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yangyang
发表于 2013-10-1 21:37
没有停,我们医院本月的22号进行二甲的预评伸,本以为会拖到年底的,谁想到提前了。
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13-10-1 21:42
我们医院挂电话到省厅,江西省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照常进行。
玫瑰芬芳
发表于 2013-10-1 22:17
评审没错,标准的把握,现在大家都在加班加点,长期下去是不行的。
2921413953
发表于 2013-10-1 22:19
认真学习了,写的非常棒。
chm0007
发表于 2013-10-1 22:33
中国式评审,中国式创收,中国式F·B!
万子2
发表于 2013-10-1 23:39
个人觉得评审本身不是坏事,它带来的领导职工的重视、硬件设施的配备、准备中专职人员的不断深入对于感控事业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我们要防止的是评审变成假大空的中国式迎检、感控工作方向的走偏、个人喜好和观点的扩大。
jinlimin
发表于 2013-10-1 23:45
如果真正停止评审真是太好了!
xxm12
发表于 2013-10-1 23:53
评审恐怕不会停止吧,反正我们省仍然在进行中。
yg8202
发表于 2013-10-2 00:07
评审真的停了吗,怎么好多地方还在评呢
冰洁如清
发表于 2013-10-2 08:08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卫生单位,各武警总队: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
2013年9月27日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国家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由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各武警总队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阶段实施。
2013年10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内容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4年1月进行阶段性总结。
2014年1月至9月为深入巩固阶段。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2014年9月进行全面总结。
(四)信息报送。
专项行动期间,各省(区、市)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治阶段,每月1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2014年1月10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2014年9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省(区、市)要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牵头适时进行抽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10-12356),并通过委官方网站收集对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计生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对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各武警总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及时将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非法行医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伍竞成、冯园园
电话:010-68792383、68792923
传真:010-68792387
电子邮箱:ylzfjdc@163.com
附件: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doc
老乡
发表于 2013-10-2 08:59
医院的等级评审和其他行业一样,比如电厂10万以下机组一律关停,旅游景点创5A,企业改制为集团公司,有了“好商标”,可以多收费,据报道有的乡镇卫生院也在创“三甲”,三甲医院应是有行政级别的,至少达到省级医院的规模和技术,不应到处都是,让人感觉滥竽充数。
蓝草
发表于 2013-10-2 10:02
个人觉得,我们国家重新启动的新一轮等级医院评审,不会也不可能就这么停止,而是对旧标准的废除。
cygs
发表于 2013-10-2 11:27
基层的感控工作流于形式,知识结构不够,多数只有护理人员在干,且学历较低,根本分析不出啥东西。成立正规的感控学科,培养专业人才,才是感控之本!
icchina
发表于 2013-10-2 11:32
蓝草 发表于 2013-10-2 1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觉得,我们国家重新启动的新一轮等级医院评审,不会也不可能就这么停止,而是对旧标准的废除。
http://bbs.sific.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6493&page=1#pid1666766
仔细琢磨这几段话,感觉新标准也要修订了。可能会产生两个版本,一个是基础版本,是我们检查医院必须做到的;一个是推荐版本,适用于医院努力奋斗做到的。
宫圆圆
发表于 2013-10-2 15:51
使用2011年的标准{:1_10:}{:1_4:}
镜中月
发表于 2013-10-2 17:02
lengxue 发表于 2013-9-27 14: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时觉得其实医院评审的意义是什么?我们按照准备,在准备的过程中我们也学到了很多东西,真正的实现了以评 ...
非常赞同老师的说法,从2005年开始医管年、质量万里行等等各种检查,每年都可以看到医院、职工在感控方面的发展,真正体会到什么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虽然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但是没有外因的推动,单靠内因是很难推动的。
回忆
发表于 2013-10-2 17:49
"停止评审“不大可能,原因很多,至少中国国情所致!
这次停的是1997年的旧评审标准,而这几年早已不用了的。
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各地不是在执行吗
沙枣花
发表于 2013-10-2 21:53
旧标准的废除,新标准继续执行。
toto
发表于 2013-10-2 22:30
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只是表象。{:1_1:}
toto
发表于 2013-10-2 22:31
fxch 发表于 2013-9-27 14: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胡教授的分析应该是这些原因吧,不过省的评审没有停,为什么喃?
上面只是说暂停,方向不明,所以省内观望不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