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护理学会关于落实护士待遇范围有关问题的建议
江省护理学会关于落实护士待遇范围有关问题的建议省卫计委人事处:
鉴于各地在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护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29)中,遇到的有关临床护理津贴和100%退休费发放范围的问题,经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如下:
一、关于临床护理津贴
发放此项津贴,体现了政府对一线临床最辛苦的护士的关心。浙人社发229文件对发放范围有明确的表述:卫生事业单位中,在急诊科、病区、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且需要常规轮值夜班的护士。也就是说,在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护士,只要同时满足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常规轮值夜班(俗称“三班倒”) 两个条件,就可以享受此项津贴。在大多数医疗卫生单位,满足条件的护士基本在前述五个部门工作,也有些医院的血透室、输液室等,及急救中心的出诊岗位等有符合以上条件的护士。我会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在卫生事业单位中工作的护士均应享受临床护理津贴。
二、关于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此项政策,是激励护士长期安心从事护理工作的有力举措。发放范围无疑较临床护理津贴要宽泛,浙人社发229文件中的表述是: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的护士。此中的关键词是:卫生事业单位、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其中最需要搞清楚的是“何谓从事护理工作”,也就是说在哪些岗位工作的护士属于从事护理工作。
我会根据2004年出版的《护理管理与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卫计委关于护士岗位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参考已经实施的地区和医院的做法,对护理岗位作如下罗列:
1、临床病区护理岗位。如内科病区、外科病区、妇科病区、儿科病区、产科病区等岗位的护士。
2、特殊科室护理岗位。如:急诊科、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血液净化室、复苏室等岗位的护士。
3、门诊护理岗位。如:门诊协助诊疗、调度、随诊的护士。
4、消毒供应护理岗位。如:供应室从事消毒灭菌的护士。
5、感染控制护理岗位。如:院感科从事院内感染防范与控制的护士。
6、医技部门护理岗位。如:导管介入室、CT和MRI室、内窥镜室、高压氧室、碎石中心等从事注射、治疗操作的护士。
7、预防保健护理岗位。如:防保科、妇幼保健科等从事预防保健、接种注射、围产监护等服务的护士。
8、院前急救护理岗位。如:急救中心随车急救的护士。
9、采供血护理岗位。如:采供血机构从事采血等护理操作的护士。
10、护理管理岗位。如:院级领导中分管护理工作的护士,护理部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护理培训中心从事在职护士和实习护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护士,专门负责护理质量管理的护士等。
11、其它护理岗位。如:静脉配置中心从事药物配制的护士,体检中心负责抽血、协诊、值夜班的护士,营养科从事病人营养管理的护士,康复科从事康复护理的护士,专职的专科护士,出入院处负责病人处置、随访的护士,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中明确须由护士执行的岗位。
以上如无不妥,建议各地参照。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政策框架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
浙江省护理学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终于有人开始理这事了哈,但愿给我们带来福音! 5、感染控制护理岗位。如:院感科从事院内感染防范与控制的护士。
{:1_17:} 这是护理人员的福音!只是个建议,但愿能够落实。 好建议,谢谢老师分享。 我们没有,只有前二项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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