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以上死胎如何处理?
各位老师,16周以上死胎应该如何处理?家属有自行处理权?有何储存条件要求? 16周以上已成型,必须火葬,家属要求自己办理,要签字确认,委托医院办理的,应该送殡葬场,具体由后勤签协议办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按照《卫计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处理
贮存条件: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ynosmile 发表于 2017-8-26 10:59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谢谢老师分享,继续学习 貌似是以12周作为分界吧 支持3楼、4楼老师建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Emotions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我们都是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路过学习了,谢谢各位老师的讲解。 按尸体处理。。。。。 认真学习了各位老师的分享!受益! 我院大于16周,体重大于500g的,交殡仪馆处理。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16周以上已成型,必须火葬,家属要求自己办理,要签字确认,委托医院办理的,应该送殡葬场,具体由后勤签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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