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二个问题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6-5 14:58 编辑今天,总务科长去市卫生局开会,回来传达市上的要求说:医疗废物袋装满2/3就应封口,玻璃安剖不是损伤性废物。就我的了解,这两个要求都是错误的,老师们对不? 总务科长传达有误,应该是3/4封口,安瓿是损伤性废物,让他纠正。 对于某个问题的正误判断,只有对照标准才能确定。
03年《医废条例》上对这2个问题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正确与否,一看便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明确的界定,跟他沟通一下,纠正过来。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3-6-4 20:20 编辑
无论谁说,我们在工作中都要以文件或规范为依据。做院感某些地方就是“本本主义”!!{:1_7:} 他只是传达而已,难免有误。我们该坚持的还得坚持。 总务科长传达有误,应该是3/4封口,安瓿是损伤性废物,让他纠正。 院感方面的事情还是以院感方面有关的标准规范为准。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6-5 15:02 编辑
老朽 发表于 2013-6-4 19:45 http://bbs.sific.com.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论谁说,我们在工作中都要以文件或规范为依据。做院感某些地方就是“本本主义”!!
听说去年卫生部有个什么关于药品外包装的通知,上面说不是医疗废物? 赞同楼上各位老师的意见!医疗废物袋装满3/4就应封口,玻璃安剖是损伤性废物。正如老朽老师所说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都要以文件或规范为依据。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6-5 15:03 编辑
snhszyy 发表于 2013-6-5 12:55 http://bbs.sific.com.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昨年卫生部有个什么关于药品外包装的通知,上面说不是医疗废物?
请参阅下面这个文件。{:1_1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
药品包装处置行为,现就做好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有
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做到责任到人。要对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弃药品包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匚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三)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于9月30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备地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处 张洪彬、马旭东、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825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这个通知没什么特别实质的内容啊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3-6-5 15: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参阅下面这个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浪水老师:根据第二条就这个理解是不是没被污染的玻璃安培就是生活垃圾? 总务科长传达有误,应该是3/4封口,安瓿是损伤性废物,让他纠正。 snhszyy 发表于 2013-6-5 2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沧浪水老师:根据第二条就这个理解是不是没被污染的玻璃安培就是生活垃圾?
玻璃安瓿不属于生活垃圾,在现行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虽然没有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否则可以视为感染性废物),但是它存在刺伤的隐患。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