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4-4-13 15:31 编辑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下载学习,谢谢分享。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老师,这不是新文件吧?
以为是新的呢,花了金币下载一看还是老的呀。 这个居然要扣金币,有点冤的! 侠女飘飘 发表于 2014-4-8 14:19
以为是新的呢,花了金币下载一看还是老的呀。
重温复习一下,浪费你的金币不好意思。 幸亏我看了回复,哈哈 我还以为新文件,白浪费金币2分 以为是新的呢,花了金币下载一看还是老的呀。 为了不浪费大家的金币,现展开。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以为有新内容了呢{:1_2:} 快乐美辰 发表于 2014-4-8 14:27
重温复习一下,浪费你的金币不好意思。
您要是说明下下就好啦。 {:1_12:}呵呵,这么老的东西就不要发了嘛,花了钱还是心疼着呢。 以为是新的呢,一看还是老的呀。 呀,我也下载了,以为有新的分类,正高兴呢。 要是说明下下就好啦。 下载学习,谢谢分享。 这还是2005年的文件呢,这以后又有几个文件了吧?我们地方还有好多规定呢 已下载学习,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