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多久进行微生物检测?
我院饮用水供水站的师傅每月都送饮用水到检验科进行检测,对此检验科的老师提出了疑问:生活饮用水需要每月都检测吗?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本人查看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中并未提到多久监测,在此请教各位老师,生活饮用水是多久进行微生物检测?有规定的相关文件规范吗?谢谢! 没有见文件规定监测频次 本帖最后由 三刃木 于 2016-9-5 13:11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相关规定7.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不足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稍水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要于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至少每天必须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具体检测的频次可能不一样。
上海市规定从2014年5月份开始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之前是每半年。 卫生部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的规定《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其他地区应该也有类似规定。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
梦缘徽州 发表于 2016-9-5 14:01
卫生部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的规定《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
老师,您有规范吗?可不可以发给我? 请问贵院饮用水供水站供应的是什么水?纯净水吗?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三、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除第二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七、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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