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耐药菌痰液喷溅与职业暴露。
近日,有护士为病人吸痰时痰液溅入眼中,后病人痰培养为多重耐药菌,请问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可以定为职业暴露吗? 是的,属于职业暴露。 理论上属于职业暴露,但目前需要报告的职业暴露一般是感染指标阳性的病人的职业暴露才报告。尽管如此,我们还是需要做好个人防护,尤其是接触有耐药菌的病人时,吸痰护理等操作时,更要做好个人防护。个人防护是双向的,防止病人感染我们,也防止我们把细菌传播给病人。 本帖最后由 cmu4h_yxc 于 2015-9-24 11:34 编辑不属于职业暴露。可以到专科门诊请医生给予冲洗眼睛。如果病人属于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及丙型肝炎病毒等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则应视为职业暴露。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及丙型肝炎病毒等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引导分泌物等)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病毒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鋭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2009年)
3.1血源性病原体bloodborne pathogen
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职业接触occupational exposure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黏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个人认为应该是职业暴露,也应及时清洗处置 cmu4h_yxc 发表于 2015-9-24 11:26
不属于职业暴露。可以到专科门诊请医生给予冲洗眼睛。如果病人属于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及丙型肝炎病毒 ...
同意老师的分析,应该不属于职业暴露 是属于职业暴露,职业暴露不仅仅局限于血源性职业暴露。老师在做吸痰时,一定要做好标准预防,应该带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我认为应该算职业暴露,她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 我觉得属于职业暴露。 属于职业暴露。所以老师在做吸痰时,一定要做好标准预防,应该带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属于职业暴露,体液暴露 个人认为是的,可以认为是职业暴露 这种情况我们医院不要求上报,但一再强调初步处理的重要性,因为经皮肤刺伤可传播的病原体,医学文献证实至少有30多种,细菌:白喉杆菌、结核杆菌、金葡菌等;病毒:HIV、HCV、HBV、RPR;真菌:如新型球菌、申克孢子丝菌等;原虫:如恶性疟原虫等;肿瘤等。
发生针刺伤如何处理,需特别注意什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