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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医院职业防护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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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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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8号令: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2.《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
7.1.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劳动者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
7.1.1.1  用人单位应在岗前培训的10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接种乙肝疫苗。
3.《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
8.1.2存在职业暴露风险者,如无免疫史并有相关疫苗可供使用,宜接种相关疫苗。
4.《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509-2016“6.2.6乙肝表面抗体阴性者,上岗前宜注射乙肝疫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7.《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管理规范》WS310.1:
防护用品: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圆帽、口罩、隔离衣或防水围裙、手套、专用鞋、护目镜、面罩等。去污区应配置洗眼装置。
8.《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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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中心应当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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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法律、法规还是说的不够明确,有些东西应该写的更明确些,以便我们下面执行,比如说检查的费用问题谁来出,就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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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这条我们一直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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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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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好好学习,学习老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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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2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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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细心,总结得很好,接触传染病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还有疫情上报人员加班,调休制度也是一直兑现不了,但还得干着,还得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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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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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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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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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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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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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传染病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还有疫情上报人员加班,调休制度也是一直兑现不了,但还得干着,还得干好!我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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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传染病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还有疫情上报人员加班,调休制度也是一直兑现不了,但还得干着,还得干好!我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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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传染病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还有疫情上报人员加班,调休制度也是一直兑现不了,但还得干着,还得干好!我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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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辛苦了!谢谢老师的收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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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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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整理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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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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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这个只能是有法律支持,实际上我们不能落实,还有疫情上报人员加班,连调休也都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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