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医疗提案 莫全让屁股决定了脑袋
两会医疗提案 莫全让屁股决定了脑袋讨论关于如何保护、尊重医生利益,而对于患者利益的保护和关注则很少被提及。
医界代表(委员)为本阶层的人士代言与反映问题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作为一名参政议政的全国性代表(委员)来说,如果所提交、讨论的议案仅仅只局限于维护和争取本阶层利益,那么则不免显得过于狭隘!
由于历史原因,截至目前我国大多医院考核奖惩长期看重盈利指标,医院利益升至患者利益之上。哈佛大学曾有学者研究指出“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的中国医生仅40%,把经济利益和个人发展放在首位的占了60%”。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两会中也谈到“健康是群众的基本需求,我们要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打造健康中国”。如果说没有医生的参与,医改不可能推动;那么如果没有患者利益的保护,医改更不可能成功。如果没有和谐的医患关系,那么“健康中国”的打造,就只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中国梦”。
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说过“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均势,才能期待每一方当事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不存在这种均势,法律制度就必须采取措施,为维护典型的弱方的利益而创造出某种平衡态势。”对患者的权利的保护,其实质也是在保护医生的权利和降低医院的风险。如果不能够平衡医患双方之间不对等的地位,就不能够真正构建起患者的理性维权渠道。
关于患者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实施。
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患者权利。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以专门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患者权利,如第34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1981年)、以色列《患者权利法》(1996年)、法国《关于患者权利和卫生体系质量的法律》(2002年),荷兰更是把患者的权利写进了《民法典》。截至到目前,我国尚无关于患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任何法律法规,仅有的一些关于患者权利说明,也只是分散于《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关于患者的权利保护有必要以专门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明确,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为今后各医疗环节中患者与医生权利的保护提供指引。
在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方面,英国等西方国家则把患者“最佳利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作为医学的核心价值目标居于医患关系的核心部分,在代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做决定时,该原则被认为是最合理、最客观、最公平的准则。
其次,鼓励成立多主体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NGO。其成员除了医学、法律界人士以外,还应包括消协、保险业和普通市民,充分做到组织成员的多样化,改变目前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多为政府部门的现状,充分实现社会参与、社会共治的模式。如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医疗服务投诉委员会是依据该州《医疗服务投诉法》成立的、独立于医疗体系之外的组织。其法定职权为:接受民众提出医疗申诉个案,进行评估,做出处理结论或调解投诉;就关乎社会大众健康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就情节严重的案件提起检诉或者转交相关纪律惩戒组织跟进。
今年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5年年主题是“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来自国家卫计委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七万件左右。这些医疗领域的纠纷等事件表明,要想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实现无忧消费,畅享消费,仅仅依靠政府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进行社会共治。通过社会共治,降低医患双方认知差异,而认知差异的存在则是医患双方顺畅交流的障碍。
第三,建立患者权利维护组织。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日本就出现了“制定《患者的权利法》促进会”、“患者的权利代言人组织”等患者权利运动组织,他们的活动内容包括:解答组织成员对医疗手段的疑问;向组织成员分享信息;向医疗院所反映患者意见和诉求;就个案的解决来说,向组织成员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向组织成员宣讲医事法律;召集聚会,为成员提供交流倾诉的平台等。正是在这些组织的推动下,日本的众多医疗机构才最终公布了以保护患者权利为中心的《患者权利章程》。
我们也希望通过民间组织和协会、社团的呼吁与推动,来促进我国患者权利维护组织的建立。通过维护组织科学、合理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共同促进和谐医患关系与健康中国的实现。
对于作为一名参政议政的全国性代表(委员)来说,如果所提交、讨论的议案仅仅只局限于维护和争取本阶层利益,那么则不免显得过于狭隘!赞一个! 医改患者权益、医院利益都要考虑,现在即使是公立医院财政拨款几乎没有,那么医务人员的劳动所得、医院的发展怎么实现? 保证病人利益应该是医疗行业的最终目的,而保证只靠医护人员的奉献和付出,那会难以实现。所以,领导的关注应该不是在提要求。 医者与病家两者之间利益动态中平衡,收双赢效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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