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薰衣草 发表于 2013-9-21 12:34

维护自身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他们!

lyluoxiuhua 发表于 2013-9-21 12:40

扬州东方医院医务人员你们是好样的!我支持你们!

老乡 发表于 2013-9-21 13:10

杨州东方医院的医务人员是好样的,支持。{:1_12:}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3-9-21 13:19

东方医院医务人员坚持并无医疗差错,拒绝向医闹赔款,并且自发组织与医闹对抗,维护自身权益和医疗秩序
——久违了,力挺!!!!!!!!!

飞雪连天 发表于 2013-9-21 13:34

杨州东方医院的医务人员是好样的,支持{:1_14:}

绿竹 发表于 2013-9-21 13:47

东方医院医务人员坚持并无医疗差错,拒绝向医闹赔款,并且自发组织与医闹对抗,维护自身权益和医疗秩序
——久违了,力挺,支持到底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3-9-21 14:11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3-9-21 12: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3年9月17日下午,扬州东方医院收治一位大面积心肌梗死、心源休克长达三小时的患者,经东方医院医护人员全 ...

医院的警务室没起作用吗?闹的动静这么大,难道警务室也关门了?

瞬间即永恒 发表于 2013-9-21 14:19

战争不该在医务工作者和老百姓之间展开。真正的罪魁却很逍遥。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3-9-2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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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3/09/19/28722822_small.jpg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3/09/19/401606043_small.jpg2013年9月17日下午,扬州东方医院收治一位大面积心肌梗死、心源休克长达三小时的患者,经东方医院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开具病危通知书,告之患者家属,家属签字确认。
死亡后,家属无理取闹,向医院开出200万的天价索赔,遭院方拒绝后,停尸要挟,殴打医务人员,非法拘禁经治医生长达5小时之久,霸占病区,防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在医院摆花圈、烧纸钱、吹衰乐、挂横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玷污医务人员的尊严,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东方医院医务人员坚持并无医疗差错,拒绝向医闹赔款,并且自发组织与医闹对抗,维护自身权益和医疗秩序。
信源地址:http://www.yzdfyy.com/xinwen/dongtai/5312.html

石磊--wxmsl 发表于 2013-9-21 19:54

个人观点:和医闹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3-9-21 20:26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3-9-21 14: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医院的警务室没起作用吗?闹的动静这么大,难道警务室也关门了?

警务室?就算是110对于医闹现在国内也是束手无策阿!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3-9-21 20:30

石磊--wxmsl 发表于 2013-9-21 19: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观点:和医闹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很独特的视角!
医务人员是正常行使权力,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对于无理取闹,医务人员有权利,也必须说:不!
http://www.moh.gov.cn/zwgkzt/ptg/201204/54578.shtm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石磊--wxmsl 发表于 2013-9-21 20:34

这个贴子合并的高。
一楼是回复,是坐沙发的。哈哈哈

石磊--wxmsl 发表于 2013-7-19 15:10

本帖最后由 石磊--wxmsl 于 2013-9-21 20:35 编辑

这个贴子合并的高。
一楼是回复,是坐沙发的。哈哈哈{:1_9:}

石磊--wxmsl 发表于 2013-9-21 20:37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3-9-21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独特的视角!
医务人员是正常行使权力,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对于无理取闹,医务人员有权利,也必 ...

这个应该去给公安局看。{:1_1:}

我是没道理 发表于 2013-9-21 21:05

在中国缺的并不是法律吧!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13-9-22 15:20

东方医院医务人员坚持并无医疗差错,拒绝向医闹赔款,好样的!学习并致敬!

谷子 发表于 2013-9-22 15:35

医务人员为自己申张正义,太解气了,坚持下去,维护医务人员的尊严!

zpax 发表于 2013-9-22 16:34

扬州东方医院医务人员你们是好样的!支持你们!

laonian 发表于 2013-9-23 15:10

扬州东方医院的医护人员好样的!支持你们!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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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扬州东方医院拒向医闹低头-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