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静168 发表于 2013-10-31 13:52
我认为分母为一类手术例数没有错误,理由:对于术前术后可以应用预防用药,而实际没有使用预防用药的手术病 ...
判断公式是否正确,可以简单的验证一下。
例如,某单位某时段的I类切口预防用药率为50%,且所有预防用药病例的选药及用法全都正确的话,其合格率是多少?,若按你的观点,其合格率顶多只能达到50%,这显然是错误的。全都正确的话,其合格率应该是100%吧?所以你的理解应该是错误的!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4-6-29 16:16
判断公式是否正确,可以简单的验证一下。
例如,某单位某时段的I类切口预防用药率为50%,且所有预防用 ...
我表达的是,一类手术应该(或可以)预防应用抗菌素的,在围手术期实际中没有使用的,按照预防用药合格来统计,使用率统计中是不计算的。谢谢! 宁静168 发表于 2014-6-30 08:28
我表达的是,一类手术应该(或可以)预防应用抗菌素的,在围手术期实际中没有使用的,按照预防用药合格来 ...
I 类手术切口应该或可以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而在围手术期没有使用的,统计使用率不计入有使用病例是对的;在统计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合格率(包括用药品种、给药时机、使用疗程等)时,却是不应该计入的。其前提是有预防用药的病例。 我们也是这样算的,主要是术前用药的,规定是术前0.5-2h用药就是合理,可是我们好多病例都是术前不用药的,就术后用,我们把这类病例也归类为用药时机合理的范围,不知道对不对,举个例子把,比如抽查病例10例,8例用药的,可是这8例术前只有3例用药,而且全是05.-2h的,其余5例均未用药,那请问老师,时机合理的是3/8呢?还是8/8?我们一直按照
我的计算方法是:时机合理率应为3/3,即100%,既然没用就不存在用药合不合理的问题。三甲评审标准是这样算的。 我们也是这样算的,主要是术前用药的,规定是术前0.5-2h用药就是合理,可是我们好多病例都是术前不用药的,就术后用,我们把这类病例也归类为用药时机合理的范围,不知道对不对,举个例子把,比如抽查病例10例,8例用药的,可是这8例术前只有3例用药,而且全是05.-2h的,其余5例均未用药,那请问老师,时机合理的是3/8呢?还是8/8?我们一直按照100%算的
回老师的问题?我认为时机合理率应该是3/8,没有术前用就意味着用药时机不合理。 没有用抗生素更是合格的,没有问题 赞同3楼老师的一件:分母均应是一类切口预防使用的病例总数而不是一类切口手术例数,因一类切口手术例数包括了没有使用抗菌素的一类手术人数.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3-12-8 16:30
不好意思,你这句话我没看懂“实际没有使用预防用药的手术病例,我们应视为预防用药合格病例”,没有预防 ...
按照指南。1类切口原则上可以不使用抗菌药物,如果使用,预防用药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所以实际如果没有用药,没有违反预防用药原则,在预防用药上属于合格。我们医院也是归在合格病例里的。 同意米卢哇的观点,使用者,才需要统计使用的合格率。根据你计算的概念不同选择的分母就不同。 开始懂了 发表于 2013-12-11 09:02
我们也是这样算的,主要是术前用药的,规定是术前0.5-2h用药就是合理,可是我们好多病例都是术前不用药的, ...
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若需使用抗菌药物于预防手术切口感染的话,其首剂须于切开皮肤(黏膜)前30min(麻醉诱导时)开始给药,以保证在发生细菌污染之前血清及组织中的药物已达到有效浓度(>MIC 90)。但剖宫产除外。术前未用,术后才用的病例,属于不规范或不合理的用药病例。 是的,我感觉也应该是老师的算法,我们也是这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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