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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医院感染,医院会承担法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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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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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6-11-25 14:44 编辑

各位老师好!如果发生医院感染,医院会承担法律责任么?都有哪些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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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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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5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6-11-25 13:37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谢谢老师的指导,谢谢!太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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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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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了医院感染,就一定是医院方面的责任吗?——当然不是!在实际工作中,医院感染的发生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医院感染发生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或由于医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则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完善管理体系,想方设法促进医务人员提高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意识,认真遵守各种医疗规范,尽可能减少以至杜绝医院感染的发生。
      如果发生了医院感染,医院方面没有过错,或者说对于无法避免的医院感染,我们怎么办?!病人怎么办?!——确实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对此,我想,是否是一方面努力把感染控制在较轻的范围,较短的时限,尽早促其康复;另一方面做好对病人和(或)家属的沟通和宣教工作,取得谅解和支持。当然,说易做难,但努力了,也就问心无愧了!
      记得南丁格尔说过:最重要的,医院不能给病人带来伤害!我们扪心自问,能做到吗?!现实生活中,医院感染在每个医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我们希冀的是:发生医院感染越来越少,越少越好!并且,可以预防的,可以避免的,最好能做到零感染。
      近几年来,由医院感染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记得广东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廖新波说过:将来的医疗纠纷也许重点在医院感染控制是否按照法律和文件行事!而现实怎么样呢?有人说,要赚钱,找医院,医院的许多环节存在着漏洞,能找到许多破绽。正像一个网友所说,一个科室、一个医院如果存在较大的不规范,那么,不出问题是侥幸的,出问题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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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可以防控,但是不能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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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卫生部的罚则,如果在法院,法官可以不考虑或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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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科室、一个医院如果存在较大的不规范,那么,不出问题是侥幸的,出问题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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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范畴中一部分是属于医院有法律责任的,但更大的部分是由于患者自身因素造成的。我们看到的现象是还有很多大夫也对医院感染有不正常的理解,认为报告了医院感染就是自己有责任,不愿意报告。或者在病历中千方百计地掩饰。所以院感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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