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下的患者病体残肢,患者或者其家属要回,是否给?
本帖最后由 那颜 于 2018-7-6 08:51 编辑我提一个既老又新的话题,切下的患者病体残肢,患者或者其家属要回,是否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及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提及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提及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规定,属于医疗废物,没有问题。
然而,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病体残肢看起来属于身体权的一部分。
有些例外情况,传染病患者的肢体(胎盘、死婴、死胎)或者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
还有一些植入物,
问题来了:患者或其家属能否拿走?
这的确是个问题,期待老师回答 如果不是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可以交付患者本人,但患者或家属必须在医学文书上签字。 个人观点,传染病患者的残肢、胎盘、死婴、死胎等等是不能让患者及家属带走的,除此之外,如果患者及家属有要求,可以签字带走。 我们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后愿意带走的带走,不带走的按病理性医废处置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病人及家属放弃的和胎盘同样是病理性医废,那在医废之前也是身体的一部分。也同样应该归患者所有
应该借鉴胎盘管理规定
如果不是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可以交付患者本人,但患者或家属必须在医学文书上签字。{:1_17:}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8-7-2 17:02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有个问题是:民法总则的法律地位高于医疗废物管理条路,如果患者以此主张,结果可能会按照民法总则判决 一把情况下,家属要的签字带走(正常患者的),家属不要的和传染病患者的,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吧(我们这里较大的截肢特垃场拒绝回收,因此我们单位按照遗体处置,存到一定量后送火葬场焚烧处理),不是感染性废物吧? 以前实际工作遇到过,医生问给否,我回答给,签知情同意书!
只有家属不要的和传染病的才属于医疗废物,患者可以带走的,只是不建议带走而已,向胎盘、死胎这些都一样的处理方法。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指点迷津 {:1_1:}学习了,谢谢解答。 如果不是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可以交付患者本人,但患者或家属必须签字 我们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后愿意带走的可以带走,不带走的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同意3楼老师的建议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指点迷津。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的分享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拒绝接受较大的残肢,我们正常处理流程,如果不是传染性的家属要求带回的给家属,签知情同意书,残肢较大家属拒绝带回的送殡仪馆处理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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