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透析器使用后是否要有销毁记录?
请问老师们:我们透析科现在用的是一次性透析器,还要建立透析器销毁登记本吗? 一次性透析器属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做好销毁并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黎卫士 发表于 2014-11-23 20:02
一次性透析器属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做好销毁并记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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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疗废物交接记录的,还需要建立单独的透析器使用后销毁登记本吗?说明一下,登记本的内容有日期,床号、患者姓名、透析器数量、责任人签名等。 个人认为医院与医疗废物处理机构、科室与医院转运部门有移交记录就可以了。谢谢! 销毁的过程中容易职业暴露,严格登记、交接即可 “登记本的内容有日期,床号、患者姓名、透析器数量、责任人签名等。”,是不是太复杂了?我们按医疗废物收集、登记、交接。 冷月清梦 发表于 2014-11-23 22:10
有医疗废物交接记录的,还需要建立单独的透析器使用后销毁登记本吗?说明一下,登记本的内容有日期,床号 ...
如何理解“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个人理解: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并做好记录应该算使用过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但医疗器械监督部门能认可吗?
医疗器械监督部门因为不做具体工作,要求的都脱离实际。焚烧就是销毁的一种方式。 按医疗废物处理交接就行,不需要单独的销毁登记本,不过,我们科室交出时有登记个数及重量,医院交出时只登记重量。。 我们是科室交接个数和重量,双签名,医院交接时登记数量,双签名。 我们没有销毁,一次性透析器毁形很难,我们有交接记录。 不需要销毁吧,交接登记好最后都是焚烧。 个人认为应该按2004年以来废物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是2000年颁布的,滞后了。检查时拿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给检查者解 怎么毁?从职业暴露防范的角度分析,不应该毁,1、透析器很硬难毁,易溅出,2、毁形易造成二次污染,应与输血皮条一样处理,不毁形 谢谢各位老师的解答,学习老师们的方法,建个使用后透析器交接登记本,医疗器械监督部门检查的时候拿登记本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给他们看。 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不会有错的。 销毁本身就容易发生职业暴露,没有必要,用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即可。 我们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毁形,并交接记录。
我们按医疗废物登记执行!!! 我们从不进行销毁,也没有好办法销毁啊!但是严格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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