性废物处理。 我们也是执行感染性废物处理。 我们也是执行感染性废物处理。 老师可以参考一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我们也是执行感染性废物处理 我们把多重耐药菌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都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中有要求,按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感 染 性 废 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我们也是把多重耐药菌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都按感染性废物处理{:1_8:} 我们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告知家属都扔在患者床旁套有医废袋子的医废桶里了 建议楼主在论坛里搜索一下【多重耐药菌患者医疗废物问题汇总贴】,里面有很多相关帖子的 执行感染性废物处理。 多耐药感染患者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也具有传染性,所以也应遵照执行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应该按医疗废物处置,多重耐药菌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都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中有要求,按医疗废物处置。
《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