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桂花酿 发表于 2017-6-19 17:2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 ...
主题贴中已经标红了{:1_9:} 桂花酿 发表于 2017-6-19 15:4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 ...
是的,要认真学习相关规范才能正确理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没有出台以前,注射器和输液器等很平常的医疗器械都是要毁形处理的,我们还用过针头熔断的小机器,我认为,现在我们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了,除了规定的病原体的培养基等,毁形就多余了,还会增加职业暴露的机会。我认为,各种文件写的销毁和毁形是一个意思,只不过是我们每个人对中国文字的理解不同而已,如果让当初写这个文件的人来解释的话,我认为应该是一样的 其实毁形可能回增加风险。 山东莘县中医院 发表于 2017-6-19 10:32
请问静雨轩老师,废弃的复用血液透析器应毁形有必要吗?
规范是要求毁形的,应该先毁形,怕别人二次使用 从医护人员个人防护讲,认为用后污染物品不主张进行毁行处理。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本帖最后由 十月芙蓉 于 2017-7-5 15:14 编辑
过期的一次性无菌用品、药品,也要毁型后处理。使用过的,比如注射器,不建议毁型处理,增加工作量,也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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