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j067 发表于 2017-9-7 16:52

不需要毁形,也不需要销毁记录。

顾月芹 发表于 2017-9-7 17:38

本帖最后由 顾月芹 于 2017-9-7 17:46 编辑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十月十三日 局令)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中要求毁型的是指农村没有集中收集处置能力的(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分类中,一次性医疗器械作为感染性废物处置

交给医疗废物回收公司进行销毁{:1_1:}

jdzyya 发表于 2017-9-8 08:34

就拿各科室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就可以了。

shine_yx 发表于 2017-9-8 08:36

路过学习,谢谢分享{:1_1:}

张贵华 发表于 2017-9-8 08:43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处置、销毁有登记记录?没见过这方面的文件。

百毒不侵 发表于 2017-9-8 09:25

为防止职业暴露已不再需要毁形,我们也没有另外登记造册。{:1_1:}{:1_1:}

一休哥 发表于 2017-9-8 10:31

销毁、毁型、焚烧等是指没有回收公司回收的乡镇级或个体诊所等要求的,现在有专门回收公司就不用啦!

yage 发表于 2017-9-8 10:32

顾月芹 发表于 2017-9-7 17:38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十月十三日 局令)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 ...

太好了,有依据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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