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皮肤消毒液监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开封后使用中的消毒剂菌落总数≤50cfu/mL(g)。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A.7.2.2结果判断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 CFU/ml。我们究竟该按那个标准执行才对。 以前没有注意这个问题
真是让人纠结的问题
请专家指导吧 我曾咨询过学法律的同事,如果发现两个法律上规定的内容有不同,一般原则是,国家的法律大于地方的法规,而部门的法规则小于国家的法律,举个列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大于感染管理办法大于血源性职业防护导则,所以,出现不同时,已上级法大于下级法,而且还有一个原则,是如果是同部门的颁发的,最近的法律大于先前的法律,比如,2001年的法规大于1999年的法规,你可以参考一下了 两个卫生标准不同,可能制定的人不同,两者均有法律效应。作为管理部门,从实际工作和医疗安全考虑,还是从严要求较好,我们是以“消毒液染菌量:≤10 CFU/ml”为标准的。 两者都不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开封后使用中的消毒剂菌落总数≤50cfu/mL(g)。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作为卫生行业,我想就应该按行业规范来做!
按行业规范来做!
扬帆启航 发表于 2013-3-29 1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曾咨询过学法律的同事,如果发现两个法律上规定的内容有不同,一般原则是,国家的法律大于地方的法规,而 ...
谢谢!{:1_17:}{:1_1:} GB27951-2011中完整皮肤消毒剂菌落总数≤10cfu/mL(g),破损皮肤消毒剂应无菌;开封后使用中的消毒剂菌落总数≤50cfu/mL(g),使用中破损皮肤消毒剂应符合出厂要求(个人理解应该是无菌)。GB-27954-2011中没有对微生物污染指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行业的标准将皮肤、黏膜消毒剂混在一起。个人理解还是以卫生行业的标准为主,严格些。 还有一个问题,当使用中的皮肤黏膜消毒剂有细菌生长时,报告5 CFU/ml,那么检测无菌生长时,报告应该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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