朦胧 发表于 2009-6-4 09:15

卫生部:医院设部门或专员处理医疗纠纷

卫生部:医院设部门或专员处理医疗纠纷http://www.sina.com.cn2009年06月04日02:39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鹏)卫生部昨日发布《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手术、用药安全,以及患者对药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望成为评价医院的重要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病情、治疗(手术)方案、风险与益处、费用和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具有知情权,并且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应有选择的权利,这些都作为对医院评价的要点。另外,主管医师也要使用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医院也要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同时,在遇到纠纷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医院设有专门部门或者专员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并且要公布电话、信箱,建立方便患者的投诉处理流程。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之一,中国医院协会评价评估部主任王吉善对本报表示,《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新医改精神进行制定的文件之一,完善了医院的评价体系,体现了医院以病人为中心、突显公益性及以质量为核心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他说,《医院评价标准》虽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但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将成为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责任的标准之一,使我国目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等处理医疗事故的体系进一步完善。

  他表示,《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还要修改并出台实施细则,在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对医院进行评价后,如果不符合标准的医院,可能会责令改进。

佳加 发表于 2009-6-5 11:00

赞成,这个部门最好是有法律专业、医疗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最好是再成立委员会,成员扩展到社会其他学科的人员,光是医院的人员难免出现医疗纠纷会不公正,像仲裁委员会一样,要有社会上知名人士、群众基础好的人来进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坐下来可以商量解决给医院一个公平,给病人一个满意!

elainerookie 发表于 2009-6-5 16:50

非常赞成。我们医院现在都是一些前台小女孩在接待投诉,病人根本就不将她们放在眼里,凶狠狠的,小孩们都很为难。

星火 发表于 2009-6-5 16:52

和谐医患啊。。。。

lisa天使 发表于 2009-6-5 20:05

赞成!医院应该成立一个有法律知识的科室,解决医院面临的法律问题。

lyk 发表于 2009-6-5 22:24

2# 佳加


假如有这么个委员会,协商的结果一定是医院拿钱买平安,大家都认为患者是弱者,医院出钱让投诉者满意了才算和谐,经历多次了!

自由飞翔 发表于 2009-6-5 23:03

这个部门很有必要的,但要责任心强、知识面广、能力强的人员来担当这个角色。

xiaoxiaofangf 发表于 2009-6-15 11:47

赞成!医院应该成立一个懂医疗、有法律知识、责任性强的人员组成的科室,解决医院面临的法律问题。

龙文鞭影 发表于 2009-6-15 13:46

我们有一个医纠办专门接待处理。

依依 发表于 2009-6-15 15:30

我院早就有了这样的部门,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由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很有成效的。

1501feng 发表于 2009-6-16 22:25

这个部门很有必要的,但要责任心强、知识面广、能力强的人员来担当这个角色。
自由飞翔 发表于 2009-6-5 23:03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赞成!还要有谈判艺术和语言技巧

dqh2007 发表于 2009-6-17 11:35

早就该成立专门的部门了,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最适合了。

ruiyizhu 发表于 2009-6-17 22:12

同意#6楼主的观点。

hongkanghulibu 发表于 2009-7-9 11:14

和谐医患、非常赞成

yizhenfeng 发表于 2009-7-13 15:47

这样的结果仍然是以赔钱为主

旭日东升 发表于 2009-7-13 16:53

我院2年前就已设立了医疗纠纷办公室,还聘请了专业律师,参与重要手术术前见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桃子妖妖 发表于 2009-7-13 22:19

我们医院医务部下属的一个部门-----医疗纠纷科就有相应人员组成,为医院规避发生、可能或潜在的医疗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此科室经常在为临床人员培训,同时也为医院避免或节约了不少花费呢

阿牛 发表于 2009-7-13 23:56

赞成设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具有双学位者更有利于处理医疗纠纷(法律学位和医学学位)!

阿牛 发表于 2009-7-14 00:15

医院环境安全、医疗安全越来越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重视,而医患纠纷则是医疗机构不和谐、不安全的主要因素,医院设部门或专员处理医疗纠纷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从中调解矛盾、化解矛盾~~~!从而降低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各种风险和不良影响!

ipod66 发表于 2009-7-14 07:50

这样的结果仍然是以赔钱为主
医院设部门或专员处理医疗纠纷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从中调解矛盾
早就该成立专门的部门了,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最适合了
有一个医纠办专门接待处理

是体制的问题......不是医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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