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与职业暴露费用问题
各位老师:我们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是如何解决的,事情是这样的:病房护士拔针时发生了针刺伤,患者的感染情况只是从医生的病历采集的,无传染病病史,但是咱们护士不放心,要求给患者做全面的病原学检查,这个检查费用如何解决?还有你们医院职业暴露后的检查和预防用药的费用都是如何解决的?请求各位老师给予好的解决方案,保护职工利益,又不违背医保政策,还让院领导满意......谢谢大家!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2008》4.2.4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7 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
7.1 一般原则
7.1.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劳动者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
7.1.1.1 用人单位应在岗前培训的10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接种乙肝疫苗。若劳动者以前接受过全程乙肝疫苗接种并抗体检测表明有免疫力或具有接种的医学禁忌证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不接种。
7.1.1.2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接种乙肝疫苗,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声明,但以后又愿意接受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接种。
7.1.2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并提供以下资料:相关管理规定;接触者的职责描述;发生接触的途径和情况记录;如可能应提供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所有与职业接触相关的医疗救治记录(包括疫苗接种)。
7.1.3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毒检测。
7.1.4 在获得源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和接触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HBV、HCV和HIV血清检测。应将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告知接触者,同时应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1.5 专业机构应在接触事故评估结束后15天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交用人单位;
7.1.5.1 关于接种乙肝疫苗的随访意见仅限于明确劳动者是否需要接种以及是否已经接种乙肝疫苗。
7.1.5.2 关于接触后评价和随访的书面报告仅限于:告知劳动者评估结果,因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后的健康影响,以及需要的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7.1.5.3 所有其他发现和诊断都应保密,不应写在书面报告中。
7.2 接触后的应急处理
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
7.2.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7.2.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7.2.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7.3 评价源患者
7.3.1 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接触类型(即经皮伤害、经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7.3.2 对已知源患者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检测。
7.3.3 对于未知源患者,要评估接触者被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
7.3.4 不应检测被废弃的针具或注射器的病毒污染情况。
7.4 评价接触者
通过乙肝疫苗接种史和接种反应评估接触者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
7.5 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
7.5.1 乙型肝炎病毒
接触后预防措施与接种疫苗的状态紧密相关:
7.5.1.1未接种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2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反应者,无需处理;
7.5.1.3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反应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4 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充分,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2 丙型肝炎病毒
没有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
7.5.3 艾滋病病毒
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预防性用药应:
7.5.3.1 如果存在用药指征,则应当在接触后尽快开始接触后预防。
7.5.3.2 接触后72小时内应当考虑对接触者进行重新评估,尤其是获得了新的接触情况或源患者资料时。
7.5.3.3 在接触者可耐受的前提下,给予4周的接触后预防性用药。
7.5.3.4 如果证实源患者未感染血源性病原体,则应当立即中断接触后预防性用药。
7.6 接触后的随访与咨询
7.6.1 建议接触者在随访期间发生的任何急症都向用人单位请求进行医学评估。
7.6.2 乙型肝炎病毒接触
对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接触者开展跟踪检测:
7.6.2.1 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7.6.2.2 如果3个月~4个月前注射过乙肝免疫球蛋白,则抗原抗体反应不能确定为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反应。
7.6.3 丙型肝炎病毒接触
7.6.3.1 接触4个月~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7.6.3.2 如想早期诊断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应在接触4周~6周后检测丙型肝炎病毒RNA。
7.6.3.3 通过补充检测,反复确认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免疫(Elas)水平。
7.6.4 艾滋病病毒接触
7.6.4.1 接触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追踪检测,包括在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测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7.6.4.2 如果疾病伴随反复出现的急性症状,则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7.6.4.3接触者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随访期间的再次传染。
7.6.4.5 在接触后72小时内评估接触者的接触后预防水平,并进行至少2周的药品毒性监测。 谢谢老师,根据7.1.2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并提供以下资料:相关管理规定;接触者的职责描述;发生接触的途径和情况记录;如可能应提供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所有与职业接触相关的医疗救治记录(包括疫苗接种)。是否可以理解为职业暴露相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解决。
这个是具体要看各自医院的规定,我院是职业暴露的预防用药和检查都是暴露者自付,年底院里报销。至于患者,我院目前还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也想听听其他老师的做法。 那职业暴露由谁评估呢?我们医院没有感染科 当事人对暴露经过要认真总结,对原因进行分析,避免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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