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 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 ...
现在已经不需要备案凭证了呀 在14年国家卫计委印发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15年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二、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凭证
所以这个骑缝章…… 亲爱滴老师们,现在已经不需要“备案凭证”了!
具体可以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90号)
看 “二、进一步优化程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这一段的前两句话!
“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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