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后的锐利器具的处置
我们医院使用后的锐利器具都是用防渗漏的利器盒集中收集加盖密封后送医疗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的,可是2014年7月9日XX县卫生局到我院检查,说我们锐利器具处置不合格,要求我们把利器盒里面的针头倒出来用84浸泡消毒后再装到利器盒内,请问各位老师:你们有哪家医院是像她们说的那样做的(利器要先浸泡消毒后再装回利器盒处置的),如果像她们要求的那样做,会不会增加环境的再次污染,会不会增加职业暴露的机会。请各位老师指教! 不需浸泡,直接放锐器盒! (利器要先浸泡消毒后再装回利器盒处置的),这种说法没听说过,即增加环境的再次污染,又增加职业暴露的机会,有些部门检查经常指导错误,就按照规范做没错。 你们县卫生局的要求是非常错误的,这是典型的医疗废物二次分类,一增加环境污染,二增加职业暴露。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因为规范的利器盒带有自锁装置,锁紧以后一般不能打开,除非采用破坏性手段) 按照规范做,他们要求你怎样做,也让他们拿“规范”来。不是国家的规范可以不遵照。 头回听说,就怕这种外行人管内行人的事情! 利器盒直接运送暂存处,无需浸泡。不然会增加针刺伤机会,坚持正确的。 春雨蝉鸣 发表于 2014-7-11 09:25
你们县卫生局的要求是非常错误的,这是典型的医疗废物二次分类,一增加环境污染,二增加职业暴露。
按照《 ...
赞同春雨蝉鸣老师的意见!请教检查专家是依据什么规范要求这样做的。 没有听说过。不管他们,按照规范要求去做。不需浸泡,直接放锐器盒! 不需要作任何处理,直接放入利器盒中。 不需浸泡,直接放锐器盒! 不需要作任何处理,直接放入利器盒中。 感觉来你们医院检查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坚持按规范处置不会有错。 上级检查再要求你们这样做,你可以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二 基础措施(十三)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落实防止锐器伤的各项措施。 只能说您那卫生局领导的知识太滞后了,可以给他看一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的(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不可思议,怎么会有这样的检查人员,真是无语了! 按照规范要求去做。不需浸泡,直接放锐器盒! 不需要浸泡,直接放利器盒就可以了 遇见这样的领导,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竹语清风 发表于 2014-7-11 09:54
上级检查再要求你们这样做,你可以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二 基础措施(十三)使用后的 ...
同意老师的建议,无需处理,直接入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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