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患者跳楼告医生错给药 法院赔偿30万
引以为诫:患者跳楼告医生错给药 法院赔偿30万
栏目:热点观察 来源:渤海早报 发布日期:2013-05-20 大 | 中 | 小
因严重肺病住院的青岛市民老王,从青岛市胸科医院的病房跳下,导致脊柱骨折。老王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是医院“错给了药”,导致病人精神错乱,才引发了惨剧。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胸科医院在这起事件中要担七成责任,赔偿老王30余万元。
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民老王因肺病住进青岛市胸科医院。入院前老王出现了咳痰、胸闷、憋气等症状。入院诊断为胸部阴影性质待诊、继发性肺结核复治和高血压病。当天老王就被收治住院治疗。住院6天后,老王从病房的二楼跳下。
据介绍,老王住院后的第5天,也就是2010年6月29日,青岛胸科医院开始对老王进行个性化治疗方案,即多种抗结核药物联合应用及对症治疗。这个方案中联合使用一线抗结核药和二线抗结核药,在二线药中新增了药物丙硫异烟胺。
家属认为,王先生坠楼正是由于吃了医生开出的丙硫异烟胺。因为服用这种药物后,病人会产生“精神抑郁、精神错乱”的不良反应。而医院在给药的时候,不仅没有遵守原则按计量发放,也没有向病患及家属说明可能产生这种不良反应。
一审期间,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胸科医院给老王的药物丙硫异烟胺,本来是应该一次吃0.2克,每天吃三次,但医务人员却一次性给了老王一瓶100片装的药物。法院认定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整个后果的70%的责任,判医院赔给患者30余万元。
胸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胸科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悲剧呀,告知是多么的重要,医生职业如履薄冰 医务人员却一次性给了老王一瓶100片装的药物。但没要他一次性吃掉 现在社会上不是流传没钱花上医院吗?医护人员知情同意决不能忘记!严格按规范操作!做好自我保护! 告知特重要,病人及家属有知情权,同时医务人员应加强防范意识, 应从此案中警醒,为患者服药“亲视到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职业安全再一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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