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经血传播疾病筛查是那个规范要求?
接到兄弟医院咨询电话:一名手术患者术前检查梅毒阳性!患者投诉医院侵犯其隐私,要求医院出具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请问老师们:手术前经血传播疾病筛查出自那个规范或行业标准要求呢?谢谢!
们医院也筛查,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但却有文件规定检查乙肝病毒需本人同意。
是吧,不查的话我们自身防护怎么办?
术前检查乙肝、艾滋到底可不可以
省物价局
收取这类检测费违反规定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林京。林京表示,其实不论是根据常规的医疗规范,还是江苏物价局2005年就发布的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这些规范都找不到手术需要查验丙肝性病艾滋等要求。
“如果说害怕的是手术的同时,患者有肝炎等感染,其实只要做好消毒措施就行了。现在的医疗器械,有些是一次性的,有些是需要消毒的,只要彻底消毒,就能解决,为什么要额外做这些检测?”
原来,在检查中,不少医院承认,其实做这些检测的根本原因,是害怕将来会有医疗纠纷。“有的患者,做完手术后发现自己原来没有丙肝的得了丙肝,有的输血后说自己没有艾滋的得了艾滋,医院面对的时候就很麻烦,所以为了杜绝这样的风险才要求患者检查”。
但是物价部门认为,输血等血液都是有来源和登记的,按照谁的血液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完全不应该以此为借口额外收取患者的费用。
随访患者
了解原因后,绝大部分能接受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三甲医院对于输血前8个项目的检查费用分别是:乙肝(5项)72元,丙肝30元,艾滋病40元,梅毒20元,总共162元。
对于到医院做手术多掏162元接受艾滋病等检查,市民是如何看待的?记者在省人民医院随机采访了10位患者,绝大部分患者在了解原因后还是表示能够接受的。
“虽然我很健康,但不代表别人也都是和我一样,如果换个角度考虑,大家都做这些检查对患者来说是好事。”陈先生在了解了医院术前检查要给患者查艾滋病等项目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也得到了绝大部分受访者的赞同。
不过,因为胃出血在医院做过手术的林女士听说手术前还要查艾滋病,感到很惊讶。“我当时手术后也没仔细看做了哪些检查,反正医生让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是,艾滋病一直让我觉得很遥远,给我查艾滋病还是感觉蛮不舒服的。”
省卫生厅
术前查艾滋等病不违规
针对省物价局的答复,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卫生厅相关人士。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陶红滨表示,《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只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何种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或检查,则应该遵循医疗规律。手术前,医生需要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所以,艾滋病、乙肝等都是必须查的。
同时,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李少东也表示,医院术前检查艾滋病、乙肝等都没有违反医疗规范。“我们国家只要求不准在体检中检查乙肝,对于住院患者则没有这个规定。”李少东补充道。
法律专家
术前查艾滋病有规可依
“临床诊疗工作中应当如何做或者不应当如何做,都应该遵循质量与安全的规范,如果某个项目未经物价局审核立项就收费,或者所收费用超过物价局核准的,那是医院违法或违规,但是,艾滋病、乙肝、丙肝和梅毒等项目既有收费项目,又有收费标准,医院术前该不该给患者查,就不是物价部门说了算的。”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如此认为。
胡晓翔表示,根据临床需求,有两类人需要检查艾滋病等项目,一类是将要手术的病人(术中可能要输血),另一类是需要用血液制品的病人,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生要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然后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其中,术前检查中就包括艾滋病、乙肝等项目,而且是必填的。“如果不给患者做这些检查,医生又如何填写?”所以,胡晓翔认为,病人术前检查艾滋病等是有规范可依的。
另外,胡晓翔坦陈,当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当患者向医院追究医疗侵权责任时,术前这些项目的检查,可以及时厘清责任,减少无谓的争执。
、相关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很少提到我国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更少提到《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控制医院感染的“标准防护原则”。
2、尽管医院方面一直以手术前的艾滋病病毒、丙肝、乙肝和梅毒检测为行业规范或卫生部的要求,但我们检索相关政策文件后,没有发现我国卫生部就手术之前的上述四项检测提出过具体的规范文件。
3、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时常不能区分捐献器官或献血与接受手术或输血的差别。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们出现强烈的愤怒。
5、有护理人员和护理学的学生们对从事护士工作表示强烈担忧。
6、我国医院基本没有采取“标准防护原则”,而是手术前检查艾滋病病毒等,只对感染艾滋病病毒、丙肝、梅毒和乙肝的患者
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或规范对“术前四项检查”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这种状况,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法规处、医政司护理处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医学这种持续发展的高风险行业,不可能将医院的所有治疗措施都纳入文件规定的范畴,否则会使医学的发展失去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是非科学的态度。同时,由于全国每一级医院的诊疗条件不同,形成一个一刀切的文件也是不现实的。如果需要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也要等到时机成熟。而有些专家认为,在有些疾病的治疗中,这四项检查的必要性是经过检验的,也是得到广泛认可的。这些成熟的做法,应该形成一定的规范,这不仅是对医疗实践经验的肯定,也是最大限度、最大范围的保障公众健康。对于患者知情权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做检查的种类与费用,医护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告知。专家们认为,让患者知情做起来并不难,关键是要有尊重患者知情权的意识。
上述网搜3帖仅供参考.....必要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如何做答.....
看一下《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一、患者的隐私必须保护,这个前提我们应该明确;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及感控原则进行正常的术前检查,并不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侵权,需要有“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和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两个要素,否则无法认定为侵权行为。“患者损害后果”需要患者自己举证,我想这个证据不是那么好举的,需要公众的一致认可。
二、即使是实施“临床路径”,也未必就对某一项检查该不该做作出如此细化的规定。就像前面帖子所说,“对于医学这种持续发展的高风险行业,不可能将医院的所有治疗措施都纳入文件规定的范畴,否则会使医学的发展失去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是非科学的态度”。医疗上的种种行为,只要符合当时条件下的诊疗护理规范,都是对的。
三、从传染病预防和院内感控的角度说,术前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筛查等相关检查也是必要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因为没有详尽告知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或因为这笔额外的检查费用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益,但是这个行为保护了更广泛人群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所以基于更高的道德准则和普遍权益,这个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谢老师的分析,下载收藏学习。
谢老师的分析,下载收藏学习。{:1_1:}
过 学习了我们医院所有手术病人都查传染病九项
谢谢老师!下载收藏学习。 这个行为保护了更广泛人群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所以基于更高的道德准则和普遍权益,这个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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