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指南看这里”第三十一期之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规范指南看这里”第三十一期之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近几年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卫生行业标准在不断更新和实施中,我们在学习和实施这些新标准、新规范的过程中,总有一些疑问和困惑。论坛将于每周三在《规范、标准、指南、行政文件解读》板块推出“规范指南看这里” 系列活动,给大家一个吐槽的地方,同时了解大家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状况,让我们在相互交流和探讨中增进对规范的透彻理解,避免实施中“跑偏”。 我们的系列活动将围绕相应的规范、标准、指南、行政文件内容展开,每周分享1个最新的规范、标准、指南、行政文件,由大家针对该规范、标准、指南、行政文件提出您的困惑和无法落实的地方。对于积极参与提问和有实质内涵的讨论帖,将会得到2~5金币的奖励哦! 当然,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大家透彻理解规范、让规范“落地”,前面以推出了三十期。对会员提出的疑问,我们会定期汇总后咨询相关专家,给大家一个确切的回复及反馈。 让我们相约每周三的“规范指南看这里”系列讨论活动,不见不散哦~~~ 第三十一期:《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的。 ——规范原文在2楼,请前往阅读。附相关资料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 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 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学习了,感谢老师的贡献。{:1_1:} 感谢老师分享,路过学习了 感谢老师分享,路过学习了 路过学习了,感谢老师分享。 是不是2015年发布新规范? 节日不休息。老师辛苦了!给老师d(゚∀゚d)点赞! ohj妮 发表于 2018-10-3 10:32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收藏学习一下。谢谢老师分享!!! 谢谢老师分享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6版
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
行业标准
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2015版
行业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丙肝事件的通报
国卫办医函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委接群众举报称安徽省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以下简称新庄孜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经责成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调查核实发现该院自2007年至2016年共发生22例因血液透析导致的院内感染丙肝病例,且该院及其附属集团总院存在故意瞒报漏报血液透析感染病例,出具虚假医学医学医学证明材料,伪造医学检验结果,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医疗机构给予警告,罚款,注销血液透析诊疗科目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撤职、开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分处罚。
该事件反映出一些医疗机构管理混乱、部分医务人员执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失当等问题。为巩固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依法依规执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对医院感染防控等涉及医疗质量安全的重点部门和环节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岗位培训教育,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二.全面排查医疗安全风险隐患,强化防控措施落实
各地结合2016-2017年度提升医疗质量工作和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等工作,对医院内部设计质量安全和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抓紧对本地区、全行业的重大医疗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分级分类,做到心中有数,务必认真汲取教训,真正把问题纳入视线,同时举一反三,通过科学组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等措施深化强化医疗安全风险监测,逐项明确隐患整改要求,试行挂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防止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失控引发事故。
三、突出管理重点,认真落实诊疗规范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抓紧抓住医院血液净化中心、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内镜室、新生儿监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实验室等重点部门和薄弱环节,建立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安全风险监控和管理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专项治理,加强可复用器械(物品)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物品)和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诊疗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规范临床服务行为,坚决防止发生违反医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医疗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加大医疗机构违法成本。要做到对辖区医疗质量安全状况心中有数、整改要求明确清晰、防范措施落实见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强化全行业监管,放置出现监管盲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全行业管理和属地化监管责任,对民营医疗机构既要支持其发展,又要依法加强监管。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增强民营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诊断水平、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理清,并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条件、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常规控制要求
行业标准
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发生患者因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的事件,山西省卫生厅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山西省卫生厅于2009年2月27日接到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6名患者投诉,反映在该院进行血液透析感染丙肝。山西省卫生厅立即责成太原市卫生局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有47名患者在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进行血液透析,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医院对47名患者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20名患者丙肝抗体阳性。20名丙肝阳性患者中有14名患者曾在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透析。经对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的现场检查,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存在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的隐患。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缺失有关规章制度。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针对血液透析感染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特别是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十分混乱。
二是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两所医院均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的问题。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不仅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而且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管路。
三是存在诸多交叉感染的隐患。两所医院违反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对血液透析器的处理过程不规范,不进行测漏试验和质量监测,消毒方法不正确。特别是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对丙肝抗体阳性患者不能实施专机血液透析和专区处理血液透析器,并使用工业用过氧乙酸对血液透析器进行消毒,存在交叉感染和安全隐患。
山西省卫生厅、太原市卫生局对该事件高度重视,已于2009年3月3日责令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血液透析室停业整顿,对山西煤炭中心医院下达了整改意见。鉴于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对患者感染丙肝负有责任,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医院主持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的职务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煤炭中心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医院主管副院长的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两所医院血液透析室主任、护士长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二、汲取教训,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山西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发生的血液透析感染事件,暴露出医院在依法执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淡薄,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工作措施执行不力;基层医疗机构、企业医院仍存在监管漏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安全。为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防范医院感染的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医院感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疏于监管导致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对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有关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三)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整改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特别是血液透析治疗进行自查自纠,要从建筑布局、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操作技术等各方面查漏补遗,消除发生医院感染的隐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要进行登记并形成名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名录,组织对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检查。对疏于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医疗机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要停止开展血液透析。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名录和检查情况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和6月2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定期检查,对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庆30余名血透病人感染丙肝病毒 15例为院内感染
安徽省安庆市委宣传部6日下午通报,在安庆市宜城医院进行血液透析的77名患者中,39人丙肝抗体阳性,其中,15例初步确诊为院内感染。
通报称,2009年12月21日上午,有6名患者向安庆市卫生局反映:他们在宜城医院进行血透期间感染了丙肝,并称除他们之外,医院内还有其他患者也同样感染了丙肝。
接到反映后,安庆市卫生局成立了由市立医院感染办、肾内科、血透室、感染性疾病科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于当天下午赴宜城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初步调查情况表明,目前在宜城医院透析的77名患者中,丙肝抗体阳性患者39人。其中,15例初步确诊为院内感染;其他阳性患者目前暂不能确定是院外还是院内感染,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安庆市卫生局表示,调查中发现,医院消毒管理与隔离预防措施不到位,2009年以前,复用透析器采用半自动清洗、消毒、灭菌,难以保证质量安全。
根据调查结果,安庆市卫生局已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以及检查组,负责处理宜城医院血透室丙肝感染有关事宜以及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血透室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责令宜城医院立即进行整改;对目前在院进行血透的丙肝抗体阳性患者采样送检,对确定为院内感染的阳性患者,要进行积极有效的免费治疗。此外,安庆市卫生局要求进一步查明院内感染原因,如有人为因素,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据悉,目前,宜城医院已经成立了血透室丙肝感染整改督导小组,针对调查组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同时,积极安排做好丙肝抗体阳性患者HCV-RNA血液检测和安抚工作。在此基础上,启动下一步治疗方案。
要求内分泌肾病科、血液透析室认真组织科全科人员学习有关事件的材料,分析发生事件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院感染管理法律、法规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净化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治疗业务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09】181号)等,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新华调查·追踪:河南新安县全力治疗丙肝感染者 6名责任人受处理
新华网郑州8月23日专电(记者 刘金辉)记者从新安县政府获悉,针对多名尿毒症患者在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做血液透析时染上丙肝一事,新安县一方面全力治疗丙肝感染者,对全县卫生系统进行全面整顿;另一方面,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包括分管副县长、新安县人民医院院长等在内的6名责任人做出停职或撤职等处分。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性质比较严重、监管严重缺失的医疗责任事故。目前,该事件已造成8名患者感染丙肝。
根据调查情况,新安县对6名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县人民医院透析室护士长卢平免去职务,涉嫌违法问题已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人民医院主管副院长贾振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县人民医院院长介曙光的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职务;对新安县卫生局副局长王延红给予免职处理;对新安县卫生局局长王军给予停职处理;报经市委同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新安县副县长曲万涛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目前,洛阳市卫生局已抽调精干医护人员全面接管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工作。新安县抽调专职医师全力对确诊的丙肝感染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对曾在该院接受血液透析的抗体阳性患者正在做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同时,对家庭困难患者给予经济补偿,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
据了解,新安县已派出工作组进驻该医院,指定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临时负责人,全面做好医院管理工作,确保医院正常运转、职工思想稳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排查整治,立即整改工作中的漏洞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河南六名患者医院透析染丙肝 院方涉嫌付封口费
据新华社电 近日,6名尿毒症患者在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做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记者调查发现,该医院血液透析室管理混乱,并涉嫌变相对外承包。目前,该院院长已停职检查,业务副院长被免职,相关丙肝患者将接受免费治疗。
多名患者在医院感染丙肝
2007年起,61岁的尿毒症患者吕松一直在新安县人民医院做透析治疗,8月9日,他转院到洛阳做透析治疗时,查出丙肝。多位病友同样查出丙肝,病友梁小孬说:“据我所知,在这里做透析的病人中,知道感染的有十几个。”
梁小孬2009年开始在这里做透析治疗,同样在洛阳确诊感染丙肝。他说,今年2月份,他发现一位丙肝患者在新安县人民医院做透析治疗,已有约半年时间,医院并未对他进行隔离透析,并且医院透析室很多一次性用品多次使用。
河南省卫生厅20日通报称,已确认6位患者在该院进行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另有8位抗体阳性患者正在做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经调查认为,新安县人民医院出现的问题属于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院内交叉感染。
医院被指隐瞒丙肝感染
多名患者反映,非工作人员可随意进入治疗区,床单、被套等多次使用,可复用的透析器混在一个水池里清洗。目前,洛阳市卫生局已从市属医院抽调医护人员,全面接管了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工作。
有患者怀疑医院对他们感染丙肝进行了隐瞒。吕松的女儿吕蕾说,她母亲一个月以前就知道父亲患上了丙肝,医院为了不让她说,就每月免费治疗一次,报销100元钱。梁小孬说,今年3月左右,医院对透析病人进行了化学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正常,但是,随后却陆续有病人在其他医院检测出感染丙肝。
已被停职的医院血液透析室实际负责人卢平否认更换过化验单,也否认对吕蕾母亲封口。她说,今年3月份左右,有个在她这里检查正常的病人,在别的医院查出丙肝,她很奇怪,也找不出原因,想到科室的特殊性,不愿把事态扩大,就未对其他病人讲。
新安县已作出决定,对所有血液透析相关的丙肝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调查透析室外包 变身“夫妻店”
医院方面介绍,透析室主任由重症科主任兼任,透析室护士长卢平实际全面负责日常工作。
2002年,新安县人民医院和卢平以融资合作的方式建立血液透析室,卢平投资20多万元购买一台血液透析机设备,2004年,卢平正式调入新安县人民医院。
卢平和医院方面均否认承包科室,坚称是融资合作。卢平说,她后来又追加投资购买设备,现在共有八台透析机,累计投资七八十万元。透析室被接管之前,正式护士只有她一人,因医院不给配正式护士,她只能自己招护士。
卢平的丈夫也在此帮忙,做水处理机器维护。但有患者反映,虽不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卢平的丈夫却经常穿着白大褂给病人开药,处方上签重症科主任的名字。
卢平告诉记者,她和医院签有协议,她和医院分成,收回成本的两倍后,设备归医院所有。记者提出希望医院提供双方签署协议的具体内容,但医院方面没有答复。
河南省多名病患在医院感染丙肝
河南省新安县医院最近被爆出多名患者在接受治疗时感染了丙型肝炎。河南省卫生厅承认,新安县医院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交叉感染,导致患者感染丙肝。
河南省卫生厅表示,目前被确认在新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感染丙型肝炎的患者为六人,另有八名患者正在等待确认。新华社报道说,新安县所属的洛阳市卫生局目前已经抽调专门人员,接管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工作。
报道说,这些感染丙肝的患者都是因为糖尿病引起尿毒症在新安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当局怀疑,医院对透析设备管理不善,消毒不彻底,导致出现病人间的交叉感染。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肝病毒专家胡博士表示,这是一起比较大的医疗事故。丙肝病毒是通过血液感染的,如果医疗设备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患者感染的问题。
“透析是需要把病人的血抽出来,然后通过一个机器不断地循环。如果机器设备里面的管道被污染的话,没有换掉或没有消毒干净,下一个人来了后,那里面的病毒又循环到下一个人的身上。再下一个人用呢,还要有同样的循环。它不仅是治疗上,有时候收集病人血液的时候,他也用这个东西,或者做血液成分的时候像做血浆或者取那一部分的血小板等都会造成这种传染情况。”
美国某医疗设备制造企业专家李先生也表示,透析设备比较昂贵,如果医院为了赚钱而忽略设备的消毒,确实容易出现问题。
“设备消毒过程肯定是要增加成本。减少了使用设备的时间,因为设备拿去清理了,但那个时间 不是在使用过程中,它不能制造利润。可能这样昂贵的设备一般的医院又没有那么多台。但病人又很多。可能病人排上队了之后,就管不上这么多了。这个病人做完了,接着不做什么处理可能就给另外一个病人做透析了。他就是为了追求利润。干脆即便有了标准的消毒过程,他也不经手了。”
河南省卫生厅上周末通报说,新安县人民医院未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规范,将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在一个水池中清洗,并存在一次性针头多次使用等问题。
报道说,新安县医院早已发现有接受透析的病患在医院感染丙肝,但却对病人隐瞒,只对病人的治疗进行补贴。也有消息说,新安县人民医院把透析治疗室“变相承包”给某些医护人员个人。而由这些人个人投资购买透析器,对病人进行收费治疗,所得费用和医院分成。
胡博士表示,这是一起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医疗事故。
“这是完全不应该出现的。所有的医生,医务人员,他完全知道哪一步应该怎么做。瞒不可能解决问题。尤其在中国这种情况下,丙肝、艾滋病这些,乙肝也非常传染的。在最早期的时候是不知道丙肝的传染是通过输血传染的,因为那个检测不到位,不懂方法。后来一旦知道检测方法,基本上应该是在杜绝的。如果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应当说是非常非常严重的事故。很多地方一心向钱看,要尽量减少开支,根本没有重视这方面的问题。”
河南新安县全力治疗丙肝感染者 6名责任人受处理
[核心提示]记者从新安县政府获悉,针对多名尿毒症患者在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做血液透析时染上丙肝一事,新安县一方面全力治疗丙肝感染者,对全县卫生系统进行全面整顿;另一方面,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包括分管副县长、新安县人民医院院长等在内的6名责任人做出停职或撤职等处分。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性质比较严重、监管严重缺失的医疗责任事故。目前,该事件已造成8名患者感染丙肝。
根据调查情况,新安县对6名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县人民医院透析室护士长卢平免去职务,涉嫌违法问题已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人民医院主管副院长贾振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县人民医院院长介曙光的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职务;对新安县卫生局副局长王延红给予免职处理;对新安县卫生局局长王军给予停职处理;报经市委同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新安县副县长曲万涛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目前,洛阳市卫生局已抽调精干医护人员全面接管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工作。新安县抽调专职医师全力对确诊的丙肝感染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对曾在该院接受血液透析的抗体阳性患者正在做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同时,对家庭困难患者给予经济补偿,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
据了解,新安县已派出工作组进驻该医院,指定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临时负责人,全面做好医院管理工作,确保医院正常运转、职工思想稳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排查整治,立即整改工作中的漏洞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