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们来找茬
本帖最后由 院感20141109 于 2017-12-6 09:05 编辑下面这段话是我们卫计委发下来的《关于加强我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的通知》,我把有关院感这段贴出来,请给位专家审审是否有问题?谢谢!
使用后的器械已经经过一系列处理了。高压消毒后再毁型,就没这个必要了 很无奈,上级行政部门不学习院感相关规范标准,想当然,以权压正。2009版供应室规范就已经规定除气性坏疽、朊毒体、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器具,均应进行先清洗再消毒。
我们最近也碰到环保局来查我们,说为什么把使用后输液袋、输液瓶(未被污染的)按生活废物处置(我们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属于违法行为,要罚款。 个别工作人员未掌握的知识点,提醒学习。 艾滋病按照普通传染病处理就可以了,{:1_10:} 这个文件下发的规定未与时俱进,个人认为执行现在的规定:艾滋病污染器械不用先消毒后处理。 慎独 发表于 2017-12-6 09:33
很无奈,上级行政部门不学习院感相关规范标准,想当然,以权压正。2009版供应室规范就已经规定除气性坏疽、 ...
同感同感,院感的学习培训,他们这些人该同我们一起去{:1_9:} 其实,艾滋病复用器械按正常流程走就可以,但考虑发生职业暴露的后果,也可以先消毒。 ㊣『super』 发表于 2017-12-6 09:55
艾滋病按照普通传染病处理就可以了,
是呀,消毒供应室三个规范里面写得很清楚的。 ynosmile 发表于 2017-12-6 09:37
个别工作人员未掌握的知识点,提醒学习。
哈哈,不敢提醒,他们是上级,怕给我穿小鞋{:1_9:}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7-12-6 09:15
使用后的器械已经经过一系列处理了。高压消毒后再毁型,就没这个必要了
是的,一次性的按医疗废物处理了,重复使用的已经高压了。 这是哪位大神的杰作,还停留在什么时代呢,建议他们先学习一下, 慎独 发表于 2017-12-6 09:33
很无奈,上级行政部门不学习院感相关规范标准,想当然,以权压正。2009版供应室规范就已经规定除气性坏疽、 ...
“把使用后输液袋、输液瓶(未被污染的)按生活废物处置”,还这样啊??不理解,这个环保局应该支持的 这些是有矛盾之处,“2009版消毒供应中心三个规范就已经规定除气性坏疽、朊毒体、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器具,均应进行先清洗再消毒”是基于能集中处理的单位,而对于不能集中处理手术器械的单位,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如实行集中清洗、防护用品完备),器械使用后如不进行消毒处理,直接清洗、打包的话可能会有一定风险。所以保险起见,不能一概而论。 好无语,因为是上级单位只能默默的执行了。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里5.2.2 a)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确实无语了,还是上级下发的通知,没与时俱进精神。{:1_9:} 确实无语了,还是上级下发的通知,没与时俱进精神。{:1_9:} 艾滋病人使用后的器械(复用)不需要特殊的处置,按照普通器械进行处置,关键是预防职业暴露。 这是什么时候的要求呀?一次性物品、胎盘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就行了。器械走正常流程处置,无需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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