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3446679 发表于 2014-4-24 00:10

一次性医疗用品

各位老师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能再次复消使用吗?

感恩你 发表于 2014-4-24 08:54

个人认为应该询问一下生产厂家吧

玉石 发表于 2014-4-24 09:00

能否复消,应该咨询生产厂家。

毛毛细雨 发表于 2014-4-24 09:22

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我们医院是按医疗废物处置,不能再用。

燎原 发表于 2014-4-24 09:23

个人认为应该回厂处理。

sdlwcyl 发表于 2014-4-24 09:33

不能吧?我们都回厂家了

黎卫士 发表于 2014-4-24 09:47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是不可以再次复消使用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二) 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 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
    (四) 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燕阳天774813827 发表于 2014-4-24 09:47

一次性物品过期后不能再消毒后用

自然风光 发表于 2014-4-24 09:48

以前我们是到具备消毒资质的医疗器械厂家复消毒后再用。

尘埃69 发表于 2014-4-24 09:52

原则不可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凌波玉荷 发表于 2014-4-24 10:09

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能重新灭菌后使用,材质会有改变

冷雨清秋 发表于 2014-4-24 10:15

原则上是肯定不能使用的,以前有作过讨论,楼主可以搜索下

小潭 发表于 2014-4-24 10:21

原则上一次性物品过期后是不能再消毒后使用的。特别是现在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就不要再去讨论可行性了

ptoup69599 发表于 2014-4-24 10:24

有硬性的规定,如果处于成本一块不太好办直接当成医废处理的话,建议详细咨询下厂家

yuepu 发表于 2014-4-24 14:42

过期作废,不能重新消毒使用。

蓝心颜 发表于 2014-4-24 15:47

应该是不能再用了吧,不出事还行,要是万一出事,责任就是你的了。

花儿微笑~ 发表于 2014-4-24 20:17

黎卫士的回复有理有据,当然不能复消了,按医疗废物处理。

水果蔬菜水果 发表于 2014-4-24 20:24

谢谢楼上各位老师指导,学习了。

天使不是恶魔 发表于 2014-4-24 21:39

一次性物品过期后应该不能再消毒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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