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メ芸 发表于 2018-7-9 15:52

现在的医疗用品一类、二类、三类需要厂家给授权吗

之前有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来医院检查证件,说需要厂家给供应商的授权。后面问供应商索要,很多供应商都说现在不需要授权了。请问下各位老师,到底还需要厂家给供应商的授权吗?尤其是二类和三类的医疗器械,有什么规范条例规定吗?我找不到,请指点

ynosmile 发表于 2018-7-9 16:13

招标文件里有授权书,我们也要管理吗?

川页 发表于 2018-7-9 17:3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川页 发表于 2018-7-9 17:35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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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8-7-9 20:34

川页 发表于 2018-7-9 17:3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 ...

感谢川页老师的指导!!!

小杂花 发表于 2018-7-10 15:10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怎么检查其灭菌是否合格?有灭菌标识吗?

lyluoxiuhua 发表于 2018-7-10 15:29

路过这里学习了老师们的分享建议!

芸メ芸 发表于 2018-7-12 15:32

川页 发表于 2018-7-9 17:35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 ...

谢谢老师分享,我在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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