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7-6-16 10:23

食具消毒柜应该具有哪些资质?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7-6-16 10:51 编辑

食具消毒柜应该具有哪些资质?
食具消毒柜貌似应该属于药监局管理,但到药监局网站查询了一下,药监局没有许可。如果作为消毒产品,应归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不在设立许可了,如果按照消毒剂的要求,似乎应该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从《GB 17988-200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食具消毒柜又好像归口在轻工业联合会。

冬日文竹 发表于 2017-6-16 10:37

消毒柜是指通过紫外线、远红外线、高温、臭氧等方式,给食具、餐具、毛巾、衣物、美容美发用具、医疗器械等物品进行杀菌消毒、保温除湿的工具,外形一般为柜箱状,柜身大部分材质为不锈钢。

冬日文竹 发表于 2017-6-16 10:39

对大肠杆菌、对脊髓灰质炎病毒应有灭杀作用。

冬日文竹 发表于 2017-6-16 10:40

新安全标准对消毒碗柜的耐潮性和耐久性加强了要求,在消毒柜发热功能的规定中增设的“玻璃等易碎材料不应破裂”的条款,其增设的臭氧泄漏量试验是针对消毒碗柜存在的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而规定的,更强化了消毒碗柜的安全性。

浅墨 发表于 2017-6-16 10:41

学习了,谢谢!{:1_1:}{:1_1:}{:1_1:}

guoli2008 发表于 2017-6-16 11:12

谢谢分享,又学习到了新知识

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7-6-16 11:16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7-6-16 11:17 编辑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卫监督发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二、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肤消毒剂,可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
    三、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四、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五、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督管理。
    以往发布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司。

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7-6-16 11:16

AB81030052005038〕关于印发《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9 生效日期: 2005-09-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本市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简称《备案规定》),《备案规定》经2005年9月12日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8号)的规定,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实施备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从事生产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的企业,在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应在上述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生产企业应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时,生产企业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六)完整产品样品1份(消毒器械提供照片1张);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产品的申请材料作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列入本规定第二条的消毒产品;
  (二)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合法或不规范的。
    第六条 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凭证。
    第七条 同一生产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备案时,应按产品规格型号(或剂型)分别申请。每份备案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具体型号(或剂型)的产品。
    第八条 已取得产品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移厂址);
  (四)产品商标的变更。
    第九条 生产企业遗失产品备案凭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消毒产品备案的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备案产品目录。

张志刚 发表于 2017-6-30 21:33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圆圆杏子 发表于 2018-11-27 09:07

谢谢老师分享!!一直很少关注医院食堂,拓宽院感的干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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