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消毒管理办法
四、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五、《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
六、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八、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十、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十一、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十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十三、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8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六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
三、《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7号
《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范围 标准
空气
cfu/m3 物体表面
cfu/cm3 医护人员手
cfu/cm3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10 ≤5 ≤5
Ⅱ类 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 ≤5 ≤5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500 ≤10 ≤10
Ⅳ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 ≤15 ≤15
4.1.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牛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
按GHJ48(试行)执行。
5 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采样及检查方法
6 有关规定
6.l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民体贯彻实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学教育网整理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21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发布日期】2004-08-28 【生效日期】200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发布日期】2004-08-28
【生效日期】200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五、《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4-05发布
2012-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3.15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疮 ;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3.16灭菌水平sterilization level
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无菌保证水平。达到灭菌水平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采用环氧乙烷、过氧化氢、甲醛、戊二醛、过氧乙酸等化学灭菌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灭菌的方法。
3.17高水平消毒high level disinfeetion
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含氯制剂、二氧化氯、邻苯二甲醛、过氧乙酸、过氧化氢、臭氧、碘酊等以及能达到灭菌效果的化学消毒剂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18中水平消毒middle level disinfection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达到中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碘类消毒剂(碘伏、氯已定碘等)、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消毒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19低水平消毒 low level disinfection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方法以及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采用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氯已定)等,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20有效氯 available chlorine
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其含量用mg/L或(g/100ml)浓度表示,
3.21生物指示物 biological indicator
含有活微生物,对特定灭菌过程提供特定的抗力的测试系统。
3.22中和剂 neutralize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中和微生物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3.23终末消毒terminal disinfection
感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24暴露时间 exposure time
消毒或灭菌物品接触消毒或灭菌因子的作用时间。
3.25存活时间 survival time.ST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
3.26 杀灭时间 killing time. KT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 (min)。
3.27 D 值 D value
在设定的条件下,灭活90%的试验菌所需的时间(min)。
3.28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3.29卫生用品 sanitary products
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3.30菌落形成单位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4 .管理要求
4.1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操作的消毒、灭菌制度与标准操作程序,并具体落实。
4.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毒、灭菌工作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与知识、消毒与灭菌工作中的职业防护等。
4.3 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5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4.6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7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8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9医疗机构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见附录B。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 再进行消毒灭菌。
5.1.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1.5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5.2.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b)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c)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d) 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e)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 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5.2.3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b) 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c) 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5.3 职业防护
5.3.1 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
5.3.2 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5.3.3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利器伤的发生。
5.3.4不同消毒、灭菌方法的防护如下:
a) 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b)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c)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对环氧乙烷灭菌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环氧乙烷、甲醛气体灭菌和臭氧消毒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d)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
6 .清洗与清洁
6.1 适用范围
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洁适用于各类物体表面。
6.2清洗与清洁方法
6.2.1清洗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进行分类、清洗、干燥和检查保养。手工清洗适用于复杂器械、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以及无机械清洗设备的情况等;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具体清洗方法及注意事项遵循WS310.2的要求。
6.2.2清洁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
6.3注意事项
6.3.1 有管腔和表面不光滑的物品,应用清洁剂浸泡后手工仔细刷洗或超声清洗。能拆卸的复杂物品应拆开后清洗。
6.3.2清洗用水、清洁剂等的要求遵循WS310.1的规定。
6.3.3手工清洗工具如毛刷等每天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消毒。
6.3.4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6.3.5对于含有小量血液或体液等物质的溅污,可先清洁再进行消毒;对于大量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洗和消毒。
6.3.6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应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7.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应遵照附录C的规定,对使用产品应查验相关证件。
8.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手术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8.1.1灭菌前准备
清洗、包装、装载遵循WS310.2的要求。
8.1.2灭菌方法
8.1.2.1耐热、耐湿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8.1.2.2 不耐热、不耐湿手术器械 应采用低温灭菌方法。
8.1.2.3不耐热、耐湿手术器械 应首选低温灭菌方法,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灭菌剂浸泡灭菌。
8.1.2.4耐热、不耐湿手术器械可采用干热灭菌方法。
8.1.2.5外来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要求器械公司提供清洗、包装、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并遵循其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的要求进行灭菌。
8.1.2.6植入物医疗机构应要求器械公司提供植入物的材质、清洗、包装、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并遵循其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的要求进行灭菌,植入物灭菌应在生物监测结果合格后放行;紧急情况下植入物的灭菌,应遵循WS310.3的要求。
8.1.2.7 动力工具分气动式和电动式,一般由钻头、锯片、主机、输气连接线、电池等组成。应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对各种部件进行清洗、包装与灭菌。
8.2手术敷料的灭菌
8.2.1 灭菌前准备
8.2.1.1手术敷料灭菌前应存放于温度18℃~22℃,相对湿度35﹪~70﹪的环境。
8.2.1.2棉布类敷料可采用符合YY∕T 0698.2要求的棉布包装;棉纱类敷料可选用符合YY∕T 0698.2、YY∕T 0698.4、YY∕T 0698.5要求的医用纸袋、非织造布、皱纹纸或复合包装袋,采用小包装或单包装。
8.2.2 灭菌方法
8.2.2.1棉布类敷料和棉纱类敷料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8.2.2.2符合YY∕T0506.1要求的手术敷料,应根据材质不同选择相应的灭菌方法。
8.3手术缝线的灭菌
8.3.1手术缝线分类分为可吸收缝线和非吸收缝线。可吸收缝线包括普通肠线、铬肠线、人工合成可吸收缝线等。非吸收缝线包括医用丝线、聚丙烯缝线、聚酯缝线、尼龙线、金属线等。
8.3.2灭菌方法根据不同材质选择相应的灭菌方法。
8.3.3注意事项所有缝线不应重复灭菌使用。
8.4其他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应根据被灭菌物品的材质,采用适宜的灭菌方法。
9. 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9.1 消毒方法
9.1.1 中度危险性物品如口腔护理用具等耐热、耐湿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的物品如体温计(肛表或口表)、氧气面罩、麻醉面罩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9.1.2 通过管道间接与浅表体腔黏膜接触的器具如氧气湿化瓶、胃肠减压器、吸引器、引流瓶等的消毒方法如下:
a)耐高温、耐湿的管道与引流瓶应首选湿热消毒;
b)不耐高温的部分可采用中效或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c)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宜采用清洗消毒机进行清洗与消毒;
d)无条件的医院,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可采用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9.2 注意事项
9.2.1待消毒物品在消毒灭菌前应充分清洗干净。
9.2.2管道中有血迹等有机物污染时,应采用超声波和医用清洗剂浸泡清洗。清洗后的物品应及时进行消毒。
9.2.3 使用中的消毒剂应监测其浓度,在有效期内使用。
10.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10.1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10.2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便器可使用冲洗消毒器进行清洗消毒。
10.3患者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
10.3.1 医疗机构应保持床单元的清洁
10.3.2医疗机构应对床单元(含床栏、床头柜等)的表面进行定期清洁和(或)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时应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应采用合法、有效的消毒剂如复合季铵盐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或采用合法、有效的床单元消毒器进行清洗和(或)消毒,消毒剂或消毒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0.3.3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如床单、被套、枕套等,应一人一更换;患者住院时间长时,应每周更换;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用品应及时清洗与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
10.3.4间接接触患者的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应定期清洗与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患者等使用后的上述物品应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按医疗废物处置。
11.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11.1 朊病毒
11.1.1消毒方法
11.1.1.1 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宜选用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11.1.1.2可重复使用的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的高度危险组织(大脑、硬脑膜、垂体、眼、脊髓等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性物品,可选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消毒灭菌,且灭菌的严格程度逐步递增:
a) 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然后按WS310.2中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与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应采用134℃~138 ℃,18 min,或132 ℃,30min,或121℃ ,60min ;
b) 将使用后的物品采用清洗消毒机(宜选用具有杀朊病毒活性的清洗剂)或其他安全的方法去除可见污染物,然后浸泡于1 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 ,并置于压力蒸汽灭菌121℃,3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c) 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 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去除可见污染物,清水漂洗,置于开口盘内,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60min或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134℃灭菌6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11.1.1.3 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低度危险物品和一般物体表面应用清洁剂清洗,根据待消毒物品的材质采用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1mol/L氢氧化钠溶液擦拭或浸泡消毒,至少作用15min,并确保所有污染表面均接触到消毒剂。
11.1.1.4被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环境表面应用清洁剂清洗,采用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至少作用15min。为防止环境和一般物体表面污染,宜采用一次性塑料薄膜覆盖操作台,操作完成后按特殊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11.1.1.5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低度危险组织(脑脊液、肾、肝、脾、肺、淋巴结、胎盘等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传播朊病毒的风险还不清楚,可参照上述措施处理。
11.1.1.6 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朊病毒患者低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低度危险物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环境表面可只采取相应常规消毒方法处理。
11.1.1.7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其他无危险组织污染的跨度和高度危险物品,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a)清洗并按常规高水平消毒和灭菌程序处理;
b)除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的神经外科内镜外,其他内镜按照国家有关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处理;
c)采用标准消毒方法处理低度危险品和环境表面,可采用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处理。
11.1.2 注意事项
11.1.2.1当确诊患者感染朊病毒时,应告知医院感染管理及诊疗涉及的相应临床科室。培训相关人员朊病毒相关医院感染、消毒处理等知识。
11.1.2.2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使用后应立即处理,防止干燥;不应使用快速灭菌程序;没有按正确方法消毒灭菌处理的物品应召回重新按规定处理。
11.1.2.3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不能清洗和只能低温灭菌的,宜按特殊医疗废物处理。
11.1.2.4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11.1.2.5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的清洁与消毒。
11.2气体坏疽病原体
11.2.1消毒方法
11.2.1.1伤口的消毒 采用3%过氧化氢溶液冲洗,伤口周围皮肤可选择碘伏原液擦拭消毒。
11.2.1.2诊疗器械的消毒应先消毒,后清洗,再灭菌。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1000mg/L~2000 mg/L浸泡消毒30min~45min,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L~10 000 mg/L浸泡消毒≥60min,然后按规定清洗,灭菌。
11.2.1.3 物体表面的消毒 手术部(室)或换药室,每例感染患者之间应及时进行物体表面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11.2.1.4 环境表面消毒 手术部(室)、换药室、病房环境表面有明显污染时,随时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11.2.1.5 终末消毒手术结束、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终末消毒可采用3%过氧化氢或过氧乙酸熏蒸,3%过氧化氢按照20ml/m3气溶胶喷雾,过氧乙酸按照1g/m3加热熏蒸,温度70%~90%,密闭24h;5%过氧乙酸溶液按照2.5ml/m3气溶胶喷雾,温度为20%~40%。
11.2.1.6 织物患者用过的床单、被罩、衣物等单独收集,需重复使用时应专包密封,标识清晰,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清洗。
11.2.2 注意事项
11.2.2.1患者宜使用一次性器械、器具和物品。
11.2.2.2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防护和隔离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接触患者时应戴一次性手套,手卫生应遵循WS/T 313的要求。
11.2.2.3接触患者创口分泌物的纱布、布垫等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切除的组织如坏死肢体等双层封装,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置。
11.3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
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届时发布的规定要求。没有要求时,其消毒的原则为:在传播途径不明时, 应按照多种传播途径,确定消毒的范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光芽孢的剂量确定)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
12.皮肤与黏膜消毒
12.1皮肤消毒
12.1.1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12.1.1.1消毒方法
12.1.1.1.1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1.1.2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用时间1min~3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分数)脱碘。
12.1.1.1.3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1.1.4使用70%~80%(体积分数)乙醇溶液擦拭消毒2遍,作用3min。
12.1.1.1.5使用复方季铵盐消毒剂原液皮肤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min~5min。
12.1.1.1.6其他方法、有效的皮肤消毒产品,按照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12.1.1.2消毒范围
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等消毒方法主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5cm.中心静脉导管如短期中心静脉导管、PICC、植入式血管通路的消毒范围直径应﹥15cm,至少应大于敷料面积(10cm×12cm)。
12.1.2手术切口部位的皮肤消毒
12.1.2.1清洁皮肤
手术部位的皮肤应先清洁;对于***手术和处于重度免疫抑制状态的患者,术前可用抗菌或抑菌皂液或20 000mg/L葡萄糖酸氯己定擦拭洗净全身皮肤。
12.1.2.2消毒方法
12.1.2.2.1使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2min。
12.1.2.2.2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等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分数)脱碘。
12.1.2.2.3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2.2.4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术切口皮肤消毒产品,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12.1.2.3消毒范围
应在手术野及其外扩展≥15cm部位由内向外擦拭。
12.1.3病原微生物污染皮肤的消毒
12.1.3.1彻底冲洗。
12.1.3.2消毒 采用碘伏原液擦拭作用3min~5min,或用乙醇、异丙醇与氯己定配制成的消毒液等擦拭消毒,作用3min~5min。
12.2黏膜、伤口创面消毒
12.2.1擦拭法
12.2.1.1使用含有效碘1000mg/L~2000mg/L的碘伏擦拭,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1.2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2.1.3采用1000mg/L~2000mg/L季铵盐,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2冲洗法
12.2.2.1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水溶液冲洗或漱洗,至冲洗液或漱洗液变清为止。
12.2.2.2采用3%(30g/L)过氧化氢冲洗伤口、口腔含漱,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2.3使用含有效碘500mg/L的消毒液冲洗,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3注意事项
12.2.3.1其他合法、有效的黏膜、伤口创面消毒产品,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2.2.3.2如消毒液注明不能用于孕妇,则不可用于怀孕妇女的会阴部及阴道手术部位的消毒。
13 .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13.1清洁和消毒方法
13.1.1地面的清洁与消毒地面无明显污染时, 采用湿式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13.1.2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室内用品如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等的表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受到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13.1.3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检验科、急诊等病房与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与消毒,地面消毒采用400mg/L~7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min,物体表面消毒方法同地面或采用1000mg/L~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液擦拭。
13.2注意事项
地面和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遇到明显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所用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4 .清洁用品的消毒
14.1 手工清洗与消毒
14.1.1 擦拭布巾清洗干净,在250mg/L有效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干燥备用。
14.1.2 地巾 清洗干净,在5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干燥备用。
14.2 自动清洗与消毒
使用后的布巾、地巾等物品放入清洗机内,按照清洗器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清洗与消毒,一般程序包括水洗、洗涤剂洗、清洗、消毒、烘干,取出备用。
14.3 注意事项
布巾、地巾应分区使用
六、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卫生hand hygiene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2 洗手handwashing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3 卫生手消毒antiseptic handrubbing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3.4 外科手消毒surgical hand antisepsis
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3.5 常居菌resident skin flora
能从大部分人体皮肤上分离出来的微生物,是皮肤上持久的固有寄居菌,不易被机械的摩擦清除。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棒状杆菌类、丙酸菌属、不动杆菌属等。一般情况下不致病。
3.6 暂居菌transient skin flora
WS/T313—2009
寄居在皮肤表层,常规洗手容易被清除的微生物。直接接触患者或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可获得,可随时通过手传播,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
3.7 手消毒剂hand antiseptic agent
用于手部皮肤消毒,以减少手部皮肤细菌的消毒剂,如乙醇、异丙醇、氯己定、碘伏等。
3.7.1 速干手消毒剂alcohol-based hand rub
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包括水剂、凝胶和泡沫型。
3.7.2 免冲洗手消毒剂waterless antiseptic agent
主要用于外科手消毒,消毒后不需用水冲洗的手消毒剂。包括水剂、凝胶和泡沫型。
3.8 手卫生设施 hand hygiene facilities
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
4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
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施。
4.2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障洗手与手消毒的效果。
4.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5手卫生设施
5.1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
5.1.1 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1.2 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诊疗区域均宜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
5.1.3 应配备清洁剂。肥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盛放皂液的容器宜为一次性使用,重复使用的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皂液有浑浊或变色时及时更换,并清洁、消毒容器。
WS/T313—2009
5.1.4 应配备干手物品或者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5.1.5 应配备合格的速干手消毒剂。
5.1.6 手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5.1.7 卫生手消毒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b)宜使用一次性包装。
c)医务人员对选用的手消毒剂应有良好的接受性,手消毒剂无异味、无刺激性等。
5.2 外科手消毒设施
5.2.1 应配置洗手池。洗手池设置在手术间附近,水池大小、高矮适宜,能防止洗手水溅出,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易于清洁。洗手池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5.2.2 洗手池及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间的数量设置,水龙头数量应不少于手术间的数量,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触式。
5.2.3 应配备清洁剂,并符合5.1.3的要求。
5.2.4 应配备清洁指甲用品;可配备手卫生的揉搓用品。如配备手刷,刷毛应柔软,并定期检查,及时剔除不合格手刷。
5.2.5 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使用。
5.2.6 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采用非手触式。消毒剂宜采用一次性包装,重复使用的消毒剂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
5.2.7 应配备干手物品。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5.2.8 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6.1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b)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6.2 在下列情况下,医务人员应根据6.1的原则选择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a)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b)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
WS/T313—2009
口敷料等之后。
c)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d)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e)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f)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6.3 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
a)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6.4 医务人员洗手方法,见附录A。
6.5 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方法:
a)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b)严格按照附录A医务人员洗手方法A.3揉搓的步骤进行揉搓。
c)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
7外科手消毒
7.1 外科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先洗手,后消毒。
b)不同患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
7.2 洗手方法与要求
7.2.1 洗手之前应先摘除手部饰物,并修剪指甲,长度应不超过指尖。
7.2.2 取适量的清洁剂清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清洁双手时,应注意清洁指甲下的污垢和手部皮肤的皱褶处。
7.2.3 流动水冲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2.4 使用干手物品擦干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3 外科手消毒方法
7.3.1 冲洗手消毒方法 取适量的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2min~6min,用流动水冲净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无菌巾彻底擦干。流动水应达到GB 5749的规定。特殊情况水质达不到要求时,手术医师在戴手套前,应用醇类手消毒
剂再消毒双手后戴手套。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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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免冲洗手消毒方法取适量的免冲洗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直至消毒剂干燥。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4 注意事项
7.4.1 不应戴假指甲,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7.4.2 在整个手消毒过程中应保持双手位于胸前并高于肘部,使水由手部流向肘部。
7.4.3 洗手与消毒可使用海绵、其他揉搓用品或双手相互揉搓。
7.4.4 术后摘除外科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7.4.5 用后的清洁指甲用具、揉搓用品如海绵、手刷等,应放到指定的容器中;揉搓用品应每人使用后消毒或者一次性使用;清洁指甲用品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8手卫生效果的监测
8.1 监测要求
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等部门工作的医务人员手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医务人员手卫生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性微生物的检测。
8.2 监测方法
按照附录B进行。
8.3 手卫生合格的判断标准
细菌菌落总数符合4.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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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务人员洗手方法
A.1 在流动水下,使双手充分淋湿。
A.2 取适量肥皂(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A.3 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包括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A.3.1 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见图A.1。
A.3.2 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2。
A.3.3 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见图A.3。
A.3.4 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4。
A.3.5 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5。
A.3.6 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6。
A.4 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图A.1掌心相对揉搓图A.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揉图A.3手指交叉,掌心相对揉搓
图A.4弯曲手指关节在掌心揉搓图A.5拇指在掌中揉搓图 A.6指尖在掌心中揉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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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手卫生效果的监测方法
B.1 采样时间 在接触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前采样。
B.2 采样方法 被检者五指并拢,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浸湿的棉拭子在双手指曲面从指跟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涂擦过程中同时转动棉拭子;将棉拭子接触操作者的部分剪去,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及时送检。
B.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秒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 ml待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48℃的营养琼脂15ml~18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1℃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细菌菌落总数计算方法: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板上菌落数X 稀释倍数/采样面积(cm2)
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管理,提高医院感染暴发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源性感染暴发的报告及处置工作依照本规范管理。
第三条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范围,包括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和医院感染暴发。
第四条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的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订并落实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处置工作预案,有效控制医院感染暴发。
第七条 医院应当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及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医院感染暴发的防控和处置水平。
第九条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上情形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十三条 医院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上述情形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医院感染暴发信息,内容包括:医院感染暴发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感染初步诊断、累计感染人数、感染者目前健康状况、感染者主要临床症候群、疑似或者确认病原体、感染源、感染途径及事件原因分析、相关危险因素主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事件结果及下一步整改工作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上报医院感染暴发信息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发生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者医院感染暴发,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实施医疗救治,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院发生疑似或者确认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以及有关的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医院开展医院感染暴发的医疗救治及调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的危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水平。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本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处置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对医院感染暴发的调查处置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发现医院存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不及时,瞒报、缓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和谎报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特殊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指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依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医院感染。
(四)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五)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或者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现象。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1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
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十一、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Standard for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前 言
附录A~附录H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安华、任南、李六亿、文细毛、邓敏、李卫光、陆群、龚瑞娥、吕一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监测的管理与要求、监测方法及医院感染监测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有住院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年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2006年
3 术语和定义
3.1 医院感染监测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长期、系统、连续地收集、分析医院感染在一定人群中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和反馈给有关部门和科室,为医院感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2 患者日医院感染发病率 nosocomial infection incidence per patient-day
是一种累计暴露时间内的发病密度,指单位住院时间内住院患者新发医院感染的频率,单位住院时间通常用1000个患者住院日表示。
3.3全院综合性监测 hospital-wide surveillance
连续不断地对所有临床科室的全部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及其有关危险因素的监测。
3.4目标性监测 target surveillance
针对高危人群、高发感染部位等开展的医院感染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如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监测、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手术部位感染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性监测等。
3.5 抗菌药物 antimicrobial agents
具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含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等,部分也可以用于局部)的各种抗生素、磺胺类、咪唑类、硝咪唑类、喹诺酮类、呋喃类等化学药物。通常不包括抗寄生虫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结核药物和局部使用抗菌药物等。
3.6 抗菌药物使用率 usage rate of antibiotic
出院患者中使用抗菌药物的比率。
3.7 抗菌药物使用剂量 dose of antibiotic use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每日使用量。
3.8 规定日剂量频数(DDD频数) number ofDefined Daily Dose
为某一抗菌药物的总消耗量除以该药的规定日剂量。
4 监测的管理与要求
4.1 医院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通报制度,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分析发生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并应将医院感染监测控制质量纳入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体系。
4.2 医院应培养医院感染控制专职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识别医院感染暴发的意识与能力。发生暴发时应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3 医院应建立医院感染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感染暴发,医疗机构应报告所在地的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初次报告和订正报告,订正报告应在暴发终止后一周内完成。报告表见附录A。
4.3.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a)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b)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c)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4.3.2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h内进行报告:
a)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b)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c)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4.3.3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和医院感染暴发属于法定传染病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4.4医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如年计划、季度计划等。监测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方法、对象、时间等。
4.5医院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医院感染监测:
a)新建或未开展过医院感染监测的医院,应先开展全院综合性监测。监测时间应不少于2年。
b)已经开展2年以上全院综合性监测的医院应开展目标性监测。目标性监测持续时间应连续6个月以上。
c)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4.6人员与设施
4.6.1人员要求 医院应按每200张~250张实际使用病床,配备1名医院感染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接受监测与感染控制知识、技能的培训并熟练掌握。
4.6.2设施要求 医院应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中,完善医院感染监测系统与基础设施;医院感染监测设施运转正常。
5监测
5.1医院感染监测方法根据监测范围,分为全院综合性监测和目标性监测。
5.1.1全院综合性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B进行。
5.1.2目标性监测
5.1.2.1手术部位感染的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C进行。
5.1.2.2****及儿童重症监护病房(ICU)医院感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D进行。
5.1.2.3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E进行。
5.1.2.4细菌耐药性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F进行。
5.2医院感染调查方法
5.2.1患病率调查,了解住院患者医院感染患病率。具体调查方法按照附录G进行。
5.2.2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调查,帮助了解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具体调查方法按照附录H进行。
5.3监测信息的收集
5.3.1宜主动收集资料。
5.3.2患者感染信息的包括查房、病例讨论、查阅医疗与护理记录、实验室与影像学报告和其他部门的信息。
5.3.3病原学信息的收集包括临床微生物学、病毒学、病理学和血清学检查结果。
5.3.4收集和登记患者基本资料、医院感染信息、相关危险因素、病原体及病原菌的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和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表
□初次 □订正
A.1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A.2 发生地点: 医院(妇幼保健院) 病房(病区)
A.3 感染初步诊断: ;*医院感染诊断:
A.4 可能病原体: ; *医院感染病原体:
A.5 累计患者数: 例, *感染患者数: 例
A.6 患者感染预后情况:痊愈 例,正在治疗 例,病危 例,死亡 例
A.7可能传播途径:呼吸道()、消化道()、接触传播()、血液体液()、医疗器械(侵入性操作)()、不明()、 *传播途径:
A.8 可能感染源:患者、医务人员、医疗器械、医院环境、食物、药物、探视者、陪护者、感染源不明。 *感染源:
A.9 感染患者主要相同临床症状:
A.10 医院环境卫生学主要监测结果:
A.11 感染患者主要影像学检查结果(X光、CT、MRI、B超):
A.12 感染患者主要病原学检查结果(涂片革兰染色、培养、病毒检测结果、血清学检查结果、同源性检查结果等):
A.13 暴发的详细描述(主要包括暴发开始时间、地点、罹患情况、主要临床表现与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查处置经过与效果、暴发原因初步分析、*需要总结的经验等):
报告单位: 填表人: 报告日期: 联系人电话(手机):
详细通讯地址与邮政编码:
填表注意事项:分初次报告和订正报告,请标明并逐项填写,带*号的内容供订正报告时填写。暴发事件的详细描述本表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全院综合性监测
B.1 监测对象住院患者(监测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时可包括出院后一定时期内的患者)和医务人员。
B.2 监测内容(最小数据量要求)
B.2.1 基本情况: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年龄、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疾病诊断、疾病转归(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其他)、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
B.2.2 医院感染情况:感染日期、感染诊断、感染与原发疾病的关系(无影响、加重病情、直接死亡、间接死亡)、医院感染危险因素(中心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使用呼吸机、气管插管、气管切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放射治疗、抗肿瘤化学治疗、免疫抑制剂)及相关性、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病原体名称、药物敏感试验结果。
B.2.3 监测月份患者出院情况:按科室记录出院人数,按疾病分类记录出院人数,按高危疾病记录出院人数,按科室和手术切口类型记录出院人数;或者同期住院患者住院日总数。
B.3 监测方法宜采用主动监测,感染控制专职人员主动、持续地对调查对象的医院感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与记录。
B.3.1 各医院应建立医院感染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医师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
B.3.2 各医院应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并付诸实施。
B.3.3 专职人员应以查阅病历和临床调查患者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医院感染病例。
B.3.4 医院感染资料的来源,包括以患者为基础和以实验室检查结果为基础的信息。
B.4 资料分析
B.4.1 医院感染发病率
医院感染(例次)发病率=同期新发医院感染病例(例次)数×100%(式B.1)
观察期间危险人群人数
观察期间危险人群人数以同期出院人数替代。
B.4.2 日医院感染发病率
日医院感染(例次)发病率=观察期间内医院感染新发病例(例次)数×1000‰ (式B.2)
同期住院患者住院日总数
B.5 总结和反馈结合历史同期和上月医院感染发病率资料,对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分析建议。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手术部位感染监测
C.1 监测对象 被选定监测手术的所有择期和急诊手术患者。
C.2 监测内容
C.2.1 基本资料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年龄、调查日期、疾病诊断、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
C.2.2 手术资料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手术腔镜使用情况、危险因素评分标准(见表C.1),包括手术持续时间、手术切口清洁度分类、美国麻醉协会(ASA)评分(见表C.2)、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手术医师。
C.2.3 手术部位感染资料感染日期与诊断、病原体。
C.3监测方法
C.3.1 宜采用主动的监测方法;也可专职人员监测与临床医务人员报告相结合;宜住院监测与出院监测相结合。
C.3.2 每例监测对象应填写手术部位感染监测登记表。
表C.1危险因素评分标准
危险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手术时间(h) ≤75百分位数 0
>75百分位数 1
切口清洁度 清洁、清洁—污染 0
污染 1
ASA评分 I、II 0
III、IV、V 1
表C.2ASA评分表
分级 分值 标 准
I级 1 健康。除局部病变外,无全身性疾病。如全身情况良好的腹股沟疝。
II级 2 有轻度或中度的全身疾病。如轻度糖尿病和贫血,新生儿和80岁以上老年人。
III级 3 有严重的全身性疾病,日常活动受限,但未丧失工作能力。如重症糖尿病。
IV级 4 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全身性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
V级 5 病情危急,属紧急抢救手术。如主动脉瘤破裂等。
C.4 资料分析
C.4.1 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
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指定时间内某种手术患者的手术部位感染数×100%(式C.1)
指定时间内某种手术患者数
C.4.2 不同危险指数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
某危险指数手术感染发病率=指定手术该危险指数患者的手术部位感染数×100% (式C.2)
指定手术某危险指数患者的手术数
C.4.3 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
C.4.3.1 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
某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该医师在该时期的手术部位感染病例数×100%(式C.3)
某医师在某时期进行的手术病例数
C.4.3.2不同危险指数等级的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
某医师不同危险指数感染发病专率=
该医师不同危险指数等级患者的手术部位感染例数×100%(式C.4)
某医师不同危险指数等级患者手术例数
C.4.3.3 平均危险指数
平均危险指数=∑(危险指数等级×手术例数) (式C.5)
手术例数总和
C.4.3.4 医师调正感染发病专率
医师调正感染发病专率= 某医师的感染专率 (式C.6)
某医师的平均危险指数等级
C.5 总结和反馈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建议。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及儿童生病监护病房(ICU)医院感染监测
D.1 ICU感染
指患者在ICU发生的感染,即患者住进ICU时,该感染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患者转出ICU到其它病房后,48小时内发生的感染仍属ICU感染。
D.2 监测对象 ICU患者。
D.3 监测内容
D.3.1 基本资料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疾病转归(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其他)。
D.3.2 医院感染情况感染日期、感染诊断、感染与侵入性操作相关性(中心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使用呼吸机)、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检出病原体名称、药物敏感结果。
D.3.3 ICU患者日志 每日记录新住进患者数、住在患者数、中心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及使用呼吸机人数、记录临床病情分类等级及分值(表D.1)。
表D.1临床病情分类标准及分值
分类级别 分值 分类标准
A级 1分 需要常规观察,不需加强护理和治疗,(包括手术后只需观察的患者)。这类患者常在48h内从ICU转出。
B级 2分 病情稳定,但需要预防性观察,不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的患者,例如某些患者因需要排除心肌炎、心肌梗死以及因需要服药而在ICU过夜观察。
C级 3分 病情稳定,但需要加强护理和/或监护的患者,如昏迷患者或出现慢性肾衰的患者。
D级 4分 病情不稳定,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需要经常评价和调整治疗方案的患者。如心律不齐、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但尚未出现昏迷、休克、DIC)。
E级 5分 病情不稳定,且处于昏迷或休克状态,需要心肺复苏或需要加强护理治疗,并需要经常评价护理和治疗效果的患者。
D.4 监测方法
D.4.1 宜采用主动监测,也可专职人员监测与临床医务人员报告相结合。
D.4.2 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
D.4.3 每天填写ICU患者日志,见表D.2。
D.4.4 ICU患者各危险等级登记表,见表D.3。
表D.2 ICU患者日志
ICU科别: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综合、其他
监测月份: 年月
日期 新住进患者数a 住在患者数b 留置导尿管患者数c 中心静脉插管患者数d 使用呼吸机患者数e
1
2
3 …… …… …… …… ……
……
31
合计
a:指当日新住进ICU的患者。
b:包括新住进和已住进ICU的患者。
c、d、e:均指当日使用的患者数。
f:为ICU患者日志各项的累计。
D.4.5 临床病情等级评定对当时住在ICU的患者按“临床病情分类标准及分值”(表D.1)进行病情评定,每周一次(时间相对固定),按当时患者的病情进行评定。每次评定后记录各等级(A、B、C、D及E级)的患者数(见表D.3)。
表D.3ICU患者各危险等级登记表
临床病情等级 分值 第1周 第2周 第3周 第4周
A 1
B 2
C 3
D 4
E 5
D.5资料分析
D.5.1 病例感染发病率和患者日感染发病率
病例(例次)感染发病率=感染患者(例次)数×100%(式D.1)
处在危险中的患者数
患者(例次)日感染发病率=感染患者(例次)数×1000‰(式D.2)
患者总住院日数
D.5.2 器械使用率及其相关感染发病率
D.5.2.1 器械使用率
尿道插管使用率= 尿道插管患者日数×100%(式D.3)
患者总住院日数
中心静脉插管使用率= 中心静脉插管日数×100%(式D.4)
患者总住院日数
呼吸机使用率=使用呼吸机日数×100%(式D.5)
患者总住院日数
总器械使用率= 总器械使用日数 ×100%(式D.6)
患者总住院日数
D.5.2.2 器械相关感染发病率
泌尿道插管相关泌尿道感染发病率= 尿道插管患者中泌尿道感染人数 ×1000‰ (式D.7)
患者尿道插管总日数
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 中心静脉插管患者中血流感染人数×1000‰(式D.8)
患者中心静脉插管总日数
呼吸机相关肺炎感染发病率=使用呼吸机患者人中肺炎人数×1000‰(式D.9)
患者使用呼吸机总日数
D.5.3调整感染发病率
D.5.3.1 平均病情严重程度(分)
平均病情严重程度(分)=每周根据临床病情分类标准评定的患者总分值(式D.10)
每周参加评定的ICU患者总数
D.5.3.2调整感染发病率
调整感染发病率=患者(例次)感染率 (式D.11)
平均病情严重程度
D.6总结和反馈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分析建议。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
E.1新生儿病房(包括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发生在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感染。
E.2 监测对象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诊断和治疗的新生儿。
E.3 监测内容
E.3.1 基本资料住院号、姓名、性别、天数、出生体重(BW,分≤1000g,1001g~1500 g,1501 g ~2500 g,>2500 g四组。以下体重均指出生体重)。
E.3.2医院感染情况感染日期、感染诊断、感染与侵入性操作相关性(脐或中心静脉插管、使用呼吸机)、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检出病原体名称、药物敏感结果。
E.3.3新生儿日志按新生儿体重每日记录新住进新生儿数、住在新生儿数、脐或中心静脉插管及使用呼吸机新生儿数。
E.4监测方法
E.4.1宜采用主动监测:也可专职人员监测与临床医务人员报告相结合。
E.4.2新生儿发生感染时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
E.4.3填写新生儿病房日志(表E.1)和月报表(表E.2)。
表E.1新生儿病房日志
监测月份: 年 月
BW≤1000g BW 1001g~1500g BW 1501g~2500g BW>2500g
日期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新生儿数b 脐
/
中心静脉插管数c 使用呼吸机数d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新生儿数b 脐
/
中心静脉插管数c 使用呼吸机数d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新生儿数b 脐
/
中心静脉插管数c 使用呼吸机数d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新生儿数b 脐
/
中心静脉插管数c 使用呼吸机数d
1
……
31
合计
a:指当日新住进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新生儿数。
b:指当日住在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新生儿数,包括新住进和已住进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新生儿。
c:指当日应用该器械的新生儿数。若患者既置脐导管又置中心静脉导管,只记数一次。
d:指当日应用该器械的新生儿数。
表E.2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月报表
监测时间: 年月
体重组别(g) 新住进新生儿数 已经住在新生儿数 脐或中心静脉导管使用日数 使用呼吸机日数
≤1000
1001~1500
1501~2500
>2500
E.5资料分析
E.5.1日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日感染发病率= 不同出生体重组感染新生儿数×1000‰(式E.1)
不同出生体重组总住院日数
E.5.2器械使用率及其相关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不同体重组新生儿脐或中心静脉导管使用日数×100%(式E.2)
血管导管使用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总住院日数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使用呼吸机日数×100% (式E.3)
呼吸机使用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总住院日数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不同体重组新生儿器械(血管导管+呼吸机)应用日数×100%(式E.4)
总器械使用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住院日数
E.5.2.2器械相关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血管= 不同体重组脐或中心静脉插管血流感染新生儿数×1000‰
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脐或中心静脉插管日数 (式E.5)
不同体重呼吸机相关= 不同体重组使用呼吸机新生儿肺炎人数 ×1000‰
肺炎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使用呼吸机日数 (式E.6)
E.6 总结和反馈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建议。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细菌耐药性监测
F.1 细菌耐药性监测:监测临床分离细菌耐药性发生情况,包括临床上一些重要的耐药细菌的分离率,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泛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PDR-AB)和泛耐药的铜绿假单胞菌(PDR-PA),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的革兰阴性细菌等。
F.2 监测调查对象:临床标本分离的病原菌。
F.3 监测内容:细菌,抗菌药物,药物敏感结果。
F.4 监测方法:统计、分析微生物室分离的细菌和药物敏感结果。
F.5资料分析
F.5.1 不同病原体的构成比。
F.5.2 主要革兰阳性细菌的构成比及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3 主要革兰阴性细菌的构成比及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4 MRSA占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构成比及分离绝对数,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5 泛耐药鲍曼不动杆菌(PDR-AB)和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PDR-PA)的构成比及绝对分离数。
F.5.6 VRE占肠球菌属细菌的构成比及分离绝对数,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7 革兰阳性细菌产ESBLs的构成比及分离绝对数,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6总结和反馈结合以往资料总结并公布监测结果,向临床医师和医院药事管理机构反馈。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
G.1 调查对象指定时间段内所有住院患者。
G.2 调查内容
G.2.1 基本资料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性别 、年龄、调查日期、疾病诊断、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
G.2.2 医院感染情况感染日期、感染诊断、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动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使用呼吸机、气管插管、气管切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放射治疗、抗肿瘤化学治疗、免疫抑制剂)及相关性、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检出病原体名称。
G.2.3 按科室记录应调查人数与实际调查人数。
G.3 调查方法
G.3.1 应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计划,培训调查人员。
G.3.2 应以查阅运行病历和床旁调查患者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G.3.3 填写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表。
G.3.4 每病区(室)填写床旁调查表。
G.4 资料分析
G.4.1 医院感染患病率
医院感染患病率=同期存在的新旧医院感染例(次)数×100%(式G.1)
观察期间实际调查的住院患者人数
G.4.2 实查率
实查率= 实际调查住院患者数×100% (式G.2)
应调查住院患者数
G.5 总结和反馈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调查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调查结果和建议。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调查
H.1 目的:调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促进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预防耐药菌的产生。
H.2 调查对象住院(出院)病历和门诊处方。
H.3 调查内容
H.3.1 基本资料调查日期、住院号、科室、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
H.3.2 使用抗菌药物资料感染诊断(全身感染、局部感染、无感染),用药方式(全身、局部),用药目的(治疗用药、预防用药、预防加治疗用药),联合用药(单用、二联、三联、四联及以上),细菌培养结果,使用抗菌药物名称,使用日剂量,用药天数,给药途径(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其他)。
H.4 调查方法
H.4.1 可采用普查和抽样调查方法,调查某日或某时间段住院(出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H.4.2 宜采用专职人员与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共同调查出院病历、运行病历或门诊处方。
H.5 资料分析
H.5.1 出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出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100﹪ (式H.1)
调查患者数
H.5.2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100﹪ (式H.2)
调查患者数
H.5.3 每千住院日某抗菌药物的DDD频数
每千住院日某抗菌药物的DDD频数= 抗菌药物的DDD频数×1000‰ (式H.3)
累计住院日数
H.5.4 治疗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
治疗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治疗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100﹪ (式H.4)
总的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
H.5.5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100﹪ (式H.5)
总的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
H.5.6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数×100﹪ (式H.6)
调查处方数
H.6 总结和反馈
抗菌药物调查资料应及时进行总结和反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实施后再进行评价。
十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卫医发2号
【颁布时间】 2001-01-02
【生效时间】 2001-01-02
【时效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和监测的准确率,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日
附件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医院感染定义
医院感染(Nosocomial Infection, Hospital Infection 或 Hospital acquired Infection)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说明:
一、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
1.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医院感染
1.皮肤粘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现。
2.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
3.新生儿经胎盘获得(出生后48小时内发病)的感染,如单纯疱疹、弓形体病、水痘等。
4.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医院内急性发作。
医院感染按临床诊断报告,力求做出病原学诊断。
呼吸系统
一、上呼吸道感染
临床诊断
发热(≥38.0℃超过2天),有鼻咽、鼻旁窦和扁桃腺等上呼吸道急性炎症表现。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涂片或培养可发现有意义的病原微生物。
说明:
必须排除普通感冒和非感染性病因(如过敏等)所致的上呼吸道急性炎症。
二、下呼吸道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患者出现咳嗽、痰粘稠,肺部出现湿罗音,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发热。
⑵白细胞总数和(或)嗜中性粒细胞比例增高。
⑶X线显示肺部有炎性浸润性病变。
2.慢性气道疾患患者稳定期(慢性支气管炎伴或不伴阻塞性肺气肿、哮喘、支气管扩张症)继发急性感染,并有病原学改变或X线胸片显示与入院时比较有明显改变或新病变。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六条之一即可诊断。
1.经筛选的痰液,连续两次分离到相同病原体。
2.痰细菌定量培养分离病原菌数≥106cfu/ml.
3.血培养或并发胸腔积液者的胸液分离到病原体。
4.经纤维支气管镜或人工气道吸引采集的下呼吸道分泌物病原菌数≥ 105cfu/ml;经支气管肺泡灌洗(BAL)分离到病原菌数≥104cfu/ml;或经防污染标本刷(PSB)、防污染支气管肺泡灌洗(PBAL)采集的下呼吸道分泌物分离到病原菌,而原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包括支气管扩张者病原菌数必须≥103cfu/ml.
5.痰或下呼吸道采样标本中分离到通常非呼吸道定植的细菌或其它特殊病原体。
6.免疫血清学、组织病理学的病原学诊断证据。
说明:
1.痰液筛选的标准为痰液涂片镜检鳞状上皮细胞<10个/低倍视野和白细胞>25个/ 低倍视野或鳞状上皮细胞:白细胞≤1:2.5;免疫抑制和粒细胞缺乏患者见到柱状上皮细胞或锥状上皮细胞与白细胞同时存在,白细胞数量可以不严格限定。
2.应排除非感染性原因如肺栓塞、心力衰竭、肺水肿、肺癌等所致的下呼吸道的胸片的改变。
3.病变局限于气道者为医院感染气管-支气管炎;出现肺实质炎症(X线显示)者为医院感染肺炎(包括肺脓肿),报告时需分别标明。
三、胸膜腔感染
临床诊断
发热,胸痛,胸水外观呈脓性、或带臭味、常规检查白细胞计数 ≥1000×106/L.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胸水培养分离到病原菌。
2.胸水普通培养无菌生长,但涂片见到细菌。
说明:
1.胸水发现病原菌,则不论胸水性状和常规检查结果如何,均可作出病原学诊断。
2.应强调胸水的厌氧菌培养。
3.邻近部位感染自然扩散而来的胸膜腔感染,如并发于肺炎、支气管胸膜
瘘、肝脓肿者不列为医院感染;诊断操作促使感染扩散者则属医院感染。若肺炎系医院感染,如其并发脓胸按医院感染肺炎报告,另加注括号标明脓胸。
4.结核性胸膜炎自然演变成结核性脓胸不属于医院感染。
5.病人同时有上呼吸道和下呼吸道感染时,仅需报告下呼吸道感染。
心血管系统
一、侵犯心脏瓣膜(包括人工心瓣膜)的心内膜炎
临床诊断
病人至少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明确原因可以解释:发热、新出现心脏杂音或杂音发生变化、栓塞性改变、皮肤异常表现(如淤斑、出血、疼痛性皮下肿块)、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脏传导异常,并合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1.外科手术或病理组织学发现心脏赘生物。
2.超声心动图发现赘生物的证据。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心脏瓣膜或赘生物培养出病原体。
2.临床诊断基础上,两次或多次血液培养阳性。
3.临床诊断基础上,心脏瓣膜革兰染色发现病原菌。
二、心肌炎或心包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病人至少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明确原因可以解释:发热、胸痛、奇脉、心脏扩大,并合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有心肌炎或心包炎的异常心电图改变。
⑵心脏组织病理学检查证据。
⑶影像学发现心包渗出。
2.病人pound;1岁至少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明确原因可以解释:发热、胸痛、奇脉或心脏扩大,呼吸暂停,心动过缓,并至少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有心肌炎或心包炎的异常心电图改变。
⑵心脏组织病理学检查证据。
⑶影像学发现心包渗出。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心包组织培养出病原菌或外科手术∕针吸取物培养出病原体。
2.在临床诊断基础上,血中抗体阳性(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血液系统
一、血管相关性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静脉穿刺部位有脓液排出,或有弥散性红斑(蜂窝组织炎的表现)。
2.沿导管的皮下走行部位出现疼痛性弥散性红斑并除外理化因素所致。
3.经血管介入性操作,发热>38℃,局部有压痛,无其它原因可解释。
病原学诊断
导管尖端培养和/或血液培养分离出有意义的病原微生物。
说明:
1.导管管尖培养其接种方法应取导管尖端5cm,在血平板表面往返滚动一次,细菌菌数 ≥15cfu/平板即为阳性。
2.从穿刺部位抽血定量培养,细菌菌数≥100cfu/ml,或细菌菌数相当于对侧同时取血培养的4-10倍;或对侧同时取血培养出同种细菌。
二、败血症
临床诊断
发热>38℃或低体温<36℃,可伴有寒战,并合并下列情况之一:
1.有入侵门户或迁徙病灶。
2.有全身中毒症状而无明显感染灶。
3.有皮疹或出血点、肝脾肿大、血液中性粒细胞增多伴核左移,且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
4.收缩压低于12kPa(90mmHg),或较原收缩压下降超过5.3kPa(40mmHg)。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血液培养分离出病原微生物。
2.血液中检测到病原体的抗原物质。
说明:
1.入院时有经血液培养证实的败血症,在入院后血液培养又出现新的非污染菌,或医院败血症过程中又出现新的非污染菌,均属另一次医院感染败血症。
2.血液培养分离出常见皮肤菌,如类白喉杆菌、肠杆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丙酸杆菌等,需不同时间采血,有两次或多次培养阳性。
3.血液中发现有病原体抗原物质,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乙种溶血性链球菌,必须与症状、体征相符,且与其它感染部位无关。
4.血管相关败(菌)血症属于此条,导管相关动静脉炎计入心血管感染。
5.血培养有多种菌生长,在排除污染后可考虑复数菌败血症。
三、输血相关感染
常见有病毒性肝炎(乙、丙、丁、庚型等)、艾滋病、巨细胞病毒感染、疟疾、弓形体病等。
临床诊断
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三种情况才可诊断。
1.从输血至发病,或从输血至血液中出现病原免疫学标志物的时间超过该病原体感染的平均潜伏期。
2.受血者受血前从未有过该种感染,免疫学标志物阴性。
3.证实供血员血液存在感染性物质,如:血中查到病原体、免疫学标志物阳性、病原DNA或RNA阳性等。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血液中找到病原体。
2.血液特异性病原体抗原检测阳性,或其血清在IgM抗体效价达到诊断水平, 或双份血清IgG呈4倍升高。
3.组织或体液涂片找到包涵体。
4.病理活检证实。
说明:
1.病人可有症状、体征,也可仅有免疫学改变。
2.艾滋病潜伏期长,受血者在受血后6个月内可出现HIV抗体阳性,后者可作为初步诊断依据,但需进一步进行确证试验。
腹部和消化系统
一、感染性腹泻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急性腹泻,粪便常规镜检白细胞≥10个/高倍视野。
2.急性腹泻,或伴发热、恶心、呕吐、腹痛等。
3.急性腹泻每天3次以上,连续2天,或1天水泻5次以上。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粪便或肛拭子标本培养出肠道病原体。
2.常规镜检或电镜直接检出肠道病原体。
3.从血液或粪便中检出病原体的抗原或抗体,达到诊断标准。
4.从组织培养的细胞病理变化(如毒素测定)判定系肠道病原体所致。
说明:
1.急性腹泻次数应≥3次/24小时。
2.应排除慢性腹泻的急性发作及非感染性因素如诊断治疗原因、基础疾病、心理紧张等所致的腹泻。
二。胃肠道感染
临床诊断
患者出现发热(≥38℃)、恶心、呕吐和(或)腹痛、腹泻,无其它原因可解释。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从外科手术或内镜取得组织标本或外科引流液培养出病原体。
2.上述标本革兰染色或氢氧化钾浮载片可见病原体、多核巨细胞。
3.手术或内镜标本显示感染的组织病理学证据。
三、抗菌药物相关性腹泻
临床诊断
近期曾应用或正在应用抗生素,出现腹泻,可伴大便性状改变如水样便、血便、粘液脓血便或见斑块条索状伪膜,可合并下列情况之一:
1.发热≥38℃。
2.腹痛或腹部压痛、反跳痛。
3.周围血白细胞升高。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大便涂片有菌群失调或培养发现有意义的优势菌群。
2.如情况许可时作纤维结肠镜检查见肠壁充血、水肿、出血,或见到2mm-20mm灰黄(白)色斑块伪膜。
3.细菌毒素测定证实。
说明:
1.急性腹泻次数≥3次/24小时。
2.应排除慢性肠炎急性发作或急性胃肠道感染及非感染性原因所致的腹泻。
四。病毒性肝炎
临床诊断
有输血或应用血制品史、不洁食物史、肝炎接触史,出现下述症状或体征中的任何两项并有肝功能异常,无其它原因可解释。
1.发热。
2.厌食。
3.恶心、呕吐。
4.肝区疼痛。
5.黄疸。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血清甲、乙、丙、丁、戊、庚等任何一种肝炎病毒活动性标志物阳性。
说明:
应排除非感染性病因(如:α1-抗胰蛋白酶缺乏、酒精、药物等)和胆道疾病引起的肝炎或损害。
五、腹(盆)腔内组织感染
包括胆囊、胆道、肝、脾、胰、腹膜、膈下、盆腔、其它组织或腔隙的急性感染,含持续腹膜透析继发性腹膜炎。
临床诊断
具有下列症状、体征中任何两项,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同时有检验、影像学检查的相应异常发现。
1.发热sup3;38℃。
2.恶心、呕吐。
3.腹痛、腹部压痛或反跳痛或触及包块状物伴触痛。
4.黄疸。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经手术切除、引流管、穿刺吸引或内镜获取的标本检出病原体。
2.血培养阳性,且与局部感染菌相同或与临床相符。
说明:
1.应排除非生物因子引起的炎症反应及慢性感染的急性发作。
2.原发性脏器穿孔所致的感染不计为医院感染。
六。腹水感染
临床诊断
腹水原为漏出液,出现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腹水检查变为渗出液。
2.腹水不易消除,出现腹痛、腹部压痛或反跳痛。腹水常规检查白细胞 >200×106/L,中性粒细胞 >25%.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腹水细菌培养阳性。
中枢神经系统
一、细菌性脑膜炎、脑室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发热、颅高压症状(头痛、呕吐、婴儿前囟张力高、意识障碍)之一、脑膜刺激征(颈抵抗、布、克氏征阳性、角弓反张)之一、脑脊液(CSF)炎性改变。
2.发热、颅高压症状、脑膜刺激症、及脑脊液白细胞轻至中度升高,或经抗菌药物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脑脊液恢复正常。
3.在应用抗生素过程中,出现发热、不典型颅高压症状体征、脑脊液白细胞轻度增多,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脑脊液中抗特异性病原体的IgM达诊断标准,或IgG呈4倍升高,或脑脊液涂片找到细菌。
⑵有颅脑侵袭性操作(如颅脑手术、颅内穿刺、颅内植入物)史,或颅脑外伤或腰椎穿刺史。
⑶脑膜附近有感染灶(如头皮切口感染、颅骨骨髓炎等)或有脑脊液漏者。
⑷新生儿血培养阳性。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脑脊液中培养出病原菌。
2.脑脊液病原微生物免疫学检测阳性。
3.脑脊液涂片找到病原菌。
说明:
1.一岁以内婴儿有发热(>38℃)或低体温(<36℃),出现意识障碍、呼吸暂停或抽搐,如无其它原因可解释,应疑有脑膜炎并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2.老年人反应性低,可仅有嗜睡、意识活动减退、定向困难表现,应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3.细菌性脑膜炎与创伤性脑膜炎、脑瘤脑膜反应的区别要点是脑脊液糖量的降低,C-反应蛋白增高等。
二、颅内脓肿(包括脑脓肿、硬膜下和硬膜外脓肿等)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发热、颅高压症状之一、颅内占位体征(功能区定位征),并具有以下影像学检查证据之一:
⑴CT扫描。
⑵脑血管造影。
⑶核磁共振扫描。
⑷核素扫描。
2.外科手术证实。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穿刺脓液或组织活检找到病原体,或细菌培养阳性。
三、椎管内感染
包括硬脊膜下脓肿和脊髓内脓肿。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发热、有神经定位症状和体征或局限性腰背痛和脊柱运动受限,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⑴棘突及棘突旁有剧烈压痛及叩击痛。
⑵神经根痛。
⑶完全或不完全脊髓压迫征。
⑷检查证实:脊髓CT、椎管内碘油造影、核磁共振、X线平片、脑脊液蛋白及白细胞增加并奎氏试验有部分或完全性椎管梗阻。
2.手术证实。
病原学诊断
手术引流液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并发脑膜炎的椎管内感染,归入细菌性脑膜炎统计报告。
2.此类医院感染少见,多发生于败血症、脊柱邻近部位有炎症、脊柱外伤或手术有高位椎管麻醉史者。
3.应排除败血症的转移性病灶或脊柱及其临近部位炎症的扩散所致。
泌尿系统
临床诊断
患者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尿路刺激症状,或有下腹触痛、肾区叩痛,伴或不伴发热,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尿检白细胞男性≥5个/高倍视野,女性≥10个/高倍视野,插导尿管患者应结合尿培养。
2.临床已诊断为泌尿道感染,或抗菌治疗有效而认定的泌尿道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清洁中段尿或导尿留取尿液(非留置导尿)培养革兰阳性球菌菌数≥ 104cfu/ml、革兰阴性杆菌菌数≥105cfu/ml.
2.耻骨联合上膀胱穿刺留取尿液培养细菌菌数≥103cfu/ml.
3.新鲜尿液标本经离心应用相差显微镜检查(1×400),在30个视野中有半数视野见到细菌。
4.无症状性菌尿症:患者虽然无症状,但在近期(通常为1周)有内镜检查或留置导尿史,尿液培养革兰阳性球菌浓度≥104cfu/ml、革兰阴性杆菌浓度≥105cfu/ml,应视为泌尿系统感染。
说明:
1.非导尿或穿刺尿液标本细菌培养结果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细菌,需考虑污染可能,建议重新留取标本送检。
2.尿液标本应及时接种。若尿液标本在室温下放置超过2小时,即使其接种培养结果细菌菌数≥104或105cfu/ml,亦不应作为诊断依据,应予重新留取标本送检。
3.影像学、手术、组织病理或其它方法证实的、可定位的泌尿系统(如肾、肾周围组织、输尿管、膀胱、尿道)感染,报告时应分别标明。
手术部位
一、表浅手术切口感染
仅限于切口涉及的皮肤和皮下组织,感染发生于术后30天内。
临床诊断
具有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表浅切口有红、肿、热、痛,或有脓性分泌物。
2.临床医师诊断的表浅切口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创口包括外科手术切口和意外伤害所致伤口,为避免混乱,不用“创口感染”一词,与伤口有关感染参见皮肤软组织感染诊断标准。
2.切口缝合针眼处有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不属于切口感染。
3.切口脂肪液化,液体清亮,不属于切口感染。
二、深部手术切口感染
无植入物手术后30天内、有植入物(如人工心脏瓣膜、人造血管、机械心脏、人工关节等)术后1年内发生的与手术有关并涉及切口深部软组织(深筋膜和肌肉)的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上述规定,并具有下述四条之一即可诊断。
1.从深部切口引流出或穿刺抽到脓液,感染性手术后引流液除外。
2.自然裂开或由外科医师打开的切口,有脓性分泌物或有发热≥38℃,局部有疼痛或压痛。
3.再次手术探查、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涉及深部切口脓肿或其它感染证据。
4.临床医师诊断的深部切口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细菌培养阳性。
三、器官(或腔隙)感染
无植入物手术后30天、有植入物手术后1年内发生的与手术有关(除皮肤、皮下、深筋膜和肌肉以外)的器官或腔隙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上述规定,并具有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引流或穿刺有脓液。
2.再次手术探查、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涉及器官(或腔隙)感染的证据。
3.由临床医师诊断的器官(或腔隙)感染。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临床和(或)有关检查显示典型的手术部位感染,即使细菌培养阴性,亦可以诊断。
2.手术切口浅部和深部均有感染时,仅需报告深部感染。
3.经切口引流所致器官(或腔隙)感染,不须再次手术者,应视为深部切口感染。
皮肤和软组织
一、皮肤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皮肤有脓性分泌物、脓疱、疖肿等。
2.患者有局部疼痛或压痛,局部红肿或发热,无其它原因解释者。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从感染部位的引流物或抽吸物中培养出病原体。
2.血液或感染组织特异性病原体抗原检测阳性。
二、软组织感染
软组织感染包括:坏死性筋膜炎、感染性坏疽、坏死性蜂窝组织炎、感染性肌炎、淋巴结炎及淋巴管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从感染部位引流出脓液。
2.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有感染。
3.患者有局部疼痛或压痛、局部红肿或发热,无其它原因解释。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血液特异性病原体抗原检测阳性,或血清IgM抗体效价达到诊断水平,或双份血清IgG呈4倍升高。
2.从感染部位的引流物或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三、褥疮感染
褥疮感染包括:褥疮浅表部和深部组织感染。
临床诊断
褥疮局部红、压痛或褥疮边缘肿胀,并有脓性分泌物。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培养阳性。
四、烧伤感染
临床诊断
烧伤表面的形态或特点发生变化,如:焦痂迅速分离,焦痂变成棕黑、黑或紫罗兰色,烧伤边缘水肿。同时具有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创面有脓性分泌物。
2.患者出现发热>38℃或低体温<36℃,合并低血压。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血液培养阳性并除外有其它部位感染。
2.烧伤组织活检显示微生物向临近组织浸润。
说明:
1.单纯发热不能诊断为烧伤感染,因为发热可能是组织损伤的结果或病人在其它部位有感染。
2.移植的皮肤发生排斥反应并伴有感染临床证据(炎症或脓液),视为医院感染。
3.供皮区感染属烧伤感染。
五、乳腺脓肿或乳腺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红、肿、热、痛等炎症表现或伴有发热,排除授乳妇女的乳汁淤积。
2.外科手术证实。
3.临床医生诊断的乳腺脓肿。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引流物或针吸物培养阳性。
六、脐炎
临床诊断
新生儿脐部有红肿或有脓性渗出物。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引流物或针吸液培养阳性。
2.血液培养阳性,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说明:
与脐部插管有关的脐动静脉感染应归于心血管系统感染。
七、婴儿脓疱病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皮肤出现脓疱。
2.临床医生诊断为脓疱病。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培养阳性。
骨、关节
一、关节和关节囊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病人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关节疼痛、肿胀、触痛、发热、渗出或运动受限。并合并下列情况之一:
⑴关节液检验发现白细胞。
⑵关节液的细胞组成及化学检查符合感染且不能用风湿病解释。
⑶有感染的影像学证据。
2.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关节或关节囊感染的证据。
病原学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关节液或滑囊活检培养出病原体。
2.临床诊断的基础上,关节液革兰染色发现病原体。
二、骨髓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病人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发热(>38℃),局部肿块、触痛、发热或感染灶有引流物,并有感染的影像学证据。
2.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
病原学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骨髓培养出病原体。
2.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血液培养出病原体或血液中查出细菌抗体(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三、椎间盘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病人无其它原因解释的发热或椎间盘疼痛,并有感染的影像学证据。
2.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椎间盘感染的证据。
3.手术切下或针吸的椎间盘组织证实有感染。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感染部位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2.血或尿中检出抗体(如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或B组链球菌),并排除其它部位感染。
生殖道
一、外阴切口感染
经阴道分娩,病人外阴切口感染发生于产后2周内。
临床诊断
符合上述规定,并有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外阴切口有红、肿、热、痛或有脓性分泌物。
2.外阴切口有脓肿。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外阴切口感染含会阴切开或会阴裂伤缝合术。
2.切口缝合针眼处有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不属外阴切口感染。
二、阴道穹隆部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子宫切除术后,病人阴道残端有脓性分泌物。
2.子宫切除术后,病人阴道残端有脓肿。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阴道穹隆部感染仅指子宫全切术后阴道残端部位。
三、急性盆腔炎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且无其它原因解释,发热、恶心、呕吐、下腹痛或触痛,尿频、尿急或腹泻,里急后重,阴道分泌物增多呈脓性。
2.后穹隆或腹腔穿刺有脓液。
病原学诊断
在临床诊断基础上,宫颈管分泌物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仅限于入院48小时后,或有宫腔侵袭性操作、自然分娩24小时后出院一周内发生者。
四、子宫内膜炎
临床诊断
发热或寒战,下腹痛或压痛,不规则阴道流血或恶露有臭味。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的基础上,宫腔刮出子宫内膜病理检查证实或分泌物细菌培养阳性。
说明:
1.入院时,病人无羊水感染,羊膜破裂时间不超过48小时。
2.子宫内膜炎仅包括早孕流产、中孕引产、分娩后一周内。
五、男女性生殖道的其它感染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病人有下列症状或体征中的两项且无其它原因解释:发热、局部疼痛、触痛或尿痛,并有影像学证实或病理学证实。
2.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学发现感染部位脓肿或其它感染的证据。
病原学诊断
符合下述两条之一即可诊断。
1.从感染部位的组织或分泌物中培养出病原体。
2.临床诊断基础上,血液中培养出病原体。
口腔
临床诊断
符合下述三条之一即可诊断。
1.口腔组织中有脓性分泌物。
2.通过外科手术或组织病理检查而证实的口腔感染或有脓肿。
3.临床医生诊断的感染并采用口腔抗真菌治疗。
病原学诊断
临床诊断基础上,符合下述五条之一即可诊断。
1.革兰染色检出病原微生物。
2.氢氧化钾染色阳性。
3.粘膜刮屑显微镜检有多核巨细胞。
4.口腔分泌物抗原检测阳性。
5.IgM抗体效价达诊断水平或双份血清IgG呈4倍增加。
说明:
原发性单纯疱疹应属于此类感染。
其它部位
涉及多个器官或系统,而又不适合归于某系统的感染,通常为病毒感染:如麻疹、风疹、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病毒性皮疹也应列入此类,如单纯疱疹、水痘、带状疱疹等。
十三、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 、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 、附录F 和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解放军301 医院、山东省立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六亿、邵丽丽、刘玉村、巩玉秀、王力红、吴安华、胡必杰、魏华、李卫光、贾会学、 张桂花、曹红谊。
S/T 31 1-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隔离的管理要求、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82 区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感染源source of infection
病原体自然生存、繁殖并排出的宿主或场所。
3.2 传播途径modes of lransmission
病原体从感染源传播到易感者的途径。
3.3 易感人群susceptible ?hosts
对某种疾病或传染病缺乏免疫力的人群。
3.4 标准预防staodard precaotion
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
3.5 空气传播airborne transmission
带有病原微生物的微粒子(≤5 μm) 通过空气流动导致的疾病传播。
3.6 飞沫传播droplet transmission
带有病原微生物的飞沫核( > 5μm) ,在空气中短距离(l m 内)移动到易感人群的口、鼻黏膜或眼结膜等导致的传播。
3.7 接触传播contact transmission
病原体通过手、媒介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导致的传播。
3.8 感染链infection chain
感染在医院内传播的三个环节, 即感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3.9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避免接触感染性因子的各种屏障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水围裙、隔离衣、防护服等。
3.9.1 纱布口罩mask
保护呼吸道免受有害粉尘、气溶胶、微生物及灰尘伤害的防护用品。
3.9.2 外科口罩surgical mask
能阻止血液、体液和飞溅物传播的,医护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带的口罩。
3.9.3 医用防护口.. respirator
能阻止经空气传播的直径≤5μm 感染因子或近距离< 1m) 接触经飞沫传播的疾病而发生感染的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的使用包括密合性测试、培训、型号的选择、医学处理和维护。
3.9.4 护目镜
防止患者的血液、体液等具有感染性物质溅入人体眼部的用品。
3.9.5 防护面罩(防护面屏)
防止患者的血液、体液等具有感染性物质溅到人体面部的用品。
3.9.6 手套
防止病原体通过医务人员的手传播疾病和污染环境的用品。
3.9.7 隔离衣
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受到血液、体液和其他感染性物质污染,或用于保护患者避免感染的防护用品。根据与患者接触的方式包括接触感染性物质的情况和隔离衣阻隔血液和体液的可能性选择是否穿隔离衣和选择其型号。
3.9.8 防护服
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触甲类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患者时所穿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抗静电、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为弹性收口。
3. 10 隔离
采用各种方法、技术,防止病原体从患者及携带者传播给他人的措施。
3. 11 清洁区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及传染病患者不应进入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
3.12 潜在污染区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患者用后的物品、医疗器械等的处理室、内走廊等。
3.13 污染区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包括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物品暂存和处理的场所。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以及患者入院、出院处理室等。
3.14 两通道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的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通道、出入口设在清洁区一端,患者通道、出人口设在污染区一端。
3.15 缓冲间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清洁区与潜在污染区之间、潜在污染区与污染区之间设立的两侧均有门的小室,为医务人员的准备间。
3.16 负压病区(房)
通过特殊通风装置, 使病区(病房〕的空气按照由清洁区向污染区流动, 使病区(病房) 内的压力低于室外压力。负压病区(房) 排出的空气需经处理, 确保对环境无害。
3.17 床单位消毒
对患者住院期间、出院、转院、死亡后所用的床及床周围物体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毒。
3. 18 终末消毒tenn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对疫源地进行的一次彻底的消毒. 如传染病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病窒进行的最后一次消毒。
4 隔离的管理要求
4.1 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建筑布局应符合医院卫生学要求,并应具备隔离预防的功能,区域划分应明确、标识清楚。
4.2 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隔离预防制度并实施。
4.3 隔离的实施应遵循“标准预防”和“基于疾病传播途径的预防”原则。
4.4 应加强传染病患者的管理,包括隔离患者,严格执行探视制度。
4.5 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4.6 应加强医务人员隔离与防护知识的培训,为其提供合适、必要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常见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方式和防护技术,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4.7 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应符合WS/T 313。
4.8 隔离区域的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1 建筑分区与隔离要求
5.1.1 医院建筑区域划分 根据患者获得感染危险性的程度,应将医院分为4个区域。
5.1.1.1 低危险区域 包括行政管理区、教学区、图书馆、生活服务区等。
5.1.1.2 中等危险区域 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等。
5.1.1.3 高危险区域 包括感染疾病科(门诊、病房)等。
5.1.1.4 极高危险区域 包括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病房等。
5.1.2 隔离要求
5.1.2.1 应明确服务流程,保证洁、污分开,防止因人员流程、物品流程交叉导致污染。
5.1.2.2 根据建筑分区的要求,同一等级分区的科室宜相对集中,高危险区的科室宜相对独立,宜与普通病区和生活区分开。
5.1.2.3 通风系统应区域化,防止区域间空气交叉污染。
5.1.2.4 应按照WS/T313的要求,配备合适的手卫生设施。
5.2呼吸道传染病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2.1 用于经呼吸道传播疾病的患者的隔离。
5.2.2 建筑布局应设在医院相对独立的区域,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设立两通道和三区之间的缓冲间。缓冲间两侧的门不应同时开启,以减少区域之间空气流通。经空气传播疾病的隔离病区,应设置负压病室,病室的气压宜为—30Pa,缓冲间的气压宜为—15 Pa。
5.2.3 隔离要求
5.2.3.1 应严格服务流程和三区的管理。各区之间界线清楚, 标识明显.
5.2.3.2 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5. 2.3.3 各区应安装适量的非手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池.
5.2.3.4 不同种类传染病患者应分室安置。
5.2. 3. 5 疑似患者应单独安置。
5. 2. 3. 6 受条件限制的医院,同种疾病患者可安置于一室,两病床之间距离不少于1. lm。
5. 3 负压病室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3. 1 适用于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的隔离。
5. 3. 2 建筑布局应设病室及缓冲间,通过缓冲间与病区走廊相连。病室采用负压通风,上送风、下排风;病室内送风口应远离排风口,排风口应置于病床床头附近, 排风口下缘靠近地面但应高于地面10cm 。门窗应保持关闭。
5. 3. 2. 1 病室送风和排风管道上宜设置压力开关型的定风量阀,使病室的送风量、排风量不受风管压力波动的影响。
5.3. 2.2 负压病室内应设置独立卫生间,有流动水洗手和卫浴设施。配备室内对讲设备。
5.3.3 隔离要求
5.3.3.1 送风应经过初、中效过滤,排风应经过高效过滤处理, 每h 换气6 次以上。
5.3.3.2 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用来检测负压值,或用来自动调节不设定风量阀的通风系统的送、排风量。病室的气压宜为30Pa ,缓冲间的气压宜为一15Pa 。
5.3.3.3 应保障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做好设备日常保养。
5.3.3.4 一间负压病室宜安排一个患者,无条件时可安排同种呼吸道感染疾病患者,并限制患者到本病室外活动。
5.3.3.5 患者出院所带物品应消毒处理。
5.4 感染性疾病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4.1 适用于主要经接触传播疾病患者的隔离。
5.4.2 建筑布局应设在医院相对独立的区域,远离儿科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设单独入、出口和人、出院处理室。
5.4.3 中小型医院可在建筑物的一端设立感染性疾病病区。
5.4.4 隔离要求
5.4.4.1 应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5.4.4.2 不同种类的感染性疾病患者应分室安置;每间病室不应超过4 人,病床间距应不少于1. lm。
5.4.4.3 病房应通风良好, 自然通风或安装通风设施,以保证病房内空气清新。
5.4.4.4 应配备适量非于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
5.5 普通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5.1 建筑布局在病区的末端,应设一间或多间隔离病室。
5.5.2 隔离要求
5.5.2.1 感染性疾病患者与非感染性疾病患者宜分室安置。
5.5.2.2 受条件限制的医院, 同种感染性疾病、同种病原体感染患者可安置于一室,病床间距宜大于0.8m 。
5.5.2.3 病情较重的患者宜单人间安置。
5.5.2.4 病室床位数单排不应超过3 床; 双排不应超过6 床。
5.6 门诊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 6. 1 建筑布局
5. 6. 1. 1 普通门诊应单独设立出人口,设置问讯、预检分诊、挂号、候诊、诊断、检查、治疗、交费、取药等区域,流程清楚,路径便捷。
5. 6. 1. 2 儿科门诊应自成一区,出入方便, 并设预检分诊、隔离诊查室等。
5. 6. 1. 3 感染疾病科门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6.2 隔离要求
5.6.2.1 普通门诊、儿科门诊、感染疾病科门诊宜分开挂号、候诊。
5.6.2.2 诊室应通风良好,应配备适量的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5.6.2.3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到专用隔离诊室或引导至感染疾病科门诊诊治,可能污染的区域应及时消毒。
5. 7 急诊科(窒)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7. 1 建筑布局
5.7. 1. 1 应设单独出人口、预检分诊、诊查室、隔离诊查室、抢救室、治疗室、观察室等。
5.7.1.2 有条件的医院宜设挂号、收费、取药、化验、X 线检查、手术室等。
5.7.1.3 急诊观察室床间距应不小于1. 2mo
5. 7. 2 隔离要求
5.7.2. 1 应严格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5.7.2.2 各诊室内应配备非手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5.7.2.3 急诊观察室应按病房要求进行管理。
6 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
6. 1 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有效期内使用.
6.2 口罩的使用
6. 2. 1 应根据不同的操作要求选用不同种类的口罩。
6.2.2 一般诊疗活动, 可佩戴纱布口罩或外科口罩; 手术室工作或护理免疫功能低下患者、进行体腔穿刺等操作时应戴外科口罩,接触经空气传播或近距离接触经飞沫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
6.2.3 纱布口罩应保持清洁,每天更换、清洁与消莓,遇污染时及时更换。
6.2.4 应正确佩戴口罩,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录A。
6.3 护自镜、防护面罩的使用
6.3.1 下列情况应使用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a) 在进行诊疗、护理操作,可能发生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
b ) 近距离接触经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患者时。
c)为呼吸道传染病患者进行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近距离操作, 可能发生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喷溅时,应使用全面型防护面罩。
6.3.2 佩戴前应检查有无破损,佩戴装置有无松懈。每次使用后应清洁与消毒。
6.3.3 护自镜、防护面罩的戴摘方法见附录B 。
6.4 手套的使用
6.4. 1 应根据不同操作的需要,选择合适种类和规格的手套.
6.4. 1. 1 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戴清洁手套。
6.4. 1. 2 进行手术等无菌操作、接触患者破损皮肤、粘膜时,应戴无菌手套。
6.4.2 应正确戴脱元菌手套,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录C。
6.4.3 一次性手套应一次性使用。
6.5 隔离衣与防护服的使用
6.5.1 应根据诊疗工作的需要,选用隔离衣或防护服。防护服应符合GB 19082 的规定。隔离衣应后开口,能遮盖住全部衣服和外露的皮肤。
6.5.2 下列情况应穿隔离衣•
a) 接触经接触传播的感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病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等时。
b ) 对患者实行保护性隔离时,如大面积烧伤患者、骨髓移植患者等患者的诊疗、护理时。
c) 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喷溅时。
6.5.3 下列情况应穿防护服:
a) I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触甲类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患者时.
b) 接触经空气传播或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患者,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喷溅时。
6.5.4 应正确穿脱隔离衣和防护服,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录D 。
6. 6 鞋套的使用
6.6. 1 鞋套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并一次性应用。
6.6.2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时和从缓冲间进入负压病室时应穿鞋套。
6.6. 3 应在规定区域内穿鞋套,离开该区域时应及时脱掉。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6.7 防水围裙的的使用
6.7.1 分为重复使用的围裙和一次性使用的围裙。
6.7.2 可能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及其他污染物质喷溅、进行复用医疗器械的清洗时,应穿防水围裙。
6.7.3 重复使用的围裙,每班使用后应及时清洗与消毒。遇有破损或渗透时,应及时更换。
6.7.4 一次性使用围裙应一次性使用,受到明显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6.8? 帽子的使用
6.8.1 分为布制帽子和一次性帽子。
6.8.2 进入污染区和洁净环境前、进行无菌操作等时应戴帽子。
6.8.3 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时,应立即更换。
6.8.4 布制帽子应保持清洁,每次或每天更换与清洁。
6.8.5 一次性帽子应一次性使用。
7 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7.1 隔离原则
7.1.1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医院应根据疾病的的传播途径(接触传播、飞沫传播、空气传播和其他途径传播),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7.1.2 一种疾病可能有多种传播途径时,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相应传播途径的隔离与预防。
7.1.3 隔离病室应有隔离标志,并限制人员的出入。黄色为空气传播的隔离,粉色为飞沫传播的隔离,蓝色为接触传播的隔离。
7.1.4 传染病患者或可疑传染病患者应安置在单人隔离房间。
7.1.5 受条件限制的医院,同种病原体感染的患者可安置于一室。
7.1.6 建筑布局符合第5章中相应的规定。
7.2 接触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接触经接触传播疾病如肠道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皮肤感染等的患者,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接触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7.2.1患者的隔离
7.2.1.1 应限制患者的活动范围。
7.2. 1. 2 应减少转运, 如需要转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其他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表面的污染。
7.2.2 医务人员的防护
7.2.2.1 接触隔离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离开隔离病室前,接触污染物品后应摘除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
7. 2.2. 2 进入隔离病室,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时,应穿隔离衣;离开病室前,脱下隔离衣,按要求悬挂,每天更换清洗与消毒;或使用一次性隔离衣,用后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接触甲类传染病应按要求穿脱防护服,离开病室前,脱去防护服,防护服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7.3 空气传播的隔离与预防接触经空气传播的疾病,如肺结核、水症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
7.3. 1 患者的隔离
7. 3. 1. 1 无条件收治时,应尽快转送至有条件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的医疗机构进行收治,并注意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的防护。
7.3. 1. 2 当患者病情容许时,应戴外科口罩,定期更换,并限制其活动范围。
7.3. 1. 3 应严格空气消毒。
7.3.2 医务人员的防护
7.3.2.1 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在不同的区域,穿戴不同的防护用品,离开时按要求摘脱,并正确处理使用后物品。具体流程与操作见7.9.2.3。
7.3.2.2 进入确诊或可疑传染病患者房间时,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戴防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防护服,当接触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
7.3.2.3 防护用品使用的具体要求应遵循第6章的规定。
7.4飞沫传播的隔离与预防接触经飞沫传播的疾病,如百日咳、白喉、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飞沫传播的隔离预防。
7.4.1 患者的隔离
7.4.1.1 遵循7.1的要求对患者进行隔离与预防。
7.4.1.2 应减少转运,当需要转动时,医务人员应注意防护。
7.4.1.3 患者病情容许时,应戴外科口罩,并定期更换。应限制患者的活动范围。
7.4.1.4 患者之间,患者与探视者之间相隔距离在1m以上,探视者应戴外科口罩。
7.4.1.5 加强通风,或进行空气的消毒。
7.4.2 医务人员的防护
7.4.2.1 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在不同的区域,穿戴不同的防护用品,离开时按要求摘脱,并正确处理使用后物品。具体流程与操作见7.9.2.3。
7.4.2.2 与患者近距离(1m以内)接触,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防护服;当接触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防护用品使用的具体要求应遵循第6章的规定。
7.5 其他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应根据疾病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防护措施。
7.6 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和观察期,参见附录E。
7.7 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和观察期,参见附录F。
7.8 常见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的隔离应按照7.2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常见多重耐药感染患者的隔离要求,参见附录C。
7.9 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隔离。
7.9.1 患者的隔离
7.9.1.1 将口才安置于有效通风的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内,必要时置于负压病房隔离。
7.9.1.2 严格限制探视者;如需探视,探视者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遵守手卫生规定。
7.9.1.3 限制患者活动范围,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戴外科口罩。
7.9. 1. 4 应减少转运,当需要转运时, 医务人员应注意防护。
7.9. 2 医务人员防护
7.9.2.1 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正确的防护技术,方可进入隔离病区工作。
7.9.2.2 应严格按防护规定着装。不同区域应穿不同服装,且服装颜色应有区别或有明显标志。
7.9.2.3 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穿脱程序
7.9.2. 3. 1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a)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衣裤→换工作鞋后→进入潜
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b)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 染区。
c) 为患者进行吸痰、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操作,可能被患者的分泌物及体内物质喷溅的诊疗护理工作前,应戴防护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7.9.2.3.2 脱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a) 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浴在污染区前. 摘手套、消毒双手→摘护日镜/防护面屏→脱隔离衣或
防护服→脱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
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b)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 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c) 离开清洁区: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7.9.2.4 穿脱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
7.9.2.4. 1 医用防护口罩的效能持续应用6h~8 h,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7.9.2. 4.2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7.9.2.4.3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防护服可连续应用。
7.9.2. 4.4 接触疑似患者,防护服应每个患者之间进行更换。
7.9.2.4.5 防护服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7.9.2.4.6 戴医用防护口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7.9.3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 ℃及时就诊。
7.9.4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区域划分的流程, 按程序做好个人防护,方可进入病区,下班前应沐浴、更衣后,方可离开隔离区。
7. 9.5 空气与物体表面的消毒应遵循《消毒技术规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口罩的佩戴方法
A.1 外科口罩的佩戴方法
A. 1. 1 将口罩罩住鼻、口及下巴, 口罩下方带系于颈后, 上方带系于头顶中部,如图A . l。
A.1. 2 将双手指尖放在鼻夹上, 从中间位宣开始,用手指向内按压,并逐步向两侧移动,根据鼻梁形状塑造鼻夹.
A. 1. 3 调整系带的松紧度。
A. 2 医用防护口罩的佩戴方法
A. 2.1 一手托住防护口罩,有鼻夹的一面背向外, 如图A. 2 。
A.2.2 将防护口罩罩住鼻、口及下巴,鼻夹部位向上紧贴面部,如图A. 3 。
A.2.3 用另一只手将下方系带拉过头顶,放在颈后双耳下,如图A.4 。
A.2.4 再将上方系带拉至头顶中部, 如图A. 5。
A.2.5 将双手指尖放在金属鼻夹上,从中间位置开始,用手指向内按鼻夹,并分别向两侧移动和按压,根据鼻梁的形状塑造鼻夹,如图A.6 。
A.3 注意事项
A.3.1 不应一只手捏鼻夹。
A. 3. 2 医用外科口罩只能一次性使用.
A. 3. 3 口罩潮湿后、受到患者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A. 3. 4 每次佩戴医用防护口罩进入工作区域之前, 应进行密合性检查。检查方法将双手完全盖住防护口罩, 快速的呼气,若鼻夹附近有漏气应按A. 2. 5 调整鼻夹,若漏气位于四周,应调整到不漏气为止。
A.4 摘口罩方法
A. 4.1 不要接触口罩前面(污染面)。
A. 4. 2 先解开下面的系带, 再解开上面的系带, 如图A . 7 。
A. 4. 3 用手仅捏住口罩的系带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如图A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的戴摘方法
B. 1 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的方法
戴上护自镜或防护面罩,调节舒适度, 如图B. 1,
B. 2 摘护目镜或面罩的方法
捏住靠近头部或耳朵的一边摘掉,放入回收或医疗废物容器内,如图B.2 。
WS/T 311-200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无菌手套戴脱办法
C.1戴无菌手套方法
C.1.1 打开手套包,一手掀起口袋的开口处,如图C.1。
C.1.2 另一手捏住手套翻折部分(手套内面)取出手套,对准五指戴上,如图C.2。
C.1.3 掀起另一只袋口,以戴着无菌手套的手指插入另一只手套的翻边内面,将手套戴好。然后将手套的翻转处套在工作衣袖外面,如图C.3、 C.4。
C.2 脱手套的方法
C.2.1 用戴着手套的手捏住另一只手套污染面的边缘将手套脱下,如图C.5。
C.2.2 戴着手套的手握住脱下的手套,用脱下手套的手捏住另一只手套清洁面(内面)的边缘,将手套脱下,如图C.6。
C.2.3 用手捏住手套的里面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如图C.7。
C.3注意事项
C.3.1 诊疗护理不同的患者之间应更换手套。
C.3.2 操作完成后脱去手套,应按规定程序与方法洗手,戴手套不能替代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C.3.3 操作时发现手套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C.3.4 戴无菌手套时,应防止手套污染。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隔离衣与防护服穿脱方法
D.1 隔离衣穿脱方法
D. 1. 1 穿隔离衣方法
D. 1. 1. 1 右手提衣领,左手伸入袖内,右手将衣领向上拉,露出左手,如图D. 1,
D. 1. 1. 2 换左手持衣领,右手伸入袖内, 露出右手,勿触及西部,如图D. 2 ,
D. 1. 1.3 两手持衣领,由领子中央顺着边缘向后系好颈带, 如图D.3 。
D. 1. 1. 4 再扎好袖口,如图D.4 ,
D. 1. 1. 5 将隔离衣一边(约在腰下5cm)处渐向前拉,见到边缘捏住,如图D.5 ,
D. 1. 1. 6 同法捏住另一侧边缘, 如图D.6 ,
D. 1. 1. 7 双手在背后将衣边对齐,如图D.7 。
D. 1. 1. 8 向一侧折叠, 一手按住折叠处,另一手将腰带拉至背后折叠处,如图D. 8 。
D. 1. 1. 9 将腰带在背后交叉,回到前面将带子系好如图D.9 ,
D.1.2 脱隔离衣方法
D. 1.2.1 解开腰带,在前面打一活结,如图D. 10 。
D. 1. 2. 2 解开袖带, 塞人袖拌内, 充分暴露双手,进行手消毒,如图D. ll 。
D. 1. 2. 3 解开颈后带子, 如图D. 12 ,
D. 1. 2. 4 右手伸入左手腕部袖内,拉下袖子过手,如图D.13 ,
D. 1. 2. 5 用遮盖着的左手握住右手隔离衣袖子的外面,拉下右侧袖子,如图D.14
D. 1. 2. 6 双手转换逐渐从袖管中退出,脱下隔离衣,如图D.15 。
D. 1. 2. 7 左手握住领子,右手将隔离衣两边对齐,污染面向外悬挂污染区;如果悬挂污染区外,则污染面向里。
D. 1.2.8 不再使用时, 将脱下的隔离衣,污染面向内,卷成包裹状,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或放入回收袋中,如图D. 16 。
D.2 防护服穿脱方法
D.2.1 穿防护服联体或分体防护服,应遵循先穿下衣,再穿上衣,然后戴好帽子,最后拉上拉锁的顺序。
D.2.2 脱防护服
D.2.2.1 脱分体防护服时应先将拉链拉开(图D. 1 7) 。向上提拉帽子,使帽子脱离头部(图D. 1 8) 。脱袖子、上衣, 将污染面向里放入医疗废物袋(图D. 19) 。脱下衣, 由上向下边脱边卷,污染面向里,脱下后置于医疗废物袋(图D. 20 、图D. 2 1) 。
D. 2. 2. 2 脱联体防护服时,先将拉链拉到底(图D. 22) 。向上提拉帽子,使帽子脱离头部,脱袖子(图0. 23 、图D. 24);由上向下边脱边卷(图D. 25),污染面向里直至全部脱下后放入医疗废物袋内(图D. 26 ) 。
D.3 注意事项
D.3.1 隔离衣和防护服只限在规定区域内穿脱。
D.3.2 穿前应检查隔离衣和防护服有无破损;穿时勿使衣袖触及面部及衣领. 发现有渗漏或破损应及时更换;脱时应注意避免污染。
D.3.3 隔离衣使用一次后即更换的穿脱方法
D.3.3.1 穿法同D.1.1。
D.3.3.2 脱法按D.1.2.1 和D.1.2.2 的操作后,消毒双手,解开颈后带子,双手持带将隔离衣从胸前向下拉。右手捏住左衣领内侧清洁面脱去左袖。左手握住右侧衣领内侧下拉脱下右袖,将隔离衣污染面向里,衣领及衣边卷至中央, 放入污衣袋清洗消毒后备用。
D.3.4 隔离衣每天更换、清洗与消毒,遇污染随时更换。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常见传染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隔离预防
本帖最后由 蓦然回首 于 2013-3-15 16:59 编辑
还不止这些,比如《空气净化管理规范》、消毒供应中心的“两规一标”。。。
不过,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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