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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来检查如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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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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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4-5-1 15:01 编辑

昨天,卫生监督来检查说是利器盒内的针头必须用消毒液浸泡,手术室内的拖鞋清洗消毒要有记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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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让他们拿出依据来!怎么到现在了你们那的卫生监督还这样呀!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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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器盒内的针头用消毒液浸泡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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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问问他说的话出自哪个版本?指导工作要有理有据,不能凭空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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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黎卫士 于 2014-5-1 14:49 编辑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有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进行分类包装,除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需要消毒处理(高压灭菌)外,其余医疗废物(如注射器、输液器)无需毁形、浸泡消毒,按感染性废物进行包装,直接交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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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不但我们医疗机构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上级行政机构的督查部门更要好好学学。她们好像落伍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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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行的卫生监督尽出外行事,再这样下去,都没有威信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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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你是哪一类医疗机构,如果你们那里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可以统一处置当地的医疗废物,这样说就不对!反之则是对的,但是消毒后的针头你向他请教如何处置呢?!手术室内的拖鞋清洗消毒要有记录,这就没有必要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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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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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对卫生监督所的好友私下里说过一句话,“别把你的建议当规范来执行,千万不要认为你的理解是100%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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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器盒这个说嘛就没法执行了和规范有冲突。拖鞋消毒记录这个可以有。但是临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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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毒液浸泡针头,这是很久以前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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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所的人,也是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对他们这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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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毒液浸泡针头,这是几年前的做法了,现在由医废处理公司统一回收并及时焚烧;拖鞋消毒是常规工作,也没有明确规定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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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来检查说是利器盒内的针头必须用消毒液浸泡,我们在很多年以前也发生过,他们的知识有时候会落伍一点,你和他们好好沟通解释一下,他们会接收新观念的,就没问题了。现在我们这边很少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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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有个专家要我们每天擦桌子也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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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擦桌子也要有记录----真是奇闻怪谈!  发表于 2014-5-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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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文字游戏能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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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衷之谈!  发表于 2014-5-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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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的依据在哪里,让监督部门找出依据,这样说绝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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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的人要求桌面、诊疗物品等都要有记录,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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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真对这些所谓的砖家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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