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医院是否必需设血透室?
我们医院周边有很多大医院,血液透析室因没有提交申请(2009年左右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未将材料上报备案),因无证所以停业,请问在这次二级医院复审中血透室必须设吗? 是的,根据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要求,县医院必须有血透室,依据如下:那我们医院这个条款是D了?如新生儿科、感染性疾病科都没有,应该算E还是D呢? 这项业务现在有许多的病患的,我们这儿许多私立医院都在积极开展这项业务,您那又有基础,为什么不积极开展呢? 本帖最后由 黎卫士 于 2014-3-30 21:32 编辑
目前国家卫生法规无具体规定县区级医院必需设血透室,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安徽省血液透析管理规范(试行)
一、医院资质基本要求
(一)二级(含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方可设置血液透析室;
以我县情况看,真的没有必要一定设置血透科。这项业务开展需要严格感控管理,在整个医院感控工作并不乐观,适应人群不多的情况下,势必会有过渡医疗之嫌;若是计较成果怎能保证质量?其造成院感事件远大于其他重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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