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死婴、死胎处理问题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3-3 14:32 编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关于这一点我们有疑问?胎盘怎么消毒?
我们目前对有传染病的胎盘是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按感染性垃圾对待。
我们目前对有传染病的胎盘是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按感染性垃圾对待。
常规的征求家属意见处理 我院也是遵照规范做的: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对于死胎和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以上规范国家有明显规定执行就行,没有讨论必要。 我们也是这样处理的。2楼的老师,我们对明确查出是阳性的胎盘,先撒上消毒灵粉剂,再按医疗废物处理 是啊,这些规定早在数年前就执行了,应该都知道。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我们医院也是这样执行的,但是今天我们手术室护士长却说别的医院省级医院手术室护士长说胎盘必须医院全部处理掉,不给家属带走!我说没有新的文件出来啊!她说我们是不是搞错了!请问一下各位老师专家,有新的文件出来吗? 我们医院已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死婴、死胎处理问题的规定》,并和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签订了责任书。 目前我们医院是将胎盘、死婴、死胎等全部送殡仪馆火化,虽然每年要多花费大笔钱,但是相对于流失外院外造成疾病传播,这笔钱是花得相当值了。{:1_15:} 我们医院也是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全部送至殡仪馆火化。 我们医院也是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医院后勤部与殡仪馆签订协议,全部送至殡仪馆火化 ,并交付费用!
我们医院是总务科将胎盘、死婴、死胎等全部送殡仪馆火化。感控办督查。 死婴、死胎等送殡仪馆,胎盘就按医疗废物处置吧,毕竟胎盘较多。 我们医院对有传染病是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按感染性垃圾对待。 非常正确,规范要求非常好。 谢谢老师,正需要这方面规定 谢谢老师 分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