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消毒毁形记录
本帖最后由 绿竹 于 2014-5-31 11:20 编辑近期,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们要建立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销毁消毒记录,主要为临床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我院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10余年,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毁形后未消毒交由处置中心。现在食药局要求要记录数量、毁形、消毒记录,不知道该不该做?如何做(数量如何清点?还需要消毒吗?)?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详细查了国务院令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我省2000年8月实施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2003年实施的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所以我认为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 制定制度者与操作者之间严重脱节,走群众路线就是要贴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
外行查内行,很无奈,很多事情讲不清。实话实说反正我们没有消毒毁形记录。 txyy_ygk 发表于 2014-5-31 11:3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 ...
赞同,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4-5-31 11:36
赞同,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真不知道这些检查人员怎么想出来的?既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也浪费消毒剂,还要污染环境。 txyy_ygk 发表于 2014-5-31 11:39
真不知道这些检查人员怎么想出来的?既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也浪费消毒剂,还要污染环境。
是啊,疾控部门检查好发生类似情况,要活学活用,不要教条主义,{:1_9:} 赞同,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不毁型 我们这的卫生监督所还要求我们把使用过的输液管剪成至少10厘米长的段,晕! “我院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10余年,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毁形后未消毒交由处置中心。”能够集中处置的,不需要毁形,也不需要消毒,交由处置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lyluoxiuhua 发表于 2014-5-31 12:15
赞同,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赞同老师的观点,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 我们也是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统一上门回收的,只要分类放置、密封好、称重、交接清楚、记录完整就可以了。(注:医院内部交接是三联单,医院与医废中心交接是四联单,出入重量是一致的。) 谢谢分享!过去曾经我们也就次这样做过:,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毁形后未消毒交由处置中心。现在已经完全按照规范做的。 已实行由有资质的公司集中回收处理就没必要毁型、消毒了,以减少污染和职业暴露的机会。 记得刚开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时,为避免流入社会,要求毁行并和供应中心一起清点,后来有了固废处置中心,再也不需要这样做了,只要单位内部严格管理,也行。 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为了不被罚款,今天我还在为这个事忙碌着 绿竹 发表于 2014-6-3 09:59
为了不被罚款,今天我还在为这个事忙碌着
建议将此情况向省卫计委汇报,此做法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容易引起处置人员的职业暴露,看卫计委如何答复。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赞同,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不需要销毁消毒,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大过对医院的其他监测,罚款又重,难办。{:1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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