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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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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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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工作。现对《通知》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是医院感染危害的集中体现,也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数据上报力度,做好数据分析和利用工作,有助于促进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有利于提高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院感染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积极性。2009年以来,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委印发了《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和《关于统一使用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815号),明确了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责任、处置规则,建立了信息报告途径,启动了全国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更加有效、准确的使用好全国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平台,完善有关机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有效性,印发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目的及意义。强调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实现相关要求的重要途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工作的意义是有助于了解现状,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二)规范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报告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准确掌握信息报告标准,特别是对于疑似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为原则,主动联系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予以确认。并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医院感染暴发调查报告表》的有关程序予以明确。
  (三)开展报告数据质量控制。对各省(区、市)报告例数进行横向比较,在考虑地区差异的基础上发现异常值,进行原因分析并改进;对每年报告数据进行纵向分析,发现趋势性问题,找出异常因素。《通知》还要求全国部分已经建立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的省(区、市)报送2013年由本辖区系统监测到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与全国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平台相互比对和映证,对报告数据进行校正。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通知》要求加强相关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形成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全国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形成趋势性、规律性的报告,持续推进全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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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卫办医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依照《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以下简称《规范》),我委启用了全国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在医院感染暴发信息化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存在认识不到位、报告质量不高、沟通不及时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作为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在及时控制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和全面掌握医院感染暴发客观规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发生医院感染暴发而未报告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把握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认真理解和掌握医院感染暴发和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标准,准确辨识医院感染暴发的严重程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医疗机构无法确诊医院感染暴发,怀疑疑似医院感染暴发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调查,按照《规范》要求上报。发生特殊病原体、新发病原体和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规范报告系统运行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统一使用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815号)要求完成用户登录和信息维护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在线填报、修改《医院感染暴发调查报告表》(见报告系统网站),查看审核结果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县级—地市级—省级的顺序逐级审核《医院感染暴发调查报告表》,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经过调查发现不属于医院感染暴发的,应当在报告系统上标记“审核未通过”;确定属于医院感染暴发,并且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已经调查处置完毕的,应当在报告系统上标记“完成”;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医院感染暴发,或是已经确认为医院感染暴发,需要按照《规范》规定继续上报的,应当在报告系统上标记“审核通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认本辖区内的报告并开展相应处置。我委负责对全国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情况进行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报告系统数据质量控制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专业作用,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提高医院感染暴发管理能力,对报送及时、数据质量高的医疗机构要予以鼓励。2014年起,我委将委托相关机构动态分析数据质量,以省级区域为单位进行数据横向比较,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纵向比较,形成全国医院感染信息报告数据质量标杆值。报告系统将以部分省级医院感染监测系统2013年监测到的医院感染暴发情况作为比较基准值。
  五、加强报告系统信息分析利用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要建立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分析、利用和反馈机制,指导医疗机构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总结医院感染暴发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每年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相关机构通过报告系统运行数据的大样本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医院感染暴发的人群特点、季节分布趋势、易发感染部位和常见病原体等规律性信息和应对原则等,指导各地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请已经建立省级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的省(区、市)(见附件1)总结2013年1-4季度本级系统监测到的医院感染暴发情况,逐季度填写《2013年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情况调查表》,于2014年5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表格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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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0-02-02 12:08:47 来源: 卫生部网站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卫医政发〔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管理,提高医院感染暴发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源性感染暴发的报告及处置工作依照本规范管理。
第三条医院感染暴发报告范围,包括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和医院感染暴发。
第四条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的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订并落实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处置工作预案,有效控制医院感染暴发。
第七条医院应当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及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医院感染暴发的防控和处置水平。
第九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上情形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十三条医院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上述情形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医院感染暴发信息,内容包括:医院感染暴发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感染初步诊断、累计感染人数、感染者目前健康状况、感染者主要临床症候群、疑似或者确认病原体、感染源、感染途径及事件原因分析、相关危险因素主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事件结果及下一步整改工作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上报医院感染暴发信息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医院发生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者医院感染暴发,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实施医疗救治,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发生疑似或者确认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以及有关的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医院开展医院感染暴发的医疗救治及调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的危害。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水平。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本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处置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对医院感染暴发的调查处置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发现医院存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不及时,瞒报、缓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和谎报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特殊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指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依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医院感染。
(四)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五)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或者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现象。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卫生部网站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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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不是只要是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就会受处罚?谁家敢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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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收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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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能够分享院感新动态,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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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4-5-14 16:13 编辑

打开的附件:
附件1
建立有省级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的省区市名单

北京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山东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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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2:
2013年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情况调查表
省(市区):                 季度:
填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jpg
2.jpg


3.jpg
4.jpg
填表说明:  
1.    该调查表是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填报,各省(区、市)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填报工作。
2.    填报时各项调查指标值只能填写整数(如:15)。
3.    填报时如果要对各项数据进行描述、列举,可填写在各指标相应的备注栏中。
4.    切勿对该调查表的调查指标或调查表格式进行任何修改,即在填报时只能填写调查指标的值和备注两项信息。
5.    各项调查指标说明:
(1)    *出院病人总数:省(区、市)卫生统计年鉴统计的辖区全部医疗机构出院病人总数。
(2)    确认医院感染暴发次数:是指省(区、市)确认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次数。
(3)    感染部位和病原体两个维度分别统计,单位为报告次数,同1病例可以重复计算。
(4)    多重耐药菌种类及相关要求见《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
(5)    填写 “4.1法定甲、乙类传染病”调查信息时,应当在备注中详细说明或单独制作附件注明病原体名称、单个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中感染人次数等信息。备注信息按感染人次数大小的倒序排列。
6.    填报时间段为20131-4季度,每季度填报1份调查表,请于2014520日前报送至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电子邮箱:medicalquality@163.com。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王乐陈,电话:010-68791872;医院管理研究所信息中心联系人:李征,电话:010-62172272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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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学习了,个人认为非常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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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5-14 16: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 ...

一直都说要上报,关键不知道怎样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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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沧海老师,今天我市卫生局已经要求各医院填表上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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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儿没有动静吗??路过先学习一下,谢谢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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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其中涉及的文件《关于统一使用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815号)贴出
Image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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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省的怎么办,如何建立这个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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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有哪个单位真正落实医院感染爆发和疑似爆发呢?感控科说着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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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还没开展,学习收藏,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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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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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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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确尚未建立“省级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的省”该怎么办?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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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新疆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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