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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腔诊疗消毒隔离制度
一、人员
1、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技术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医院感
染管理办法》等。
2、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不戴手饰,不留长指甲。
3、操作时戴口罩、帽子、手套,必要时配戴防护面罩。
4、每治疗一个患者前后,必须按“六步法”认真洗手并更换手套。
5、不能把私人物品放于诊室。
二、环境
1、保持室内环境清洁,每天定时通风或室内安装紫外线空气净化设备或紫外线灯管,
每天定时照射消毒并做好记录(紫外线灯每周用75%酒精清洁一次)。
2、 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工作面、治疗椅、操作台、窗台、门把,用消毒液拖地。
3、 保持流水痰盂清洁,每治疗一个患者后均应冲洗干净。
4、 在诊疗结束后对治疗椅水路、管路彻底清洁、消毒。
5、手卫生设备齐全。不用手拧开关、不共用擦手毛巾、不用固体肥皂。
6、环境污染时,随时消毒、处理。
三、物品
1、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2、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
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
达到灭菌。
3、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
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4、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或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5、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6、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
防护工作。
7、裸露包装的灭菌的物品打开后4小时应重新灭菌,如有污染随时更换。
开启者签名并注明开启时间。
8、凡不耐热的器械应浸泡于2%戊二醛中10小时以上,使用前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9、包装的灭菌物品保持清洁、完好,应按日期顺序分类存放于固定清洁专柜内,
标识清楚,註明名称、灭菌日期及有效期。
10、口腔专用药液应置于避光瓶内,防止污染,用后盖好瓶盖,用完后加药液前应消毒
容器。
11、麻药等物品应註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现用现抽,
尽量使用小包装。
12、技工室蜡块、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用紫外线、有效氯、甲醛+高锰酸钾熏蒸等
(任选一种方式)消毒。
13、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医疗废弃物按《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要求处置。
14、门诊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员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
进行隔离、消毒,上报疫情。(对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使用过的
医疗器械应及时严格处理)。
15、认真、正确做好每天常规清洁消毒工作,以及每周各环节总消毒工作,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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