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耗子王 发表于 2009-3-26 16:44

如何理解“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N%的抗菌药物”这一说法

卫生部医政司又下发了关于抗菌药物的通知(2009年38号文件,同时废止了去年的48号文件),对预警机制的说法有了改变,想和各位同行探讨一下:在建立抗菌药物预警制度时,如何理解“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N%的抗菌药物”这一说法,具体的预警机制应该如何建立?(去年的制度肯定的修改啦!)


星火 发表于 2009-3-27 11:54

回复 #1 haozi_523 的帖子

主要目标细菌是那些?依据哪些医院的监测数据判断耐药率超过N%的抗菌药物?

huqiny 发表于 2009-3-27 12:01

主要目标细菌是否可以理解为本院常见的几种细菌?耐药率是每月、每季还是每年的结果?文件最好规定吧。

szwuxl 发表于 2009-3-27 13:17

目标菌应该是排名前几位的病原菌,也或者也可能是常见的多重耐药菌。

szwuxl 发表于 2009-3-27 13:27

我理解,目的是对本院常用的、已经诱导细菌产生耐药性的药物进行管理,以免这种情况蔓延开来。主要依据微生物实验室每季度的检测报告,不同的医院常用抗菌药物、病原菌各不相同,不知对否?

gaoxd5 发表于 2009-3-27 14:51

我的理解是指一个抗生素常规抗菌谱中的细菌就是所谓的主要目标细菌
例如青霉素就主要是指对于链球菌

西北耗子王 发表于 2009-3-27 16:34

主要是拿到这个文件后还是比较头疼,不知该如何来执行预警制度?去年的48号文件就是闹心了半天,然后根据微生物室报告结果统计出来一个耐药率(比如:这个月做了头孢他啶敏感试验的阳性菌株100株,其中耐药的45株,那耐药率就是45%,也不知这么做对不对?)来进行,今年废止去年48号文件的同时,又提出一个“主要目标细菌”,真不知咋应对,所以跟大家在这儿讨论一下,也希望大家一块儿议议,看如何落实今年的38号文件!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09-3-28 19:06

卫生部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卫生部近日下发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

  ——加强对Ⅰ类切口手术(即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并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用抗菌药物。

  ——严控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并在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医疗机构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其中,“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由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并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

  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 健康报

acqrmyy 发表于 2009-3-28 19:0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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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名称
抗菌药物选择

颅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

乳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周围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肝胆系统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心脏大血管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泌尿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一般骨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妇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

剖宫产
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


注:1.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2.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

3.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5/200903/39723.htm

淡淡菊影 发表于 2009-3-29 20:47

原帖由 gaoxd5 于 2009-3-27 14:51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理解是指一个抗生素常规抗菌谱中的细菌就是所谓的主要目标细菌
例如青霉素就主要是指对于链球菌


同意六楼观点
再如头孢他啶的对铜绿假单胞菌

星火 发表于 2009-3-29 21:15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如果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怎样惩罚呢:L :L

兰兔 发表于 2009-3-31 08:39

同意七楼观点,微生物室的工作要跟进,医生要多送培养才行,1个字:闹心

兰兔 发表于 2009-3-31 08:45

如果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我院门诊医生罚款300-500元,但住院难以实行,因为,大部分科主任会补签名

伍六一 发表于 2009-4-1 09:1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荷塘月色 发表于 2009-4-1 11:35

《健康报》刊登“卫生部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卫生部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本报讯(记者孙梦)卫生部近日下发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

  ——加强对Ⅰ类切口手术(即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并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用抗菌药物。

  ——严控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并在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医疗机构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其中,“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由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并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

  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星火 发表于 2009-4-13 16:47

在以药养医的当下,尤其抗菌药应用占较大比例时,对耐药率的准确计算很难适合指导目前合理用抗菌药物?
一、送检率低?
二、经验用药普遍?
三、监管不力??
四、耐药菌不明确等。。。

西北耗子王 发表于 2009-5-7 13:55

有没有人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制定了自己的预警制度,拿出来晒晒!

wyx 发表于 2009-5-9 13:59

如果利益的问题不解决,再多的文件都没用

冰上芭蕾 发表于 2009-6-5 14:09

我拟定的草稿,还没有讨论过,请提意见。我对主要目标菌的理解是,我院送检的病原学标本培养出来的的细菌。

细菌耐药监测与预警制度
依据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相关规定,加强临床微生物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我院做如下规定。
一、        我院检验科细菌室由检验科进一步完善使其成为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保障实验的质量。
二、        临床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病原学送检率应大于50%。培养阳性标本需做药敏试验。
三、        选择何种药物作为试验用药应考虑药物临床疗效、耐药菌株流行情况、预防耐药菌株产生和经济等综合因素由临床医生、药剂师和感染控制委员会决定。
四、        细菌药敏试验结果由医院感染管理科统计分析,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临床发布细菌耐药预警信息。
五、        预警信息内容及应对方案
1.        对主要目标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每月对本院医务人员通报一次;
2.        对主要目标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医生慎重经验用药
3.        对主要目标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        对主要目标耐药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西北耗子王 发表于 2009-8-3 18:11

19# 冰上芭蕾

感谢分享!能否晒晒你的具体执行方式方法或者说体会,最好举例说明一下,让大家好理解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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