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知识
一、疫苗接种基本知识1、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2、为什么接种疫苗能预防疾病?
答:科学研究表明,当细菌或病毒侵入人体时,身体就会产生一种抵抗这种细菌或病毒的物质,这种物质叫做抗体。不同的细菌或病毒会产生不同的抗体,称为特异性抗体。病愈后,这种特异性抗体仍然存留在体内,如再有相应的细菌或病毒侵入体内,这种特异性抗体就能保护身体不受这些细菌或病毒的伤害。预防接种就是人为地将经减毒或灭活等工艺处理的少量细菌或病毒及其代谢产物接种给人,使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或细胞免疫反应,从而产生针对该种病原体的抵抗能力
3、接种疫苗后出现的一般反应如何处理?
答:接种疫苗后,应在预防接种单位观察30分钟。部分儿童在接种疫苗后会出现一些反应,如低热、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症状。上述症状一般持续1~2天即可消失,不需要任何处理。宝宝接种疫苗后出现上述反应,应该适当休息,多喝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他疾病。如果发生严重反应者,应及时就医。
4、为什么一定要按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答:不同的疫苗,有不同的免疫程序,这是根据临床试验和多年科学实践为依据而制定的。如乙肝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脊灰疫苗等至少需要完成3剂接种才能使儿童产生足够的免疫力。随着宝宝的长大,体内原有通过接种疫苗获得的免疫力也会逐渐下降。因此,有些疫苗还要进行加强免疫。
5、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是如何区分的?
答: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就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甲肝疫苗、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脑疫苗等。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如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肺炎球菌疫苗、轮状病毒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细菌性痢疾疫苗、HPV疫苗等
6、为什么有些疫苗需要加强免疫?
答:基础免疫所获得的特异性抗体,有些无需加强免疫;有些在体内只能维持一段时间,待身体内抗体浓度降低时,应再接种,通过再次接种刺激机体产生抗体,使抗体维持在足以抵抗病原体的水平。如乙肝疫苗。
7、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8、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类
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异常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异常反应是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相对罕见、严重的不良反应,与疫苗的毒株、纯度、生产工艺、疫苗中的附加物如防腐剂、稳定剂、佐剂等因素有关。
疫苗质量事故: 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疫苗质量不合格是指疫苗毒株、纯度、生产工艺、疫苗中的附加物、外源性因子、疫苗出厂前检定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生产规范或标准。
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偶合症不是由疫苗的固有性质引起的。
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心因性反应不是由疫苗的固有性质引起的。
9、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二、疫苗接种的意义
接种疫苗可以说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日益成为现代人预防疾病的健康生活方式。同时疫苗由于其专业性比较强,在接种什么疫苗、如何接种疫苗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应该正视疫苗保护作用,全面接种疫苗。疫苗给人体带来的免疫保护作用经过了历史的证明。上世纪40年代,我国天花发病率很高,但通过接种疫苗,1960年在全国消灭了天花。再比如对付脊髓灰质炎,由于全力推广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包括脊灰减毒活疫苗和脊灰灭活疫苗),全球该病的发病率下降了99%。我国于1978年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经过30年的努力,全国麻疹、百日咳、白喉、脊灰、肺结核、破伤风等6种传染病的发病人数减少约3亿人次,相关死亡减少400万人。并于1994年9月报告最后1例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后,至今保持无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报告。因此,在接种疫苗方面,人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规定,全面地接种各种疫苗。只有这样,才能让疫苗的价值真正得到广泛应用,人们也可以获益于疫苗的更多健康保护。
三、且看规范要求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1.3 预防接种单位
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1.3.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3 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4.3.3 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4.3.3.1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4.3.3.2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今天微信群都转发疯了,就是毒疫苗的事件,谢谢斑竹及时分享! 是啊!毒疫苗害了人,现在大家脑子里都是这些。昨天我们这里打防疫针,孩子家长特意给我打电话,问能不能打,有没有要打的这种疫苗,是不是正规渠道?哎!被蛇咬了,都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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